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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框架性、基础性制度三大规范

正洪观点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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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

框架性、基础性制度三大规范


编辑:伊路芳菲

【小编按语】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的独有创新。同时,纵观《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内容,其有三个框架性、基础性的制度创新:一是人格权体系的法定性与开放性相结合规范;二是人格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的双重保护;三是关于精神性人格权侵权责任归责的动态系统论规范。
这三个制度,分别涉及人格权保护的范围、人格权保护的方式以及人格权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等三个方面的问题。本文系对《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学习笔记,梳理了关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以上三大框架性、基础性制度的知识要点。

【民法典人格权编体系】
《民法典》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三大框架性基础性制度】
一、人格权体系的法定性与开放性相结合规范

第990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990条=具体人格权列举+一般人格权兜底。也即,在未来,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可以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的判断标准,确认新类型的人格权益。

1. 具体人格权(第990条第1款)

(1)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2)精神性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2. 一般人格权第990条第2款)

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理解:具体人格权是权利;而一般人格权是权益。一般人格权,是形成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基础。因而,第990条,属于是开放结构、兜底性条款。


二、人格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的双重保护。

第995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人格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一样,属于绝对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人格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1. 人格权请求权。其中,依据本法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即为人格权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

2. 侵权责任请求权。其中,依据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指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而,第995条,又属于引致性条款

●体系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体系,是以损害赔偿为中心。而人格权的保护非必须有损害,因而人格权保护有其独有的请求权,即人格权请求权。如此,人格权的保护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格权请求权;二是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情形,与物权保护制度相类似,既有物权请求权,又有侵权责任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补充:人格权保护,可分为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两个方面。其中,事前预防,不考虑过错问题;而事后救济(赔偿),则需考虑过错问题。

引伸: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而人格权请求权及物权请求权,不属于债权请求权。对于债权请求权来说,有诉讼时效的要求;而对人格权请求权及物权请求权来说,则无诉讼时效的要求。


三、关于精神性人格权侵权责任归责的动态系统论规范。

第998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该条是对精神性人格权侵权责任认定的规定。其运用了一种较新的归责理论观点,即动态系统论。

动态系统论,由奥地利学者威尔伯格于上世纪40年代提出,经日本学者山本敬三等人的介绍与传播,为我国法学界所熟知。

区别:动态系统论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等)相区别。构成要件说的特征是“全有全无”,而动态系统论的特征是“根据动态情况综合考量”

弊端:在侵权归责问题上,引入动态系统论的弊端,在于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因而有人称之为“法治中的人治”。

对策:需要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体会:动态系统论的实质就是“综合考量”。其实,这种方法在司法解释中已有大量运用。比如,《精神损害解释》第10条的规定;《民间借贷规定》第16条、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


法典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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