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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关于土地增值税建安造价扣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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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成本是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时的扣除项目之一,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具体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对于建筑安装工程费在土地增值税的扣除,各地也有相应的规定:

目录

01

国家的规定


02

北京的规定


03

大连的规定


04

福建的规定 


05

江苏的规定


06

新疆的规定


07

四川的规定


08

贵州的规定


09

吉林的规定


10

西藏的规定

01

国家的规定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02

北京的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138号)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核定扣除:

(一)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二)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三)发现《鉴证报告》内容有问题的;

(四)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五)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商品住宅单位面积建安造价扣除金额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高层商品住宅(7层以上)单位面积建安造价允许扣除金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263元;多层商品住宅(7层及以下)单位面积建安造价允许扣除金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560元。

四、对于不同竣工年代的商品住宅项目,可以按照《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年度修正系数表》进行相应系数修正。

五、核定四项成本应先将清税项目的高层与多层房屋分别对照适用的核定建安造价金额,确定四项成本的扣除金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核定扣除的四项成本=建安造价×清算建筑面积×年度修正系数

六、本通知中单位面积建安造价金额和年度修正系数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结合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制订,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03

大连的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200号)

核定四项成本的公式为: 

核定扣除的四项成本=《扣除额度表》中对应的额度×清算房地产的建筑面积 

《扣除额度表》系参照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结合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制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市场状况,不定期调整《扣除额度表》。 

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证的,中介机构在鉴证工作中,如发现四项成本的每平方米扣除额,高于《扣除额度表》中公布的每平方米四项成本金额的,应当在《鉴证报告》中说明情况、按《扣除额度表》的四项成本金额填列《鉴证报告》,建议税务机关按标准核定四项成本。 

《扣除额度表》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时间以工程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的竣工时间为准。 

纳税人四项成本的每平方米扣除额高于《扣除额度表》中公布的每平方米四项成本金额,但确有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报请市局同意后,可允许按四项成本实际发生额扣除。

04

福建的规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64号)

(三)设定四项开发成本预警值。鉴于我省各地开发成本存在较大差异,省局不做统一规定。但各设区市局应按国税发〔2006〕187号文规定,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四项开发成本设定预警值。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四项开发成本明显高于预警值,又无正当理由的,可按预警值进行计算扣除。


关于下发厦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7〕108号)

第十一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及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可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确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计算扣除。


厦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厦地税发[2010]16号)

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一)实际发生额应当与工程结(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应当取得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二)纳税人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有无包含在施工企业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价款中重复计算(三)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我市同期同类开发项目单位平均建安成本或我市建设部门公布的单位定额成本(四)纳税人采用自营方式自行施工建设的,还应当关注有无虚列、多列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情况(五)主管税务机关可利用我局建筑业税收管理系统和房地产税收管理系统,对纳税人取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施工方登记的建安项目开票信息进行比对,验证纳税人所取得的《建筑业统一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05

江苏的规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5号 )

现将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管理造价部门最新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 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06

新疆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一、关于最小清算单位中住宅与商业用房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问题

最小清算单位中既有住宅又有商业用房的,商业用房建筑安装工程费可以按照层高系数予以调整,其余扣除项目成本不得按层高系数调整。

商业用房层高系数小于1.5的,其建筑安装工程费不予调整。

商业用房层高系数=商业用房单层层高/单层住宅层高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7]135号)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由县(含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07

四川的规定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7]21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提供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由县以上(含县级)地税机关按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工程造价定额,结合房地产项目的结构、用途、区位等,核定其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据以计算扣除。

08

贵州的规定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第四十条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09

吉林的规定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77号)

三、转让房地产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

(三)要按配比原则按比例分摊各分期开发项目的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费。要据实计算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本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四项开发成本,对计算不实的要对成本的单位金额标准进行核定。地方税务机关要参照当地政府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上一年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10

西藏的规定

西藏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7]19号)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各地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结合房屋类型、结构、区位、用途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再根据清算的建筑面积计算扣除额。

以上仅是部分地区的规定,如果您有其他地方的政策补充,欢迎下方留言,小编也会持续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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