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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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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现就我县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律不得低于2%,其中:(一)别墅、排屋和营业用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为3%;(二)商务办公用房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统一为2.5%;(三)其他住房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统一为2%。
二、自2010年7月1日起,对确需进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要求,其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
三、对保障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由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实行预征率征收方式。
四、实行预征率征收方式的房地产企业以一个月为一期进行纳税申报,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按规定预征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原《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盐地税政〔2004〕95号)停止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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