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
庆元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非房地产开发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县非房地产开发纳税人旧房及建筑物转让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非房地产开发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按规定缴纳的评估费用也可作为计算扣除项目。
二、非房地产开发纳税人需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已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的合法凭证。
三、非房地开发企业转让房屋及建筑物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不能准确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等情况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参照执行。
四、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上级如有相关规范性政策文件出台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庆元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