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框架性、基础性制度三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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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
框架性、基础性制度三大规范
第990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990条=具体人格权列举+一般人格权兜底。也即,在未来,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可以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的判断标准,确认新类型的人格权益。
1. 具体人格权(第990条第1款)
(1)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2)精神性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2. 一般人格权(第990条第2款)
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理解:具体人格权是权利;而一般人格权是权益。一般人格权,是形成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基础。因而,第990条,属于是开放结构、兜底性条款。
第995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人格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一样,属于绝对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人格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1. 人格权请求权。其中,依据本法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即为人格权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
2. 侵权责任请求权。其中,依据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指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而,第995条,又属于引致性条款。
●体系: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体系,是以损害赔偿为中心。而人格权的保护非必须有损害,因而人格权保护有其独有的请求权,即人格权请求权。如此,人格权的保护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格权请求权;二是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情形,与物权保护制度相类似,既有物权请求权,又有侵权责任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补充:人格权保护,可分为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两个方面。其中,事前预防,不考虑过错问题;而事后救济(赔偿),则需考虑过错问题。
●引伸: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而人格权请求权及物权请求权,不属于债权请求权。对于债权请求权来说,有诉讼时效的要求;而对人格权请求权及物权请求权来说,则无诉讼时效的要求。
第998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该条是对精神性人格权侵权责任认定的规定。其运用了一种较新的归责理论观点,即动态系统论。
动态系统论,由奥地利学者威尔伯格于上世纪40年代提出,经日本学者山本敬三等人的介绍与传播,为我国法学界所熟知。
●区别:动态系统论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等)相区别。构成要件说的特征是“全有全无”,而动态系统论的特征是“根据动态情况综合考量”。
●弊端:在侵权归责问题上,引入动态系统论的弊端,在于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因而有人称之为“法治中的人治”。
●对策:需要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体会:动态系统论的实质就是“综合考量”。其实,这种方法在司法解释中已有大量运用。比如,《精神损害解释》第10条的规定;《民间借贷规定》第16条、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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