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土增普宅免税的制度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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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很多时候是房地产项目最重的税负,极端状况下土地增值税税额占项目销售回款比例可达50%以上,且这个比例是以回款为基数,而不是以净利润为基数,足以见得土地增值税的威力。所以土地增值税是很多纳税人心头的一根刺。
土地增值税最常用的优惠政策毫无疑问就是普通标准住宅的免税政策。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法规计税。
但这个免税规定存在一个天然的制度缺陷,即增值率20%上下的税负可能是天壤地别,个别案例中涉及的税款差异可达数亿元之巨。
鉴于现行土地增值税关键要素仍有诸多不明确之处及地方性政策差异(如清算单位的界定、成本分摊等等),因此上述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的计算存在显著的不确定性(附:各地关于普通标准住宅认定条件及免税问题的规定<点击蓝字部分查看各地政策>),在巨额经济利益面前,企业难免有所心动,税务机关也存在重大执法风险,本文暂且称之为“制度诱惑”或“制度陷阱”。
如何规避或降低上述“制度诱惑”对于纳税人的动机引导以及税局执法风险,核心要义还是要实现增值率分界点20%前后税负的平滑过渡,而不是现行模式下税负的跳跃。
在此,笔者大开脑洞,提出一个解决方法,即对于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20%以下(含20%)的适用土地增值税税率=max(增值率*1.5,0),即增值率10%,适用税率15%,增值率0%~-10%,适用税率0%。
如此规定的好处是增值率20%以上及以下的税负将是个平滑而连续的曲线,企业对普通标准住宅免税的“筹划冲动”将显著降低。
当然这个方案最大的弊病是以前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20%以内不用缴纳土增税,现在需要缴纳土增税,纳税人情感上未必可以接受,但考虑到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20%以内已经不作为确定项,选择权转移到省级政府手中,也算是个现实的有利条件吧。
制度也分好坏,如果制度不能导人向善,最起码应做到中性,如果制度具有诱惑个体做出违反制度的属性,那么这个制度应该被反思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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