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8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12)——狱警打伤囚犯引起的律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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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菲诉史密斯
——狱警打伤囚犯引起的律师费纠纷
原案名:Murphy v. Smith et al.
判决日期:2018年2月21日
案号:16-1067
判决原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7pdf/16-1067_q86b.pdf
主笔:戈萨奇大法官(罗伯茨、肯尼迪、托马斯和阿力托大法官附议;索托马约尔大法官撰写异议意见,金斯伯格、布雷耶和卡根大法官附议)
判决主旨:法律明文规定,狱警打伤囚犯后,如果囚犯起诉并胜诉,且法院判决狱警(即州政府)为囚犯支付律师费,则囚犯所获损害赔偿金中,不超过25%的部分必须用来抵销狱警所应承担的律师费中的一部分。此时地区法院无权自主决定让囚犯用低于25%的损害赔偿金来抵消政府应承担的律师费。
判决译述:
1. 暴力执法导致巨额索赔
墨菲是伊利诺伊州万达利亚惩教中心的囚犯,2011年7月,被惩教中心的两位教官殴打致眼眶骨折,遂根据《美国联邦法典》第42编第1983节及州法律,向地区法院提起民事权利诉讼。
陪审团支持了墨菲的诉请,并根据州法律,就他的主张给付了损害赔偿共计409,750美元。法官将损害赔偿额降到307,733.82美元,并根据《美国联邦法典》第42编第1988节判决由败诉方支付墨菲的律师费108,446.54美元。
根据《监狱诉讼改革法》,即《美国联邦法典》第42编第1997e(d)(2)条,“犯人所获得的胜诉赔偿中的一部分(不超过25%)必须用于偿付由被告承担的部分律师费 (a portion of the [prisoner’s] judgment(not to exceed 25 percent) shall be applied to satisfy the amount of attorney’sfee awarded against the defendant)”。换句话说,这个法条规定,狱警打伤囚犯后,如果囚犯起诉并胜诉,且法院判决狱警(即州政府)为囚犯支付律师费,则囚犯所获损害赔偿金中,不超过25%的部分必须用来抵销狱警所应承担的律师费中的一部分。
法院遂依该条规定,判决要求墨菲将其获得的赔偿数额的10%用来支付伊利诺伊州应该承担的墨菲的部分律师费。
两名狱警不服,认为初审法院只要求墨菲用10%而不是25%的损害赔偿金来抵消律师费,违反了法律规定,于是提起上诉。
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撤销了地区法院对律师费的判决,认为根据《美国联邦法典》第42编第1997e(d)条的要求,就律师费的补偿,地区法院必须用尽犯人所获赔偿的25%后才可要求被告承担剩余部分的律师费。
于是,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2. 初审法院到底有没有自由裁量权?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适用《美国联邦法典》第42编第1997e(d)条的案件,地区法院必须将犯人所得赔偿数额的25%用来支付由被告承担的原告律师费。大法官们是从这一条的立法语言上进行分析得出的这一结论。
首先,强制性短语“必须(shall)”意味着初审法院的责任是非酌处性的(nondiscretionary duty),即不能随意增减。其次,动词不定式“用于偿付由被告承担的律师费 (to satisfy the amount of attorney’s fees awarded)确定了前面所指的非酌处性责任的意图或目的。第三,“用于偿付 (to satisfy)”某债务,一般来说都要足额偿付。总而言之,以上三个线索都指出地区法院必须作出与完全履行债务的目的相一致的判决,且地区法院必须在不超过赔偿数额25%的情况下穷尽所有来抵消律师费的补偿款。
墨菲主张地区法院对抵消金额有自由裁量权 (discretion),最高法院不同意,认为地区法院没有这种自由裁量权,不能在不超过赔偿数额25%的情况下任意决定抵消比例。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大的立法体系也支持上诉法院的解释。《美国联邦法典》第42编1988节赋予了地区法院以公平条款自主决定律师费的补偿。最高法院认为,国会若想在第42编1997e(d)条授予地区法院相同的自主决定权,没必要大费周章再单独为犯人的民事权利诉讼单立一条新的法律,删除旧法中所有授予自主权的词汇,然后用新的强制性词汇替换旧词。
墨菲所主张的自由裁量权恰恰是最高法院想要废除的第1988节所赋予的非引导性、随心所欲的决定权。且墨菲认为应由地区法院自主决定被告承担赔偿份额的多少,这类非引导性的自主决定权并无法律依据。
因此,最高法院支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所以,墨菲必须从他得到的损害赔偿金中拿出25%来抵消州政府需要为他支付的律师费。
本期译述作者:蒋佳颖
蒋佳颖,本科毕业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保险系,目前是复旦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师从高凌云教授。一个在自我卓越的道路上实践的理想主义者和积极行动派。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云翻译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郑家豪 赵予慈 齐冠云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崔伟 蒋彧 管洁泉 丁伯韬 朱文 商可航 倪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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