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青田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完善对核定征收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第2号)、《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第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房地产市场现状,现就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在房地产项目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类项目(不含别墅、排屋等高档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2%;其他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2.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核算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额,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资料。自2010年7月1日起,对确需进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三、原《青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地税政[2009]57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停止执行。
青田县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