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示范文本供拟订和修改管理规约时参考使用。
2.业主大会筹备组和业主可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涉及选择性条款的选项内容排序无先后。
3.拟订的管理规约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二)坐落位置:杭州市 区 街道 路(街、巷、弄) 号。(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坐落: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坐落: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 (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第五条 业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第六条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七条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第八条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定、环保、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第九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十一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消防安全、垃圾分类、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规定。第十二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遵守政府相关管理规定,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本物业管理区域规定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为 ,可燃放的时间为 ;(二)燃放人应事先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必要的协助或帮助。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建筑材料、地面、绿化等损坏或人员受到伤害的,燃放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三)燃放人有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及时清理残留物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1.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与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2.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3.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施工时间:上午 ~ 、下午 ~ ,其它时段不得施工。节假日 (不允许或允许)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时间外进行施工的,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后进行,并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4.空调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统一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5.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6.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物业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住房出租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单套住房居住人员不超过 人及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 平方米。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时,业主须将本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受让人或承租人作出书面承诺。物业转让或者出租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以及相应通讯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五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外,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第十六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有违反上述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第十八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在下列第 项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利害关系人同意,并依法办理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二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三条 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第二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经营,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所得经营性收益由 (物业服务企业代管或业主委员会管理)并单独列账,并按下列约定分配:1. %用于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经营性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 %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归集、使用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审核工程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事项后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同时将上述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须经专有部分占相关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持申请表、工程预算方案及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的征求业主意见表等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如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二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业主意见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二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百分之三十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续交”)。资金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按以下内容拟订,经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并在 日内完成资金续交工作。资金续交的方案内容包括:(一)续交金额。续交金额应保证续交后余额达到首期物业维修资金额度(以下简称“应续交金额”)。(二)分摊原则。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交金额。(三)资金来源。选择下列第 (可多选)项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续交资金来源。2.每年从本小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中提取 %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应续交金额;3.由相关业主按应分摊的金额续交,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4.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同时,按月另行收取一定额度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应续交金额;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第二十九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管理规约的,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扰乱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第(可多选)项共同管理权:4.参与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以及日常工作;第三十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一)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二)以告知、规劝、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第三十一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委员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1.欠费 月以上或长期拒交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规约每位业主各执一份,物业服务企业留存一份。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1.本示范文本供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时参考使用。
2.建设单位可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涉及选择性条款的选项内容排序无先后。
3.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二条 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二) 坐落位置:杭州市 区 街道 路(街、巷、弄) 号。(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坐落: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坐落: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 (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第五条 业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第六条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七条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第八条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本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第九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十一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消防安全、垃圾分类、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规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第十二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遵守政府相关管理规定,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本物业管理区域规定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为 ,可燃放的时间为 ;(二)燃放人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必要的协助或帮助。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建筑材料、地面、绿化等损坏或人员受到伤害的,燃放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三)燃放人有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及时清理残留物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时,除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与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2.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3.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施工时间:上午 ~ 、下午 ~ ,其它时段不得施工。节假日 (不允许或允许)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时间外进行施工的,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后进行,并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4.空调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统一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5.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6.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物业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住房出租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单套住房居住人员不超过 人及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 平方米。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时,业主须将本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受让人或承租人作出书面承诺。物业转让或者出租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以及相应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五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外,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第十六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有违反上述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第十八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下列第 项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征得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利害关系人同意,并依法办理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二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三条 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第二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所得物业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并单独列账,并按下列约定分配:1. %用于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经营性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 %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上述具体比例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向业主公示告知。前期物业服务结束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审计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经营性收益收支情况,并将审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归集、使用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需经专有部分占相关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业主意见,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二十六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每位业主各执一份,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留存一份。第三十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第三十一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本人(单位)为 (物业名称及专有部分座落)的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 (建设单位)制定的“ (物业项目名称)《临时管理规约》”,同意遵守本规约内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