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景宁畲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完善对核定征收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 2010年第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房地产市场现状,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对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类项目(不含别墅、排屋等高档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其他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核算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额,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资料。对确需进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三、原《景宁畲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景地税政〔2013〕30号)停止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