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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保险诉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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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年满60周岁后是否产生误工损失以及误工损失应否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作出限制性规定,虽然受害人在涉案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0周岁以上,但并不影响其与相关用工单位建立劳务关系,如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董某芳工作的事实存在,应当支持受害人主张的误工费损失。【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案例讨论:您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已年满60周岁的,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损失?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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