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 | 坚持问题导向,用制度创新破解调解仲裁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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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建立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化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制度框架。2008年至2016年,各地调解仲裁机构处理了一大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和劳动关系状况的不断发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实践中不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表现在“一裁两审”争议处理程序周期过长、终局裁决范围较窄、法定调解组织尚未充分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等方面。如何坚持问题导向,用制度创新化解调解仲裁难题,是理论和实务界共同面临的问题。建议明确以下思路和方向:
充分发挥仲裁优势
劳动争议仲裁是中国特色的准司法性质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其具有裁判组织的三方性、裁判人员知识结构的多元性、裁判过程的快捷性等制度优势。在解决现有调解仲裁难题的过程中,应重点考虑通过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仲裁优势。
首先,应进一步发挥终局裁决制度的作用。
终局裁决制度对于推动劳动争议尽快解决,防止纠纷解决周期过长,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终局裁决概念不清晰、规定较为原则等原因,终局裁决制度作用发挥并不理想。依法进行制度创新,细化终局裁决范围,是发挥仲裁作用的重要方向。
实际上,不少地区的仲裁机构已经做出了积极努力,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天津、北京、云南、重庆等地先后出台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的意见,在适用范围、适用原则、相关术语准确把握等方面保障终局裁决制度的落实。
其次,仲裁方便、快捷的优势还应
体现在仲裁程序实施过程中。
因此,应优化仲裁办案方式,探索案件繁简分流、要素式仲裁等办案方式,实施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和流动仲裁庭等灵活有效的便民利民措施。
加强专业性调解
由于劳动关系自身的特殊性,调解在劳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
在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例如德国,在整个(劳动法院)程序中都追求以调解结束争议,劳动争议调解比在民事程序中具有更大的意义。
与此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也应具有更强的专业性色彩。这是因为,就调解制度本身的发展来说,随着人口流动的频繁、社会群体的松散化、传统社会约束的消解,传统的精英主义调解在现代社会中难以为继,由受过系统专业教育的人提供专业性调解势在必行。
此外,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本身的专业性,也要求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应具备专门的劳动法律、人力资源管理以及工会等知识。
综上因素,决定了应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此过程中,为有效利用社会力量,应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吸纳作为社会第三方的专业人士(律师、专家学者等)参加到劳动争议调解中来。
完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除了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各个劳动争议处理环节的完善外,在通过制度创新破解仲裁调解难题的过程中,还应从制度整体和制度协调的角度考虑完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处理好协商和调解的关系、不同调解组织之间的关系、调解和仲裁的关系、仲裁和诉讼的关系。找准制度定位,防止重复建设,加强制度衔接,充分发挥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整体的合力。在此过程中,尤其应注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定位、调解协议效力的强化、不同调解组织的整合以及仲裁和诉讼的衔接问题。
在1987年我国恢复劳动争议仲裁体制、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迎来实施30年之际,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创新调解仲裁制度,提升争议处理能力,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和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特点的体制,是理论和实务界共同努力的方向。
文 | 沈建峰
作者单位 |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值班编辑 | 刘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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