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95]浙地税三38号)精神,自2012年4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调整为销售收入(含预售收入),预征率仍按《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