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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 吕远:房地产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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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张超 吕远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十四五”时期,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和直接税,其立法和改革将会稳妥推进。如何设计一套符合我国国情、为多数人接受的房地产税制度体系,需要放眼全球、博采众长。本文选取的20个国家(地区)中,既有发达经济体,也有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在地域上涵盖了五大洲,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通过对这些国家(地区)税制要素和税收管理的比较分析,可以为我国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提供借鉴。 一、各国房地产税职能定位及近年改革趋势 (一)职能定位 房地产税是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财产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具体称谓不尽相同。美国、加拿大等称之为财产税,因征税对象除房屋和土地外,还包括其他财产(如机器设备等);澳大利亚多数州称之为土地税,因仅对土地征税;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名称则是沿袭了历史,如中国香港地区的差饷,其开征之初的收入用来给警察发饷,名称一直沿用下来。经归纳,各国(地区)的房地产税有如下特点: 1.大多作为地方政府收入。在20个国家(地区)中,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韩国、印度、南非、巴西、立陶宛、爱沙尼亚、中国香港地区、中国台湾地区将房地产税收入全部作为地方政府收入,法国、日本、印度尼西亚、俄罗斯将房地产税收入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仅新加坡、拉脱维亚(均为国土面积较小的单一制国家)将房地产税收入作为中央政府收入。其中,英国的商业差饷、韩国的综合房地产税以及立陶宛、爱沙尼亚的房地产税虽由中央政府征收,但收入全部返还地方政府,因此也被视为地方政府收入。 房地产税之所以适宜作为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税收收入与支出的对应性强。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将房地产税收入用于提供社区卫生、道路、照明、治安等公共服务。这些公共服务的提供有利于提升房地产价值。通过征收房地产税,可以实现“房地产价值提高-税收收入增加-公共服务提升”的良性循环。第二,税源具有可见性。房地产难以移动和隐藏,这既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也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第三,收入相对稳定。与所得税、流转税不同,房地产的数量和价值相对稳定,尤其是在房地产市场较为成熟的经济体中更是如此。相应地,房地产税收入也比较稳定。 2.发达国家房地产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相对较高。在有相关数据的10个国家中,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主要发达国家的房地产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均在30%以上,转型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占比较低,均在10%以下(详见表1)。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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