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
云和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完善对核定征收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房地产市场现状,现就房地产交易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开发保障性住房外,根据项目预售或实际销售均价、单位楼面地价和房地产四项开发成本分类分档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住宅类项目(不含别墅、排屋等高档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不低于2%;其他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不低于2.2%。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及时组织清算工作;对应清算未清算的和确需进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二、非房地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不能准确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等情况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参照执行。
三、个人转让非住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在转让非住宅时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难以确定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其核定征收率为2%。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云地税政〔2009〕1号)和关于发布《云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云和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