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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俊杰 | 论重商主义在荷兰率先崛起中的作用

梅俊杰 社会科学杂志 2024-02-01


摘  要

荷兰是开放的“首个现代经济体”,自由贸易论的早期倡导也部分来自荷兰,世人因此相信,荷兰的率先崛起与重商主义无涉无缘。细查历史却可发现,荷兰在快速发展中同样采用了关税保护、产业扶植、政府干预等重商主义政策工具,借此形成的强大生产效能才是它奉行自由贸易的实力基础。荷兰事实上超前践行了重商主义所蕴含的赶超发展要诀:致力于在更具报酬递增潜力的工商业中培植自身比较优势,借助外来移民大力集聚能加速经济崛起的先进生产要素,注重通过技术模仿、进口替代和自主创新去增强产业竞争力。其后来走向相对衰落,是因为英法等国实行了更严格的重商主义,而荷兰却经历了产业脱实向虚、技工和资金流散、企业精神丧失、创新动力萎缩等“富贵病”,从而与重商主义背道而驰。

作者简介

梅俊杰,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本文载于《社会科学》2023年第4期


目 录

一、自由贸易主张源于实力优势

二、贸易保护和政府干预的采用

三、重商主义赶超规律早有践行

四、余论:应如何解读荷兰的相对衰落


众所周知,荷兰是近代以来赢得世界霸权的首个国家,不仅如此,有充分证据表明,荷兰还是世界上“首个现代经济体”。正由于荷兰这一领先地位,加之它对国际自由贸易的积极奉行及其政治经济运行所呈现的自由开放性,学界容易失察荷兰率先崛起背后的重商主义动力。人们通常相信,“只有低地国家尤其是后来的荷兰共和国未能采纳重商主义的观念和政策”。即使是深究民族主义的史学家也以为,“荷兰经验是个例外现象”,那里存在“几近完美的经济自由”,“荷兰人一贯提倡自由贸易”。


然而,对荷兰崛起的此类自由主义解读并不符合历史事实,更无助于认识经济发展的历史规律。费尔南·布罗代尔就不同意所谓“荷兰从未推行过任何形式的重商主义”,称此论“未免言过其实”。细究之下确可发现,荷兰倾向于自由贸易之时,恰是其国际竞争优势显赫无敌之际,而此前为了培植这种优势,荷兰同样实行过各类重商主义措施,之后当自身优势遭到削弱时,它也照样为应对挑战而诉诸重商主义。早期荷兰在重商主义问题上的行为逻辑,以后将反复再现于英国、美国等列强身上。因此,要考察现代国家崛起及重商主义作用问题,荷兰实乃不可多得的一个先行案例,何况对荷兰的相关研究向不充分。


一、自由贸易主张源于实力优势


1579年,尼德兰一分为二,包括荷兰在内的七个北部省份结成乌得勒支同盟共同反抗西班牙,随后尼德兰联省共和国(或俗称荷兰共和国)建立。荷兰立国未久便迅速崛起,17世纪初已成就无可争议的霸业。在其“黄金时代”(1580—1670)早期,荷兰人便一方面广泛地实行自由贸易,另一方面开始提出自由贸易主张,有关理论尤见于雨果·格劳秀斯那些奠定国际法基础的著作,如1604年的《捕获法》及随后的《论海洋自由》《战争与和平法》。


格劳秀斯提出,“贸易自由植根于各国的基本权利,该权利具有天经地义、亘古不变的理由”;“一国不应剥夺其他国家相互贸易的机会”,也不应禁止外国国民与本国国民的通商;国内和国际都不应限制自由贸易,“与实际所运货物无关的任何税费负担均不得施加”;海上通行权不应受到干涉,否则“被阻止者拥有开战的正当理由”。格劳秀斯的这些思想多已成为国际法的重要原则,无疑是自由贸易学说史上的里程碑,对国际关系和人类进步不无积极意义。可是,我们也须看到这些思想的实用主义利益本源。


格劳秀斯的《论海洋自由》和《战争与和平法》其实都源自《捕获法》。《捕获法》原是“为荷兰东印度公司1603年在海上捕获一艘葡萄牙商船而引起的两国间的纠纷,应这一公司要求而写的辩护词”。故“毫无疑问,《捕获法》主要为维护东印度公司利益而作”。本属书中一章的《论海洋自由》也与东印度公司密切相关,格劳秀斯一方面阐述荷兰在东印度应有的自由贸易权和航海权,另一方面应公司之请,着重宣传东印度贸易给国内带来的诸多好处。


自由贸易的理论构建与实际利益紧密相连,这一点不足为奇。之前,西班牙人也坚称,“自由贸易是自然法则的一项律令”,“西班牙人有权进入印第安人的土地”开展贸易云云。不过论者指出,如此主张自由贸易,“无非是因为西班牙其时正好是海上强国”。同理,随着荷兰成为“海上马车夫”,它接过自由贸易的旗帜亦已水到渠成,德拉·考特在本国巅峰年代出版《荷兰的利益》(1662),抨击垄断和特权,呼唤自由贸易等自由体制,自属顺理成章。由此可见,即使要赞赏荷兰的自由贸易倾向,也须认清其背后的实力支撑,这样才不至于追随流行信条而把荷兰经验理想化,乃至无视重商主义发展手段在那里的实际应用。


(一)荷兰拥有最为强大的综合生产效率


历史上荷兰确有倾向于自由贸易的多重原因。其一,自古已然的通海地理、河湖水网、水利设施及航运传统,让荷兰人习惯于开放的贸易交往;其二,中世纪以来该地区已城镇密布且分工发达,也利于密切的经济互动;其三,土地和原料的缺乏,使之必须依赖积极的工商活动才能维持较高的生活水准;其四,当地的封建体制相对薄弱,行会和教会约束力偏小令工商政策更趋自由化。


对荷兰自由贸易动因的以上概述固然合理,但均偏重于静态的基础性条件。与此同时,更有必要从动态的经济发展阶段角度作观察。对于一个经济发展水平更高、产业竞争力更强、工业依靠外部原材料输入、总体生产能力超出国内消费能力、汲汲于向外扩张谋利的国家而言,自由贸易当然是不言而喻的最优政策选项。


简言之,荷兰的自由贸易导向完全建立在综合经济效率包括工业优势之上。学界一般认为,荷兰霸权即使不算昙花一现,也主要是一种商业优势,甚至仅为某种海上优势,言下之意,自由贸易不过是荷兰商业利益的市场化延伸,与现代工业生产无甚关系。例如有称,“荷兰是一种没有能够转入工业化的纯商业经济”。受此影响,国内学者也惯于忽略荷兰在世界现代发展中的一般意义,以致这一现代化先锋干脆不见于所谓“现代化三次浪潮”的序列。如此一来,荷兰率先崛起背后的重商主义动力自然得不到深究,其奉行自由贸易时的真正动因也得不到恰当领会。


如果说英国和美国后来走上自由贸易之路,本质上是以自身强大的工业生产能力和国际竞争优势为后盾,那么,这种情况先已发生在荷兰身上。“荷兰人在英国可以把商品价格压得比英国人还低来出售”,反映出的决非单纯的商业或海上霸权,而是其强大的综合生产效率。换言之,支撑荷兰自由贸易的那种实力优势是全方位的,绝不限于人们通常关注的贸易、航运、渔业,而同样涉及农业、工业、金融等其他部门。这些方面都有大量事实依据:


在最大的农业部门,荷兰的劳动生产率在1510—1650年间提高了近一倍,最后虽雇佣不足四成的总劳动力,但已接近食品净出口的水平。除了在筑坝挖河、围海造地、轮作耕种、风车利用等农技方面走在欧洲前列,更突出的是,荷兰农业早已多样化、专业化,并在食品生产之外日益面向工业原料的需求,乳品、肉类、豆类、蔬菜、花卉、水果、麻类、啤酒花、染料草等行业经由技术的发展和比较优势的培植,构建起一个发达的基础生产部门。史家的结论是:1590—1670年堪称“荷兰的农业世纪”,荷兰形同“西欧农业的‘麦加城’”。



在工业部门,自16世纪中叶起,荷兰“工业生产在一百年里突飞猛进”,覆盖呢绒、麻织、棉纺、缫丝、冶金、造船、酿酒、制皂、制糖、制盐、制烟、榨油、陶瓷、制砖、机械、军工、钻石、玻璃、造纸、印刷、制图等众多行业,工业已构成“城市中最重要的就业源”。作为龙头产业的纺织业尤其突出,15世纪起几乎遍及每个城镇,以后还向农村扩展。17世纪中期,莱顿乃“欧洲绝无仅有的最大的毛纺织业中心”,其“产量相当于英国布匹出口总量的一半”,哈莱姆也在欧洲“亚麻纺织业中居于首要地位”。故有言:“荷兰共和国把制造业置于优先地位的做法是十分明显的”; “荷兰人既是最卑劣的商人又是最优秀的制造业者”。


由工业生产实力支撑着强势贸易地位,这个道理很简单,因为荷兰用于出口的白银纯粹得自其“航运和纺织生产效益”,正是“那种效益使荷兰能从西班牙人和其他人那里得到白银”。就荷兰在波罗的海贸易中的至尊地位,专家直言,那首先应该由荷兰的纺织生产效率来解释,其次才可用他们的中间商角色来解释,也即“生产优势第一,商业优势居次”。广而言之,荷兰及随后的英国之所以能够取代威尼斯的经济中心地位,也不仅在于引进了“能促使其成功的商业活动中的新发明”,更在于获得了“工业生产中的竞争优势”。史家相信,17世纪初“荷兰在世界经济中所占优势的顺序是生产、流通、金融”,也即荷兰以“生产效率为基础”,方才确立了其国际商业和资金的枢纽地位。


(二)商贸金融优势与工业优势相得益彰


诚然,荷兰以贸易、航运、渔业为基础的“海上优势”历来令人瞩目。早在15世纪,它就成为“欧洲主要海运国家”,“主宰了波罗的海的大宗贸易”。荷兰的航运业尤其一马领先,1570年,其商船队的运输量已达到英国、法国、德国三家之总和;17世纪下半叶,荷兰“大大超过了西班牙、葡萄牙、法国、英格兰、苏格兰以及德国的船运量的总和”。晚至1730年代,英法两国的商船队总吨位也仍未超过荷兰。更有甚者,荷兰的捕鱼业也十分发达,16世纪中叶前,“鳕鱼业吸收到的资本居然超过了商船队,所雇用的船只不少于商船队,况且设备成本还更高”。这些都是荷兰海上实力和商业优势的明证。


同时也应承认,荷兰的工业发展及经济效能从来就大大得益于其国际贸易。既然它在1600年已控制波罗的海地区四分之三的运输业,则必然会“决定性”地带动本国造船业的发展。荷兰的船舶造价能比英国低三分之一到一半,关键就在于木材等原料的低价采购和运输,毕竟造船业中材料成本八倍于劳工成本。本国工业优势与国际商业优势在现代早期便如此相得益彰,确实是荷兰对经济史惯例的一大挑战,那种“大进大出”的经营方式十分超前,其国际化程度也远超日后他国的工业化进程。时人有论:“荷兰人生产丝绸,国内却不养蚕植桑;他们从外国购买亚麻和大麻,进而生产精细网制品和漂亮亚麻布,然后再出口;他们把外国的羊毛加工成布匹出口;他们还进口原料生产皮革以供出口。”这些事实固然反映了荷兰的商贸能力,却更加凸显其强大的加工制造能力。



所谓海上优势原就是一种工业优势,荷兰一家独大的商船队依靠着更一家独大的造船业。在造船业这一近代第二大工业中,荷兰率先采用标准化的工艺流程、省力的机械和技术,拥有能供应船用杂货的各种工场,还拥有航海仪器和海图制作部门。结论不言而喻:“荷兰能够统治世界商业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造船业的发达。”同样,鳕鱼业也非简单的捕鱼业,它其实是荷兰独有的一体化海洋食品工业,荷兰人“在整个15和16世纪经历了鳕鱼加工技术、鳕鱼大帆船,以及船帆装配和船上组织的长期试验与完善过程”,借此确立起随后至少两百年在欧洲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与此类似,荷兰所垄断的捕鲸业也是一种产业链,因为鲸鱼实乃工业原料,可制成肥皂、灯油、衣料等,还可带动鱼网之类的设备生产。因此,渔业是一个雇佣量大、能拉动众多制造行业的“战略产业”。


至于金融方面,当时的荷兰也领先于欧洲其他国家。摘录以下事实便可说明问题:17世纪欧洲各地频频出现铸币匮缺的问题,但“阿姆斯特丹可能例外”;“阿姆斯特丹的汇兑银行是北欧一股很大的集中力量,1609年开始营业”;“只有阿姆斯特丹银行的票据是完全可转让的,可以像货币一样在人群中流通”;1614年荷兰就开办有公立的借贷银行,“以低息借钱给穷人或想要扩大生意的小买卖人”;1660年代,“荷兰政府在和平时期可以借到利率低于4%的贷款”,且可“比任何其他国家的政府……借到更多的钱”;17世纪中叶,阿姆斯特丹已经建起正式的交易所,扩大了“粮食、鲱鱼、香料、鲸鱼”等商品的期货交易。这些金融优势作为荷兰经济实力的一部分,终究跟工商业的发达和国际化互为因果。


显而易见,荷兰“黄金时代”的经济优势是全方位的,实证研究指向这个结论:“及至1650年代,荷兰经济在贸易、工业、农业、渔业各部门之间达成了堪称经典的和谐。”进言之,荷兰融汇了商品化农业、出口型纺织业、一体化渔业、综合性造船业、独占鳌头的航运和贸易、随之兴起的众多其他加工业及发达的金融业,还有运河交通、风车动力、泥炭能源等等,形成了一种分工关联、协同增效、良性循环、自我持续的现代经济体系,从而“使荷兰成为从1400年至17世纪中叶欧洲最繁荣的经济,在推动国际分工的专业化方面超过了当时任何其他国家”。正因如此,“到1622年,荷兰的67万人口中有56%生活在中等城镇里”;在17和18世纪的大多时候,“荷兰不仅成了欧洲的商业枢纽,而且赢得了欧洲最高的全要素生产率”,工资水平也居于欧洲最高位置。据判断,至少在经济上,18世纪“一半的时间里,是荷兰而非英国占据着主导地位”。


由上可知,当格劳秀斯等人在荷兰力倡自由贸易时,本质上这个国家已经雄踞欧洲之冠,不仅在商业上,而且在工业上。自由贸易与实力优势(或可称实业优势)发生在一起,显然决非偶然。自由贸易作为对重商主义的政策取代,更多地是产业强盛、生产高效之后的一种自然选择,绝不是单纯观念的力量或对某种理想的追求,毕竟自由贸易理念在欧洲古已有之。荷兰或许具备更趋于自由贸易的基础条件,但经济发展新阶段的需要是一种更直接的推动力,也提供了更有说服力的解释。一个重要的反证是,在同样那些基础条件下,当荷兰的产业发展水平偏低时,它就曾大量采用过重商主义。即使在优势无敌时,荷兰也不会拒绝重商主义,史家甚至指出,“它的贸易自由徒具虚名,其全部经济活动旨在促成和竭力维护某些事实上的垄断”。以下即可见荷兰对重商主义政策工具的大量应用及其对重商主义赶超之道的前卫实践。


二、贸易保护和政府干预的采用


重商主义政策工具箱中,通常居首的是贸易保护,这一点在荷兰的崛起中也屡屡可见,只是世人对此或未作具体了解或宁愿视而不见。先应观察荷兰的纺织业,这是当时遍地开花的第一大产业。研究表明,1609年与西班牙休战前,荷兰还是“实行了工业的关税保护政策,这从纺织品及原料的进出口关税率可以看出”。荷兰一方面向从英国和南尼德兰等地进口的毛麻织品征收高关税,另一方面向国产羊毛的出口和外来毛麻原料的再出口征以高关税。这样的关税保护完全符合重商主义原则:既要阻止外来成品占领本国市场,又要为本国工业留下原料,其目标指向非常明确,就是要促进本国呢绒和麻布业的成长。


与其他许多国家一样,荷兰的关税政策会随国际关系变化和国内利益权衡而调整。1609—1621年荷西休战时期,荷兰撤除对敌方治下南尼德兰港口的封锁,并以约25%的幅度下调进出口关税,此举引发大量佛兰德毛麻织品低价涌入,也让荷兰自产及再出口的羊毛流向南尼德兰。尤其是转口德国羊毛出口关税降为此前的八分之一,致使莱顿等纺织城市在面临外来成品竞争的同时,又要遭受原料紧缺的困扰。为此,1614—1615年,莱顿等市多次在荷兰省议会提出议案,要求把关税调高至战时水平。尽管阿姆斯特丹等商业城市抵制议案,但也至少达成一项成果,即“省议会决定自1615年起暂停征收进口羊毛关税”。此举增加了本国毛纺织业的原料供应,促进了国内产业的成长。


即使在此关税显著降低的时期,荷兰也还是有产业保护大动作的。众所周知,由于荷兰毛纺织业的领先优势,英国即使长期保护且追赶有效,到17世纪初也还是在呢绒的后续染整环节落后于荷兰,结果是英国继续把大量白坯呢绒运往荷兰染整,由此也把最高可翻倍的增值厚利拱手让与荷兰。为扭转被动局面,英国发起了“科凯因工程(1614—1617),企图把值钱的呢绒染色和精加工业务从荷兰手中夺回”。荷兰强力反击,1614年即明令“禁入染色的英国呢绒”,同时对白坯英国呢绒始终维持零进口关税。此举无非是要固化英国在价值链低端、荷兰在价值链高端的分工格局,从而保证稳定谋利。这场争斗以荷兰的胜利而告终,除彰显其实力外,也再现了它对重商主义原则毫不含糊的奉行。



荷西战争1621年重开后,转运商利益遭到遏制,纺织城市势力增大,荷兰省议会当年即通过决议,“大幅提高所有外国呢绒的进口关税,尤其是对南尼德兰廉价新毛呢进口施行惩罚性加税”。观察各类进口纺织品的关税,布拉奔精呢升高了1.2倍,洪德斯霍特塞斯呢升高近2.9倍,英国贝斯呢升高3.5倍,列日塞斯呢升高1.25倍,佛兰德亚麻布升高3.5倍。同时,工业原料如波罗的海和西班牙的羊毛、纺线、波罗的海亚麻的再出口关税都提高了至少六七倍。1621—1648年再战时期大多维持了这一关税水平,“国内纺织品生产因而获得了较好的发展条件”。不过,即使在此高关税阶段,纺织业界也并未就产业保护善罢甘休。比如,“1623年,莱顿的梳毛工又强烈抗议商人继续将羊毛出售给佛兰德,该市议会也积极劝说阿姆斯特丹等市同意禁止国产羊毛的出口”。


及至再战后期,当保护性高关税政策出现松动时,纺织业界更是强烈反对。特别是由于和英国纺织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包括在第三方市场,“莱顿便持续不断地要求保护国内市场,终于在1643年成功地将染色的哔叽和克尔赛呢置于禁入清单”。可见,“只要商业景气不好,进一步的要求便会不断提出”。1647年,呢绒制造商又以所在行业事关就业和税收大局为由,再次要求“禁止波罗的海地区和西班牙羊毛的再出口,及外国织物的进口”。只是由于战后转运商势力上升,重新增税的要求才未实现,致使纺织成品进口关税降了三分之一到三分之二,工业原料的出口关税则降了六到八成。如此关税下调不利于荷兰纺织业的持续发展,但是之前二三十年已经争取到了关键的成长保护,纺织重镇莱顿的呢绒能“在1620—1700年相当稳定地增长”,即得自“其更好的受保护状态”。


(一)贸易保护不限于幼稚产业和国家层面


像以后其他发达国家一样,荷兰也不仅悉心保护幼稚产业,而且着力维护衰退产业。1650年特别是1660年代后,随着城市经济日趋疲弱,各行各业都呼吁政府保护。“那些救济请求照例都寻求对外国产品征收更高的进口税,撤除原材料进口税,撤除成品或半成品出口税”。有关努力还包括:通过外交手段化解海外市场准入新障碍,停止技术知识和先进设备的输出,免除商用物业、泥炭、煤炭及其他生产用料的税收。荷兰就是依靠这些举措,特别是“通过限制甚至完全禁止竞争性产品的进口,才在纺织等数个行业为国内工业生产创造了再次盈利经营的经济条件”。于此可见,在欧洲那个浸润了重商主义的环境中,没有哪个经济体会本能地选择自由开放、天然地心向自由贸易,每当缺乏国际竞争力或者遭遇外部压力,它们都会毫不犹疑地诉诸种种贸易保护措施。


事实上,对荷兰这个松散的联省国家而言,不但在国际层面,在省际层面也充斥保护主义。虽然国内互设关税是明令禁止的,但实际上“省际贸易总是遭受关税的阻碍”。例如,荷兰省为保护自己的砖瓦厂商,会对弗里斯兰的砖瓦征税,理由是对方免除了省内砖瓦厂商的燃料税。受此带动,乌得勒支和格罗宁根也跟着向弗里斯兰征税。再如,荷兰省为保护阿姆斯特丹的烟草业,加征了烟叶出口税,并要求出产烟叶的格尔德兰和乌得勒支依样而行。遭拒后,荷兰与乌得勒支在1689年不惜走到海战边缘。可见,为了保护本省产业、维护自身利益,省份之间多会采取极端行为,遑论针对外国了,据称“相关例子还可举出很多”。


正因如此,专家总结道:荷兰人由于其“早期的低关税”而备受当今自由贸易者的赞美,但他们“从一开始就是世界所曾见到的最严厉也是最好战的垄断者”,“史上较早时候,阿姆斯特丹当然奉行的是一条强有力的保护主义路线”;那里固然出现过格劳秀斯等人的自由贸易学说,但荷兰的“外贸政策几乎总是呼吸着务实主义精神,国家没有受到任何原理的束缚,乃至放弃对国内生产的保护,或者放弃对特定贸易伙伴的歧视。当看到保护和歧视有利可图时,荷兰都会去做”。这样难得的论断应已道尽真相。


贸易保护之外,政府干预也是重商主义的典型政策工具,尽管从逻辑上说贸易保护亦属政府干预之一种。荷兰能够强势崛起,成就百年霸业奇迹,固然得益于各种有利的自然与经济因素,但政府的作用必定不可或缺。鉴于人们对政府在荷兰崛起中的积极角色依然理解不够,特再展现荷兰政府在贸易保护之外的经济干预或产业扶持情况。


首先可考察阿姆斯特丹的历史。虽然总有学者认为荷兰没有出台过类似英国《航海法》那样的限制性条例,但经济史家明言:“阿姆斯特丹之所以能成为西欧显赫的商品交易所,一个基本条件是,15世纪下半叶,该城市采取了保护主义的航海政策。”其时政策规定,任何船主,凡属阿姆斯特丹市民或其合伙人,“自波罗的海返航后都必须在本市码头靠岸卸货”。这一政策显然早于英国的限制性航海条例,它以汉萨同盟为抗争对象,目的在于阻断波罗的海与布鲁日、佛兰德之间的贸易交往,以争取让阿姆斯特丹成为波罗的海贸易的中心。可见,亚当·斯密赞叹不已的《航海法》并非英国独创,荷兰先已政治开道、身体力行。


丝绸业也是荷兰刻意扶植的一个早期产业。1648年前,阿姆斯特丹尚且仅出台过一次有关丝绸生产的规定,但在17世纪下半叶,它颁行了至少26次指令。原因是,国内外竞争的加剧引发商家纷纷努力降低成本,这不免“增加了人们对质量及欺诈的忧虑,于是该城市感到必须予以应对”。同时,阿姆斯特丹1682年也不得不追随哈莱姆等其他城市去扶持企业,出面兴建或者补贴新建丝织厂,并安排穷困女性也即廉价劳动力去缫丝。据知,“阿姆斯特丹的市政缫丝厂吸纳了数以百计8—16岁此类女工”,以后还试图让法国来的宗教难民去干活。至于1730年后,那里“越来越频繁地出现要求出台新规、给予补贴的呼声”。


木材进口与加工是荷兰早期的大产业,更与造船业及航运业息息相关。为保护这一产业,“阿姆斯特丹早在1631年就宣布禁止进口锯木板材,有关意图在1694年再予更新”。以后虽在执行中保留了某种灵活性,但从1739年起便“严格执行不得使用外来木材的禁令”,还引起鹿特丹也跟着恢复了原已废弃的一项旧禁令。也是木材行业,在当时荷兰激烈的城际竞争中,阿姆斯特丹不顾成本竞争上的劣势,执意要保护自己的手工锯木者免遭风车锯木厂的竞争,由此与扎安河地区的厂家发生商业冲突,正如它为了绳带专用编织机的使用而与哈莱姆发生冲突一样。如此等等,让人不难得出结论:阿姆斯特丹成为欧洲商业中心和世界财富仓库,除“商人的活动之外,也得到了政治权力的有效支持”。


(二)国家层面的政府干预采取四种形式


从阿姆斯特丹转向荷兰全国,更可见到政府干预的大量证据,大致分属四种情况。首先是军事上的保驾护航,专家的结论是:“荷兰经济最初的成功及其在航海和商业上的霸权地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战争胜利”;立国后即组建的强大海军“为交往世界的本国商船提供护航,才使荷兰商人成为名副其实的海上马车夫”。就具体案例看,为保障波罗的海贸易,“荷兰国会一直以武力控制其交通咽喉松德海峡”。1644年丹麦因与瑞典交战拟封锁海峡,荷兰闻讯后立即派出“50艘军舰为本国商船护航并驻扎松德海峡,直到丹麦承认荷兰的商船通行权并降低关税后才撤兵”。同样,为保护地中海贸易免受海盗袭击和西班牙侵扰,阿姆斯特丹政府于1625年组建指导机构,督促“执行关于驶往地中海船只涉及火炮数量、船员规模、护航配备的规定,并在该区域维持领事网络”。


政府干预的第二种形式是授权垄断。1595—1602年间,荷兰陆续成立了14家以东印度贸易为重点的公司,后为避免过度竞争,政府撮合它们合并为“联合东印度公司”。该联合公司由荷兰大议长主持,议会授予公司在印度洋和东南亚的垄断控制权,可维持军队、发行货币、建造堡垒、对外订约、殖民统治。在当时举国皆商的体制下,与其说该公司为国家服务,莫如说国家在为公司服务。荷属东印度公司的实质是“特许状推进的国有化”,其“重要意义的关键在于国家对贸易和经济的干预”,形成“国际贸易联合在国家垄断下”的模式。此外还有性质相同的“西印度公司”,旨在垄断非洲和南北美洲的贸易。这种垄断在经济上无疑能减少贸易风险,促进利润转为投资,史家相信,将政治意志与商业利益紧密挂钩的“垄断政策确实促进了荷兰经济的发展”。



政府干预的第三种形式是扶持产业,这方面案例甚多。政府为支持毛纺织业,“要求部队付款采购时,完全购买国产的衣被”。这种保护性立法“让莱顿的呢绒业受到了照顾”,特别是在常年交战的年代。据认为,1690—1715年莱克恩旧毛呢业的振兴多与这种军购订单有关。再如,对于制糖业,荷兰也始终视国际关系和市场情况而灵活运用出口补贴手段,借以保持产业稳定。在渔业部门,政府支持更属常态,举凡质量保障、标准制定、渔船护航、关系协调、收保护费,都可见政府的“有形之手”。正是严格管理培育起了垄断优势,乃至外国人把渔业视为“荷兰商人和船东的秘密武器”。在造船部门,政府通过提供造船设备等方式补贴业界。政府予以“补贴和鼓励”的对象,也包括投资于远洋贸易和海外经营的“荷兰商人、银行家、船运商”。此外,官方的“商业外交”也予以有力配合。同样,为助力海外市场竞争,“荷兰禁止出口淡水鱼”,为的是“维持大众生活的低成本”从而降低商品成本。凡此种种,可谓不遗余力。


政府干预的第四种形式是防止生产要素外流,主要涉及机器和工匠。荷兰技工为得到更高报酬,也曾个别去往波罗的海地区及俄国,一般尚不足为虑,但在1719年,居然有约三百名莱顿纺织技工受西班牙招引前往援建皇家毛纺厂,此后至少在1728年又有第二个团队出走。再后,南尼德兰试图兴办自己的机械化锯木业,并同时对锯木进口设置禁入性关税。受此刺激,荷兰议会即“禁止出口各类风车厂零件和工具,随后的禁令再扩及铅颜料生产、管子制造、蒸馏提炼。不久后,政令又禁止锯木厂、榨油厂、制绳厂、帆布织造厂、麻线生产厂工人的招募与外迁”。1751年,荷兰议会重申“禁止机器出口,禁止招募技工离境就业”。这些禁令虽难挡外国技术进步的总趋势,但足以维持目前的技术代差和竞争优势。如此这般再次凸显一个基本事实,即“荷兰共和国的整个制度结构,包括其法律和税收,都倾向于强化本国的工商经营”。


总之,在荷兰产业发展和经济崛起中,国家作用同样举足轻重,这一点不难理解,毕竟那是一个“欧洲列强不断诉诸战争的重商主义时代”,国家的深度介入被视为保卫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国内秩序的必要“成功战略”。正因如此,“我们如果不直接考察国家所起的作用,就不能完满地阐明荷兰称霸的历史”;许多人总以为在重商主义盛行的年代,荷兰“似乎是个极大的例外”,但“事实正与此相反”。当然,流行看法也其来有自,因为一般观念中,荷兰那种城市各自为政、省份联而不合的结构总等于衰弱而不是强大。但其实从要素流动、制度效仿、产业成长、自由整合、经济繁荣等角度看,在那个年代即英法等集权大君主国尚未有效巩固、尚未发起重商主义强大挑战之时,荷兰那个分权制恰恰是效能很高的政府。特别是当具备经济生产效率、产业竞争优势、健全市场体系、政治博弈机制、一流海上实力时,它也确实不太需要时时采用后发国家全面厉行重商主义时的那种高集权、强干预政策。


已有史家指出:“荷兰工商业政策的自由开放是比较模棱两可的”, “荷兰共和国(实行的是)半自由放任政策”。现在依据实证研究,不妨进一步逼近历史真相:荷兰也不是天然强大的,它也有后来居上再又被人超越的过程,在弱小时采用保护主义,当强大后就转向自由贸易,失去强势后则重拾保护主义;弱小时在自己强大的领域照样自由贸易,强大时则在自己弱小的领域照样加以保护;在开放的政治架构中,工业与商贸、保护主义与自由贸易、不同城市与省份各种不同利益集团公开博弈,最后形成或保护主义或自由贸易或兼而有之的政策;还有,自由贸易往往同时就是保护主义,即“对自己来说要有尽量大的自由,对于各地的竞争者则应给与尽量多的阻挠”。就是这些多元的侧面共同构成了荷兰复杂的历史面目,然而无论如何,贸易保护和政府干预等重商主义政策都在其中占有不容忽略的地位,它们对荷兰的率先崛起与有大力焉。


三、重商主义赶超规律早有践行


贸易保护和政府干预是重商主义的通行政策工具,但只要问一下这两个工具目的何在,便可知重商主义其实蕴含更关键的其他要点。这里提示三个关键点:在报酬递增产业中培植比较优势(扶植工业),集聚能加速发展的外部生产要素(招商引资),注重模仿和创新包括推动进口替代(技术升级),从中进一步可见荷兰所实践的重商主义崛起之道。了解这三点后,我们便更能理解为何艾利·赫克歇尔会称荷兰为“所有重商主义者的典范”。


(一)在报酬递增产业领域培植比较优势


重商主义超前地具备了一个后人逐步才悟透的洞见,那就是应当在报酬递增产业中培植自身比较优势。重商主义者预断,以工业为核心的经济活动比之其他更具有报酬递增潜能,贸易保护和政府干预只有瞄准此类经济活动才能产生正面效应。以此观之,荷兰早就深谙此道,它依据自身条件和目标追求,努力激发加工制造、商贸运输等报酬递增类经济活动,由此收获了生产效率和经济繁荣。据研究,荷兰“非农劳动力的供应在1570—1620年的半个世纪中以3%的速度增长,1620—1660年仍年增1%”。结果是,“工资始终在上涨,其中1572—1583年、1592—1616年录得的增长最为显著,并一直持续到1665年”。


这一重商主义要诀如今已得到总结。埃里克·赖纳特指出:“富国之所以富裕,是因为数十年甚至数百年以来,其国家和治理层的精英们建立、补贴、保护了动态的工业和服务业”。他所谓“动态”简言之即具有报酬递增的变迁性。这样的经济活动主要限于工商业,不过,即使在趋于报酬递减的农业部门,荷兰也以专业化和市场化为手段,促进向园艺农业和精细牧业转型,力图摆脱农业活动报酬递减的痼疾。因此,在非农产业大举跃进的同时,16、17世纪“荷兰人在农业多样化方面一直处于领先地位”,作为“世界上最先进的生产者,几乎未遇到任何竞争”。


是否应当集中于报酬递增活动,不同的产业发展选择会带来何种后果,有关端倪在近代欧洲早已可见。进入16世纪后,西班牙日益陷入“经济结构的潜在缺陷”,主要是:毛纺和丝织等工业部门日益衰落;海上渔业节节败退;工商活动和海洋事业不再为人追捧;投资主要流向农业特别是大地产;出口原料换取外国制成品;大量钱财用于建筑和艺术;迫害并驱逐非天主教徒。经济结构如此“脱实向虚”,尤其是脱离工商业而退向农业,陷于报酬递减类活动,这就是西班牙衰败在经济上的主因。荷兰却走上了一条与西班牙迥异的发展道路,显然既不是因为天生的运气,也不是纯凭历史的惯性。


据载,“很早以前欧洲人就认为,荷兰人找到了经济学家的魔法石,即实现全民富裕的关键”,此即重商主义关于发展制造业、分工专业化之类要义。17世纪法国工业化主政者让-巴蒂斯特·科尔贝的“大量信件中,就保存了数以百计有关荷兰政治经济情况的文字资料”,显示荷兰正是“科尔贝主义”的重要来源。科尔贝的经济顾问皮埃尔·于埃曾应科尔贝要求,深入研究过荷兰,著有《荷兰贸易观察》,此人“将荷兰有益经济政策的历史回溯到第一个千年以前的时代”。于此可见,荷兰久已深通并实践着关于富国裕民的要诀,甚至启发了其他国家的重商主义者。


欲知重商主义对报酬递增类经济活动之必要性与可取性的领悟,一个方便的观察窗口就是欧洲的殖民政策。殖民统治中最核心的政策,莫过于强制殖民地成为原材料的产地和母国制成品的市场。易言之,在殖民体制下,只有宗主国才能从事具有报酬递增性质的工业制造,殖民地则被剥夺了加工增值的通常机会。荷兰在这方面自不例外,它“对本国的新大陆殖民地同样设置了重商主义限制,要求它们将其产品输往母国并从母国购入制成品”,而且对其他竞争对手可能输入的殖民地产品莫不筑起关税的高墙。所以说,“荷兰种植园经济所立足的基础同样是重商主义,跟那些欧洲竞争者相类似”;更有说,“荷兰在其海外帝国的殖民行径比其他国家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一外部的殖民政策与国内的工商扶持互为一体,也是荷兰致力于报酬递增经济活动的明证。



(二)借助移民大规模招徕先进生产要素


荷兰崛起中可见的重商主义再一关键点是,大举引进外部先进生产要素,集聚于报酬递增类经济活动,从而加速跨越式发展。借外部先进生产要素加速本国发展,此种效应向为身处大一统体制下的人们所漠视。在欧洲那个多元的列国体系中,工匠、企业家、产品、原料、资金、技术、思想、做法等等始终拥有较大的流动空间,这些生产要素从来都对环境高度敏感,随时在择木而栖。而同样因为身处这种多元列国体系,君主、国家、城市、教会等各主体或为了竞相获取财富、实力与影响力而积极招徕生产要素,或由于宗教、军事、政治等原因而引发既有要素向外流失终令他人渔利。这也是为什么“在欧洲内部,技术的扩散是相当迅速的,即使有着连续不断的战争,各国的技术水平也不是特别悬殊”,而19世纪以前“这些进步在欧洲之外的扩散是相对有限的”。


欧洲近代史上充斥着生产要素跨国流动的事迹,那里要素流动的规模、频次及其效果,大大超出中国人甚至是当今欧洲人自己的想象,产业的起落、经济的成败、国家的兴衰往往决定于此。于是,如何总结历来经验,通过权利保障、宗教宽容、财产安全、专利制度、创业扶持等手段来吸引先进生产要素,也成为经济探讨中的一项常见内容。这方面的大家当数重商主义传人、赶超发展先驱弗里德里希·李斯特,他看到了技术和商业如何为了“寻求自由、安全和支持”而在城市、国家之间发生转移,如何“从希腊和亚洲转移到意大利,从意大利转移到德意志、佛兰德和布拉奔,再从那些地区转移到荷兰和英国”。


荷兰吸引外来生产要素的重大机遇出现在16世纪后期,当时南尼德兰因战乱而引发人员大流亡。总共“有十万人离开布拉奔和佛兰德,绝大多数为商人和熟练工匠,他们随之带走了流动资本和工业技术”,大多进入了荷兰。1577年,有一批原已流亡英国的新呢绒技工,经“莱顿政府用特惠政策”吸引而来,由此拉开产业兴旺的序幕。 “从1582年起,来自南佛兰德以及阿图瓦的移民开始迁至莱顿,薄呢绒生产中心随此发生转移,激发莱顿成为欧洲最重要的工业基地。”统计显示,1575—1619年“莱顿全部新市民中,有48.4%所报告的职业为纺织业”,而且“其中又有一半多”专门从事新品呢绒的生产。须知,定居莱顿的纺织技工仅为大迁徙中的部分而已,另有散布全国的其他各类工商人等,如“来自西班牙的马诺人、来自葡萄牙的犹太人和新基督教徒,后来还有来自法国的胡格诺派教徒,每一种人都为荷兰带来了技术,促进了荷兰经济的增长”。


史家强调,技工等生产要素转移潮让荷兰“从欧洲树大根深的文明中心”获得了“商业与技术诀窍、经济与金融资源、思想与文化资本”,其对荷兰崛起的重大作用“再高估价也不为过”。故称,荷兰“显然得益于周边国家的内部困难和动荡”;假如没有自由迁徙政策及其所带来的各类生产要素,“荷兰的发展将会较慢、规模较小”。伊曼纽尔·沃勒斯坦等人特别指出,正是“1579年荷兰宣布的宗教宽容原则”招徕了伊比利亚犹太人的财富和经商智慧,由此促进了荷兰等北方国家的工商繁荣,并让此类“移民迁徙终于成为一种欧洲现象”。这里的“欧洲现象”一语意味深长,足让人领悟移民流动在欧洲范围内的普遍性和这种欧洲普遍性在世界范围内的独特性,以及欧洲近现代发展因此获得的加速度。


概而言之,移民迁徙的动力有两个:一是推力,往往源于移出地的不利处境;二是拉力,此即移入地的有利吸引,其中既有常态性良好条件,更有人为性优惠政策。企业家去往荷兰当然不排除常态性有利条件的吸引,比如哈莱姆就拥有适合亚麻漂白的充沛清水、乳酪、泥炭、草场,对南尼德兰的麻织商有吸引力。但单靠这些条件还不够,一个地方提供劳工、技师、资金、设施、安全、秩序、专营权之类的程度,也是招引外来生产要素时的重要变量,而这正是重商主义的用武之地。为了招商引资、招人引技、兴办企业、扶植产业,荷兰各地纷纷出台优惠政策。1580年后,“每个城市为吸引劳工(移民)和资本(企业家),都无一例外地作出不懈努力”,竞相提供“建造许可、税收减免、无息贷款、免费用房、保安义务豁免、奖励补贴、搬迁报销”。这些优惠政策既利于招徕新生产要素,又适于留住既有生产要素,当然也不免引发“相互竞争的城市陷入公开冲突”。


彼此争夺的案例其时寻常可见。例如,为兴办玻璃制造业,乌得勒支市政官员1679年与一名意大利玻璃商谈判,承诺如在本市建厂,市里“可提供免税及免费保安”等待遇。玻璃商随后前来办厂,只不过五年后,当代芬特尔市提供了更优条件后,商人随即迁走。又过五年,在出现一名信奉新教的玻璃商时,“乌得勒支市政官迅速行动,八天之内就拼凑出一个有吸引力的优惠政策礼包”,包括提供厂房、700盾设备添置费、4000盾免息贷款等。然而,主要因为缺乏技工,这一项目后来还是歇业了,乌得勒支外出挖人的“猎头者”也遭到哈莱姆的逮捕。诸如此类充分反映了当时为聚拢先进生产要素特别是为吸引企业家而展开的激烈城际竞争。当年莱顿之毛纺织业、哈莱姆之麻纺织业、德尔夫特之陶瓷业、斯希丹之酿酒业,能成为“专业化的楷模”,无不得益于16世纪末开始竞相招徕外部生产要素的兴业努力。


阿姆斯特丹也是抓住机遇而异军突起的一个典型,该市1450年尚且“默默无闻”,但到1600年已“首屈一指”。据《剑桥欧洲经济史》,本乃尼德兰枢纽的安特卫普1570年代遭洗劫后,“许多商号撤离该城或破产,成千上万新教徒工匠流落四方,大多数去了阿姆斯特丹”。从安特卫普所经营的海上贸易到南尼德兰的丝织业,都因此发生转移。1595年,阿姆斯特丹已成为外来移民的“首要目的地”,城市人口到1622年已从立国前的三万跃增至十万多,移民商人带来的技术、专长、人脉,连同“安特卫普的大部分资本”及其“商业做法和制度”都转给了阿姆斯特丹。这些,加上之前荷兰既有的海运和贸易优势,以及哈布斯堡帝国和地中海周边地区的走弱,促成了西北欧商业中心的更迭。



输入外部生产要素大致靠三个方法。一是抢掠他人资源,甚至损人不利己地毁坏资源。当时的荷兰绝不例外,李斯特写道:“荷兰主要靠私掠、劫夺西班牙商船、特别是载有金银财宝的货船而养肥了自己。”托马斯·孟也称,荷兰人虽然嘴上讲“自己活也让他人活”,但实际上总是“阻止和毁灭”他人的生路,如曾“封锁安特卫普港达两百年之久”。二是坐等他人资源,当迁出的生产要素一时缺乏选择时,守株待兔也未必毫无所获。荷兰17世纪上半叶的辉煌就有这种成分,毕竟那时德国受累于三十年战争,法国正遭逢宗教与社会冲突,英国则经历着政治革命。只不过坐等渔利终究“可遇而不可求”,为此,李斯特提出了吸纳生产要素的第三种方式:与其消极等待,莫如“主动提供对工业有利的条件,邀请它们到我们这里来安家落户”。荷兰人在实行第三种方式上也堪称典范,从宗教宽容到环境宜商在当时均引领欧洲。


(三)通过进口替代等措施促进技术跃升


荷兰崛起中还可见到重商主义的另一关键点,本质上即技术升级,涉及模仿和创新及进口替代。需要强调,这样说其实蕴含一个前提,即荷兰也曾落后过。尽管人们不大承认或无意深究这一点,但荷兰起自落后是确凿的史实,哪怕专家承认其“商业和技术上的早慧性”。近代之初,工商和制造方面以意大利城邦居首,国际贸易方面有汉萨同盟领先,远洋航运方面则有西班牙和葡萄牙打头阵。以造船业为例,荷兰在15世纪中叶仍“技术落后、组织简陋”,不得不向汉萨同盟购买船只,以致汉萨方面宣称,只需禁售便可“把荷兰人的商业挑战扼杀在萌芽中”。甚至在16世纪,荷兰的造船业也还落后于法国与西班牙。以荷兰曾经的落后为背景,世人更能领略其重商主义的实践与成效。


众所周知,要摆脱落后乃至后来居上,首先必须效仿先进。如今的富国“全部模仿过当时最繁荣的国家,将本国的生产结构带入一种集中于技术变迁的领域”,比如,“荷兰等国是在与意大利的博弈中模仿意大利人并击败了他们”。具体可再看荷兰航海业的崛起。西班牙在实际兼并葡萄牙后,“于1585年禁止荷兰船舶驶入里斯本和塞维利亚的港口”,荷兰人被迫转向远洋海运。为此,荷兰充分利用了本国在葡萄牙工作的一名船长和一名旅行家,“用间谍手段学习知识”。那两位荷兰人给本国“带回了有关东方陆地和海洋的宝贵信息,其中介绍了海岸、岩石和暗礁;岛屿和港口;航线、风向和潮流;季节性风暴和无风期;纬度和罗盘方位;预示陆地邻近的飞鸟;友情和敌情;以及葡萄牙人的强弱虚实”。荷兰的远洋航运特别是向东方的经营即从此起步。


在工业方面,曾到访荷兰的意大利经济学家在16世纪末提及荷兰“发明者”之外兼具“模仿者”特征,以此解读荷兰如何取代了意大利的工商领先地位。法国的科尔贝则曾抱怨“荷兰禁止进口法国商品,还‘模仿和假冒’法国产品”;其经济顾问“也有同样的抱怨”。他们所抱怨的“禁止进口”并“模仿和假冒”正是荷兰的一种进口替代政策,工业化起步通常不就采取这些策略吗?即便到17世纪下半叶,法国人还在说,“荷兰人在模仿方面的技能要远远优于他们在发明方面的能力”。发明创新固然好,但模仿假冒也不差,当与领先者存在显著技术差距时,仿冒便是一种学习手段和追赶捷径,其门槛、风险、成本更低,能为后续升级至发明创造打下基础。经济史家称,“在荷兰经济史中,显然存在着许多有关创新和模仿的要素”。


模仿战略的集中政策体现就是“进口替代”,这一术语最晚在1687年的西班牙即已为重商主义者所用,相关实践则早在中世纪前即见于欧洲多地。按赖纳特所言,“从梭伦时代的雅典到东亚四小龙”,“利用进口替代工业化获得出口带动的增长几乎是成功实施工业化的每一个国家的基础”。进口替代往往与专利制度相结合,通过给予一段时间的特许垄断专营,努力吸引外来产业移入,也鼓励和保护发明创新。自专利制度1474年由威尼斯首创以来,欧洲各国包括荷兰都跟着效仿此法,借以鼓励进口替代及发明创新,包括对发明创新予以保护,从而积累不完全竞争优势。有鉴于此,专利制度(含特许垄断专营)被认为与关税保护一样,同属“最重要的重商主义工具”,而进口替代往往把这两个工具甚至与吸引外来先进生产要素等都完美地结合到一起。


荷兰各地曾积极谋取进口替代,例如,针对法国科尔贝主政时的帆布出口禁令,哈莱姆等城市就曾取得帆布进口替代并转而对外出口的成功。另一例子可举代尔夫特市。经由东印度公司,荷兰原在17世纪进口了大量中国瓷器。1630年时,年进口量在5万到10万件,此后又跃增至20万件。面对巨大的消费需求,荷兰陶瓷厂商在本土陶瓷上模仿中国瓷器的设计,虽长时间内仍无法在成本可比情况下仿制成功,但仍不愿在中国竞争面前续走低端路线。后逢明清朝代更迭打断了中国瓷器的对欧出口,令荷兰进口量几近减半,到1652年已跌至1.5万件。借此时机,荷兰大举填补市场空缺,技艺和质量同时得到改进,终让代尔夫特的瓷器制造大步赶上。


代尔夫特陶瓷进口替代的成功带有一定的侥幸性,可是,摆到该城市当局当时积极殖产兴业的环境中,其成功又可谓势所必然。从16世纪末开始,代尔夫特市政官员一轮又一轮地提供优惠政策,向国内外招商引资,包括从阿姆斯特丹、莱顿等国内城市高价挖人,办起了挂毯、毛呢、印染等企业。与此同时,当他人借助进口限制措施及挖人引技战略而展开竞争时,该市即悉心守护自身的技术诀窍。市政当局1677年立法禁止技工外流,迟至1755年,还威胁要将“行业叛徒”永久逐出所在行业且不得享受贫困救济。需要强调的是,代尔夫特决非特例,它不过是当时荷兰重商主义发展大潮和无孔不入的产业竞争中的一个缩影。


在概览荷兰效法先进包括进口替代的情况后,也必须公正地述及荷兰自己的创新,这终究是开辟现代崛起的经济体不可能缺位的地方。就重大创新而言,首先必须提及鲱鱼腌制加工的特别工艺,这项14世纪的发明显著提高了鱼品质量,被誉为“荷兰繁荣的起点”。相关创新还有15-17世纪发明并定型的捕鲱专用船,这种工厂化渔船可使用大型拖网、船身容量大、腌制桶装均船上完成、海上连续作业时间长、船员分工明确又人手精简。这两项发明合在一起,让荷兰人长期独占优势,“英格兰和苏格兰鱼商虽然享有巨额出口津贴……竭力减价,也无法与荷兰人竞争”。就在专用渔船的基础上,荷兰人又于1595年发明了最早的货运大帆船,其优点是容量大、船身轻、适航性强、操纵简便,因而效率很高、运费很低,且其结构简化又能降低造船成本。可见,单是以上三项发明便撑起了荷兰的几大支柱产业。



除此之外,荷兰的创新也见于其他各个领域,从运河开挖、风车应用、大坝修筑、围海造地等领域的工程技术,到首个既非王朝也非城邦的联省共和政体、首个众人持股责任有限的公司架构,以及交通、农业、能源、金融等方面的革命,都包含了大量创新。据称,尤其在“17世纪头40年里,发生了一次规模很大的创新爆炸,1590—1790年的所有专利,都是在那个时期颁布的”; “即使在荷兰共和国后期,依旧有许多发明和商品是从荷兰输往德国的……乃至‘荷兰化’曾与今天的‘美国化’有着类似的内涵”。按照重商主义的内在逻辑,现代世界是一个由规模报酬递增规律和巨大产业进入壁垒所主导的世界,完全不同于新古典经济学所设想的要素价格均等化机制所主导的静态世界。为此,只有通过技术发明、知识创新,才能形成不完全信息、不完全竞争、高质量经济活动、产业进入壁垒,也才能获得超常盈利(“工业租金”)并促进经济增长。以此观之,荷兰早已践行了这一重商主义的富强和赶超规律。


四、余论:应如何解读荷兰的相对衰落


行文至此不能不面对一个大问题:已经深谙重商主义发展之道的荷兰,又为何走向了衰落?首先需要申明,荷兰的衰落终究只是相对衰落。如果说17世纪中期前后是荷兰霸权的巅峰,那么1660年代后它确实在向巅峰告别。不过,这是一个优势逐渐缩小的长期过程,约从18世纪下半叶延伸至19世纪上半叶,且因不同产业部门情况各异而轮廓模糊,或许1780—1784年第四次英荷战争可算一个明显界线。事实上,如业界所论,“就荷兰经济衰退在何时、何处以及为何出现,至今未能达成共识”。


大致而言,荷兰的波罗的海贸易从1650年起即开始衰退,但地中海及东印度与西印度群岛的贸易保持繁荣;毛纺织、制皂、制盐、玻璃等行业1670年代后陆续转入衰退,但麻织特别是丝织及制糖、造纸、印刷、酿酒各业仍继续发展;渔业、航运及造船业在18世纪上半叶先后步入衰退,金融业要到该世纪后期才衰退,农业则在整个18世纪长期保持欧洲先进水平。


从根本上说,荷兰的衰落仅仅是从霸权巅峰的回落,那主要是邻国快速赶超导致此消彼长的一种相对结局。对于寡民小国而言,曾经的霸权原属罕见的奇迹,与国家规模极不相称,故所谓衰落不过是向常态回归而已。荷兰此后继续跻身发达行列,包括在19世纪下半叶再拾工业化和现代化势头,也证明了衰落的相对性。如今由探寻崛起之道论,最值得深究的还是荷兰相对衰落的缘由。依据现有分析,可梳理出以下方面的原因:


——1652—1674年间因商业利益而发生的三次英荷战争直击荷兰商业霸权,让依赖海外市场的荷兰进入不稳与守势,1667—1713年间法国因领土野心而发动的入侵占领及割地赔款要求,又继续给荷兰以重创;


——英国1651、1660年两部《航海法》均以荷兰为打击对象,法国在科尔贝主政下从1660年代起加高关税壁垒,英法两国大力推动本国的进口替代,工业竞争力日益强大,荷兰从纺织到造船各业受到抑制;


——先发优势地位,加之贸易、航运、金融等自由贸易利益集团的压力,使得荷兰经常不必也难以广泛地筑起关税壁垒去保护本国工业,于是在英法崛起背景下荷兰工业走向没落,反而开始进口纺织等制品;


——英荷战争及法国劫掠重挫了荷兰渔业,且荷兰的造船和捕鲸技术日益过时,无法应对英德等国的竞争,荷兰人渐失海上经营的斗志,最多对东印度贸易还有点兴趣,渔民和水手流向海外或选择接受救济;


——社会主导者不再是工商阶层尤其是企业家,食利者倍增,不动产和公债收益成为关注焦点,豪宅和艺术品成为投资重点,勤俭为铺张所取代,行会又抵制减薪,人群贵族化,风气变保守,创新也萎缩;



——城邦集合型邦联体制愈发缺乏政治凝聚力,各省市抵制中央指令,尤其在税收问题上,实行高消费税进一步推高物价和工资,并让经济运行成本居高不下,同时中央财政拮据,债券利息支付负担日益增大;


——直接贸易不再经转阿姆斯特丹,海上船队不再是投资重点,国家的经济重心和社会财富不断从贸易和工业转向金融领域,国内收入分配更加扭曲,大量资本继续流向海外逐利,也支持了对手英国的工业化;


——第四次英荷战争后,阿姆斯特丹丧失金融中心地位,荷属东印度公司破产,荷兰资本从英国转往法国,但历经法国大革命及拿破仑战争中的吞并与赔款后损失巨大,使得本已病弱的荷兰经济终于一蹶不振。


以上原因分析固然全面,但也容易让人失去聚焦。其实由重商主义角度观察,即可简明地凸显两个方面:一是从外部看,英法强邻已决定性地升级了并厉行着重商主义,其对荷战争本质上都是重商主义战略的一种极端表现,这对于经济高度国际化的荷兰具有很强的致命性。荷兰的崛起本乃先行抓住了一个窗口期,即“英法重商主义倾向尚未发展到真正打入进行自由贸易的荷兰商人之市场的程度”。可惜这个窗口期终有竟时,大民族国家的重商主义崛起必然让荷兰难以抗衡,何况人世间又有多少金身不败、长盛不衰的案例?


二是从内部看,由于受国内产业格局和相关利益集团的制约,荷兰本来就只能相对“有限地应用重商主义政策”,比如无法像后来英法那样严厉地施行关税政策,这造成其工商实业的发展带有某种脆弱性。据分析,莱顿18世纪上半叶的衰弱即与关税政策松弛有关:“工业普遍衰落的诸多成因中,除了因必需品课以重税抬高成本外,还包括未能出台一项令人满意的关税政策。”产业保护的不足,以及产业的脱实向虚、技工和资金的流散、企业精神的丧失、创新活力的萎缩等“后工业化态势”或称“富贵病”,实际上都是滑向重商主义反面之表征。其实,这样的演变并不突兀稀奇,既曾发生于之前的威尼斯等意大利城邦,也可见于之后的英国等当代国家。


总而言之,重商主义既然深刻揭示了赶超发展规律,为认识现代国家的治乱兴衰提供了一个有益参照,那么,作为“首个现代经济体”的荷兰,无论是其奇迹般的崛起还是非典型的衰落,也完全可以在重商主义框架中得到更加如实、恰当的解读。最重要的是,这样的解读应当能为当今的后发国家赶超和崛起实践提供富有启示的借鉴。


(为适应微信排版与阅读,注释从略,转载引用等请参阅期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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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俊杰 | 论重商主义在荷兰率先崛起中的作用

梅俊杰 社会科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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