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wC钱大师:疫情下的社保新规和税收新政深度解析
2020年3月18日晚间,由中国CFO发展中心举办的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大师布道会第三场线上直播课程如期举行。本次直播活动邀请来自普华永道税务与咨询的合伙人钱江涛先生以“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涉税政策分享”为题分享,总结分享疫情期间的政策的关注点,互动交流企业财税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本次活动也是中国CFO发展中心有关疫情税收优惠政策在线解读的收官之作。
在直播过程中,钱江涛着重从近期重点税务支持政策,如何保障企业捐赠获得税前扣除,社会保险的优惠政策及解读,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尽分享,真正把税收优惠政策讲深讲透、助力纳税人活学活用。
钱江涛介绍,疫情以来,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包括8号公告、9号公告、10号公告、13号公告、4号公告、5号公告等六个文件,以及共计七期的即问即答。这些文件主要涉及(一)支持防护救治的内容,涉及个人所得税;(二)鼓励公益捐赠的政策,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三)支持物资供应的优惠,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等;(四)支持复工复产的政策,涉及企业所得税。
钱江涛先生从五个方面解读了《8号公告》,分别涉及——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相关企业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在增值税方面: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适用该政策的企业,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在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的同时,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在分享《9号公告》涉及的捐赠政策时,钱江涛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
首先,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其次,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第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第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他特别提醒纳税人,“按一般规定,免征增值税,进项税是需要转出的。不征增值税,则不涉及进项税转出。”钱江涛先生建议,纳税人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有关疫情期间捐赠物资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同时,如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应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直接捐赠”。同时,企业和个人应将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要学习专业知识,自行判断。要以严谨的方式对待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钱江涛先生从两个方面介绍了《10号公告》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2)单位发放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解读《13号公告》涉及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时,钱江涛指出,文件明确,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公司购买发给员工用于防治新冠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是否适用‘集体福利’而无法抵扣?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推行容缺办理?”针对当前大家所关注的实操中的各类问题,钱江涛先生还进行了解答。
随后,他还详细分享了有关企业捐赠税收政策、进口环节税收,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方面的政策,以及延期纳税、非接触性办税等措施。
而对于后危机时代,企业该如何应对的话题,钱江涛分享了普华永道的四步法:预防和准备、应急响应计划、业务恢复计划、重建与提升。
他同时提醒企业财税管理者,要充分利用财税优惠政策降低税务成本;同时通过审阅企业的运营模式、商业模式、升级供应链体系,加强现金流管理;审阅企业后台管理,利用数字化手段降低成本。
主讲人:钱江涛
钱江涛先生是普华永道税务及商业咨询的合伙人。他在普华永道有超过18年的税务咨询工作经验,曾为众多知名VC/PE基金及其被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中国税务及商务咨询服务。2008年至2009年间,钱先生曾被派遣到普华永道德国办公室工作,为中欧之间的跨境投资提供税务及商咨询服务。
在连续三期有关疫情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系列直播课程之后,中国CFO发展中心的“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大师布道会”活动还将持续推出更多有关财务、税务、管理、资本、信息化等领域的精彩系列直播课程。请大家关注中心微信公众号,及时获取直播通道,及时参与学习。
文末福利:
如欲领取各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请在文末留言:个人微信号+各地优惠,获取资源。
撰文、责编丨郝新华
排版、美工丨冯 雪
直播、助手丨袁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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