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青田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青田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青田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完善对核定征收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第2号)、《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第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房地产市场现状,现就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在房地产项目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类项目(不含别墅、排屋等高档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2%;其他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2.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核算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额,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资料。自2010年7月1日起,对确需进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三、原《青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地税政[2009]57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停止执行。


青田县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18日

● 全国土增政策集锦(2020年7月版) 土增26个争议专题,各地是如何规定的?● 房企完成销售,就应该进行土增清算吗?● 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系列(七)综合运用● 房产企业完工时点如何把握? ● 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如何纳税申报● 无偿划转资产之土地增值税分析 ● 合作开发分配房产,收入如何确认?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温馨提示

我是小金,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梳理汇总小秘书。

土增清算,我们是认真的!想要获取更多信息,请扫码关注我。如果您还有实务问题,可以添加微信:3341586979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