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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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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桐庐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以下比例执行: 1.普通标准住宅 2%; 2.非普通标准住宅(包括排屋  、别墅)、商业用房、其他用房3% 。 
二、根据国税发〔2010〕53号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以下规定停止执行: 1.原《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桐地税政〔1998〕2号)第二条; 2.原《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桐地税政〔2009〕73号)第九条。 
三、上述规定从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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