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噪音太大吵到停产索赔20万元?法院判了!
住宅房的合租已经成为了普遍现象
类似模式在厂房租赁中也有体现
出租方将厂房划分为多个厂区
分别租赁给多家企业
以达到空间效益的最大化
但各企业经营特点的不同却使纠纷频发
厂房分区租
相邻噪声惹纠纷
新识公司与高凯公司分别租赁了A公司同一厂房内的相邻厂区用于生产经营,新识公司认为高凯公司生产噪音较大,影响经营,双方发生了纠纷。
新识公司诉称
其搬入厂区后,高凯公司玻璃生产所使用的风机设备产生巨大噪音,对其经营汽车维修业务产生了严重妨碍,致使其不得不停产停业并解除与A公司的厂区租赁关系。请求法院判令高凯公司赔偿其厂区空置期产生的房租损失人民币14.5万元和停业损失10万元。
高凯公司辩称
高凯公司先于新识公司在案涉厂房的厂区中经营,新识公司在入驻厂区时已经知晓了风机的存在,对于所租赁厂区的环境是了解的;
高凯公司的设备经环保部门监测,厂房四侧边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此外,新识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其损失,新识公司系因自身经营不善搬离厂区,在与A公司解除租赁关系前并不存在停产停业的状态。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适用范围,该标准规定的系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根据该标准术语定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生产的、在厂界处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案件中,新识公司厂区与高凯公司厂区系存在于同一厂房内的相邻区域,即属于“厂中厂”的特殊情形。根据环保法律规定及相关标准的定义,工厂生产环境并不属于环保法律意义上的“环境”;厂中厂内厂厂界的噪声并未纳入环保法律规定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监管范围,而系职业病防治等卫生监管范畴。
本案实质为新识公司主张因高凯公司风机噪声影响所致的侵权责任纠纷。
新识公司自认在入驻厂区时该风机已在安装,对于风机噪声对其经营的汽车维修业务影响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亦未能就其厂区空置期间及营业损失进行举证,即便风机噪声确实存在,也不能以此证明新识公司厂区空置及经营损失确实存在。新识公司未能证明其损害的实际发生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
新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厂房中的其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有噪音、粉尘、气味等情形出现,这类不利因素可能会较为严重地妨碍需要安静环境或者洁净空间的经营活动;
2厂区内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备,若周围有易燃易爆的生产环境,能否在发生事故时妥善处理;
3厂区内的供电供水等能否满足正常经营的需要,是否符合国家相应标准。
承租厂区对于企业来说可以有效减少成本,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需尽到全面的考察义务,以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主审法官 | 林 颖
撰稿 | 钱立伟
编辑 | 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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