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第2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湖州市本级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以下比例执行:
1.普通住宅为2%;
2.非普通住宅(包括排屋、别墅)、商业用房、其他用房为3%。
二、上述规定从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三、原《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湖地税政[2004]81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