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振达:企业破产重整中员工投资性债权的创新解决思路漫谈
企业破产重整中员工投资性债权的创新解决思路漫谈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以海航集团为例
自2017年以来,海航集团等诸多民营企业由于债务逾期、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债务危机,持续成为财经新闻和社会新闻的热点之一。从目前统计分析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第一代民营企业发展结局基本雷同,民营企业发展均遇到了重大债务危机,破产保护、破产、破产重整频发。第一代中国民营企业是最早参与产权制度改革,最早推动公司制度实践、股份制改革实践,最早下海创业的改革先行者,但是普遍没有安全走过企业风险机遇期,戛然而止、被迫重整或破产,实在令人遗憾。这其中的原因很多,既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局限性约束,但是更多的是企业自身发展战略问题以及面对市场机遇期的企业决策问题、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等等。
本文作者自大学毕业即加入海航集团工作了14年余,历经多个关键岗位、职位锻炼,以海航集团的发展问题,和海航集团危机问题,均主讲过公益MBA和EMBA讲座,但是这两个讲座时间间隔了15年左右。世间因果与宿命,实在令人感慨。
海航集团破产重整的公开披露和新闻报道,从昨天开始日渐明朗。我们尊重海南省政府工作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委员会历经几年的努力成果,相信这也是唯一可行的路径选择,毕竟曾经挣扎、彷徨过很久了。关于本次破产重整的草案、重整范围、重整原则、重整条件、特殊事项等等,目前还没有正式全面公布,不宜妄加猜测。破产重整的基本法律概念,以及有关法律后果和法律意义,相信在工作组、破产管理人指导下,海航集团已经在积极普及解释中,本文不再赘述。
一
对海航集团破产重整的个人观点总结
从原海航人和专业律师、专业研究人员角度,本人对于海航集团破产重整的核心意义总结如下观点。
1.破产重整,究其实质属于债务重组,也可以理解为“司法重组”,它是企业重组的一种方式。
由于债务人企业或项目困难复杂,通过一般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平等协商重组模式,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和解或者第三方主持调解等均不能达到重组目的,被迫选择破产重整。如果破产重整仍不能实现债务重组,则企业将走向最终的破产清算。海航集团的债务重组无疑存在更加巨大苦难和复杂性,因为过去无序发展,规模体量巨大,峰值已经超过万亿资产规模、跨越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和众多国家、众多产业。
本人分析判断,海航集团债务重组的复杂性主要在于:关联交易复杂,例如可能股权多次交叉,存在代持、互持、资本金实缴认定困难、资金流向交叉复杂、资金用途界定复杂、担保复杂尤其股权担保和评估定价、内部股权交易频繁、多层嵌套等等;涉及集团总部和各家独立上市公司之间“三分开”合规合法性问题;涉及项目资产和股权抵押担保中,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上市金融机构、基金公司之间的债权属性和明股实债的界定;涉及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类不同法律实体的不同部门法的法律关系界定;涉及海航集团全体干部员工个人以及亲朋好友委托代持、代投的个人债权或股权、或明股实债法律属性界定等等。具体应以海航集团最终公布的信息披露为准。
2.破产重整是国家公法强介入下与私法协同、支持、指导达成最后的债务重组协议的路径选择。
破产重整尽管是被迫的,但具有司法执行力,也能较好解决央国企、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账务处理和合规监管、信息披露要求,这是司法公信力的微观体现和核心价值所在。债务人与各债权人之间就债务重组的平等协商、意思自治无法完成。基于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民法典等私法体系单独不能完成企业自身危机救赎。彼时,国家公法(重点是指破产法)介入,以设定程序规则、设定处置时间、设定处置条件、设定多数投票决规则(注意不是全票决规则),公法指导、引领私法,采取半强制、半推半就方式,实现企业债务重组。破产重整阶段,工作重点是债权分类确认与处理方案、债务人股东清盘离场等。
3.海航集团破产重整难点之一是内部员工投资理财兑付。
如何认定是股权投资还是借贷债权?毕竟很多不同结果的司法判决书摆在那里。从新闻消息中看,破产重整工作组、管理人均明确表态专门、慎重处理员工兑付问题。
二
海航集团员工个人投资理财债权创新解决思考
本人这几年一直不断接到海航集团干部员工向我咨询、沟通,都是无偿的同事之间、朋友之间的沟通。大家特别关注员工集资、投资兑付返还问题。请原谅,这里用了集资、投资兑付返还等不专业语言,这是尽量尊重干部员工的原话,毕竟界定这类投资理财性质产品还是一个法律难题,因为产品设计和操作手法太复杂了。
本人在海航集团工作期间,针对海航集团“业务骨干”设计的“员工投资理财产品”,任何一笔都没有买过,因为看不懂。为此,当年很是另类,饱受排挤与批判。因为当年疯狂的理财投资行为,被个别人视为对企业忠诚与否的标志之一。本人坚持认为这应该超出了投资学定义,投资是理智者行为。
下面,本人重点就海航集团员工个人投资理财债权问题,谈一点创新解决思路,仅供研究交流。如果能够实际应用,帮助到曾经的同事们,善莫大焉。
1.通常处理模式——股债分歧实质性分析
一般意义上,破产重整阶段,债权申报、确权、分类处置。所以,海航员工应该认真关注重整进展,及时申报自己债权,准备好证据材料等。对于小额度的债权人,通常考虑全额兑付,这样避免债权人分类表决时的投票障碍。大宗债权则给予适当折让兑付、债转股、现金加股权、延期债务等方式综合处理。据悉,海航集团全体员工投资理财的总金额逾300亿元,目前仍有接近200亿元没有兑付偿还,最终以破产管理人、工作组公布为准,但不影响讨论。由于投资理财产品跨越时间长、各组产品到期时间各异、发行单位各异、偿还方式和担保方式等各异。而且以投资名义进行的行为,如果法律属实也是要承担投资风险的。这也是众多员工与海航集团对簿公堂时双方各执一词,是股权投资还是债权投资的分歧所在。但是,本人认为,从理财投资行为本身看,海航集团无疑应当承担关键的、主要的违约责任(到期不能兑付)、过错责任(信用丧失和违反商业道德)。问题关键不在于投资还是借贷,而是在于,既然是海航集团内部员工理财产品,就应该界定员工范围和投资购买额度,不能放任、漠视、忽视以员工名义帮助员工的亲朋好友等社会人士投资购买行为。这实质上是间接实现、放大集资、投资规模。
如何界定是否突破了员工合理的个人工资收入的投资规模与超出合理性呢?我个人认为有两个参考标准:一是总额划线对比法。对比海航集团总体年度工资发放总数或者是各单位年度工资总额与对应的投资理财总数,投资额超出年度工资额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应当风险提示给予监控了。因为按照基金投资者等国家合格投资者监管考核办法也是要划线、区分家庭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比例,防止风险扩大,引爆。这是社会公共利益监管考虑的。二是投资个体的划线对比法。对于基层员工、中层员工、高级员工应当划分不同投资购买额度,超出该等级额度的投资理财,必然是有社会外部游资介入,杠杆放大、风险敞口。曾经大量的示威人群去海航主张权益,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员工内部投资理财初衷可能是好的,分享企业发展红利,但是不控制风险,适得其反。不负责的投资理财,引发的关联矛盾纠纷太多了。员工夫妻不和、离婚涉及这部分投资理财的财产如何分割?员工和亲友们之间出现信用危机引发家庭矛盾、社会矛盾凡此等等。
最关键的是必须拿出实际态度,真实解决员工债务危机。股权和债权不是定性的根本。真正的根本在于募集的资金是否真实用于投资目的。如果不是,这是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需要有人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
2.创新模式建议——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真实激发核心人力资本价值
基于上述分析,本人建议创新解决海航员工投资理财的爆雷问题。我们理解,在解决海航集团破产重整问题上,海南省政府工作组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完全出于社会公心,本着解决社会矛盾,确保社会安定,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开展的无私工作和奉献。债权人委员会和破产管理人则是从商业利益角度和有偿服务角度开展的工作。两个主体之间是不同的分层关系。这个首先需要清醒认识。
对于100多亿元的员工理财债务(可能还更多),是否可以考虑多层面解决。例如对于小份额的投资理财,重组投资人或企业自身尽快给予一次性偿还,彻底解决。也不能总是发机票顶账。对于航空主业类的员工投资理财,本着自愿、鼓励创业原则,集中核心骨干员工的投资理财债权,通过设立新的有限合伙、信托代持等方式,选择1-2家航空公司,实现债转股,如能实现控股、相对控股更好。鼓励支持这部分干部员工,作为终极控制人股东,再次创业。在未来的发展中,分享投资分红、利润分红、或者资本化上市后的股票分红、股票退出等实现投资回报和矛盾化解,也解决资金兑付压力。同时,这种破产重整方式也是一种创新,即债转股与鼓励员工创业等结合,同步化解、分解人员流动,消化社会矛盾、树立民营企业再生的标杆、培育新一代的民营企业,解决了企业原罪问题。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通过特定标的企业的股权让渡,实现核心干部员工的创业归属,既能解决债权纠纷,也能重新树立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法治自信。关键是破产重整中最容易忽视的人力资源价值能够得到真实体现!人力资源价值在资产和债务重组层面是无法体现的。我们应该考虑将以人为本落到实处。如果简单的投资理财资金偿付,相信绝大部分干部员工的余生也就落花流水春去也,再无斗志,满身伤痕。改革开放40多年的民企标杆价值彻底不存在了,全部是改革的沉没成本,实为可惜!
海航集团债务危机对于海航集团干部员工的最大伤害,事实上还不是投资理财的经济利益损失,而是那些伴随海航创业、将整个青春岁月付出的广大核心干部员工价值观崩溃。因为忽然有一天发现,曾经引以为傲的海航集团,居然是企业文化沦丧、制度沦丧、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沦丧、诚信沦丧。这种心理打击,是最大的利益损害。如果本着个人自愿、引导支持原则,鼓励航空企业核心骨干员工创业,自己当家作主,再创一个辉煌,更能证明他们的人生价值,也是海航集团重整中的边际价值的额外贡献。这应该是最好的解决方案。
当然,这样的解决方案需要创新操作思路。例如,员工债权跨企业归集、各企业之间债务关联交易解套、金融债权人支持、破产管理人支持、工作组支持等等。为更好保障这部分股权,设定专门的员工股权退出灵活机制、优先出让权、定价权等,实现权益保障倾斜,鼓励支持债转股,合理合法引导、规范。海航集团的干部员工,大部分是非常优秀的。在行业内是值得尊重的,他们具备自身创新创业发展的基因和潜力。航空业是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人员密集型行业,只有专业人员才能运营航空企业。如果债转股和金融机构后续给予一定运营支持,相信这样的方案能够实现多方共赢的结局。由于海航集团是海南省注册、监管企业,实现上述小目标,还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各省政府的积极支持参与。因为海航集团的十几个航空公司分别在全国各省市设立运营,各地政府都有一些股份参与。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海航集团是我人生职业生涯的第一站,我在那里工作了14多年,成家立业。我对海航始终抱有游子般的感情。我真诚地希望,海航集团能够重生,海航集团干部员工的利益能够安全实现。我为我不能帮助更多而感到羞愧和遗憾。
最后,本人以“半世浮华半世僧”之国学佛门大师李叔同的一首歌词《送别》,作为本文结语。“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晚风拂柳笛声残、夕阳山外山。天之涯,海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壶浊酒尽余欢,今宵别梦寒”。这首词,正是李叔同出家前,他的友人家庭破产,前来告别。送别朋友后,李叔同写了这首词,这也是让李叔同感到人生无常,出家为僧的一个诱因。
黄振达
于北京寓所寸晖阁书房
202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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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达 博士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司业务中心总监,香港律师协会注册外国律师。
黄振达律师在公司企业重组、并购、运营管理尤其商业航空运输企业、民用机场公司、国际国内旅游公司、 高星级酒店饭店物业、商业不动产以及商业物业运营管理方面具备丰富经验;在房地产企业投资开发、建设运营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管理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在疑难刑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诉讼、 企业管控、合规实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社会兼职: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MBA/EMBA 校外兼职导师、西北大学兼职教授、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国航空法学会会员、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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