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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广东大气、固废、土壤『两条例一办法』,区县级要注意什么?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贤读乱书 Author 林广清


广东大气、固废、土壤『两条例一办法』,区县级要注意什么?

作者 | 林广清

(图片来自于网上)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告第20号、18号、21号分别为《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笔者简称两条例一办法,于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三个法规均有类似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相关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甚至是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一次性“批发”作出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可见生态文明建设在广东省的重视程度,但也对基层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区县级有什么难处?按照理解,本文节选整理如下,仅作参考。

(一)《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难处

1: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与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等相结合。

这是模棱两可的规定,说有就有,说没有就没有。

2:第九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达不达标有可能是动态的,珠三角发达地区不达标的情况多,粤东西北达标率高。目前,广州、佛山已经制订出达标规划。

3:第十六条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现有高污染工业项目调整退出计划,并组织实施。

谁去做?怎么做?目前还没有看到。

4: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煤炭总量削减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引导企业落实清洁能源替代措施。

这个可以有,集中供热、高污染控制区等都是。

5: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林业和园林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物种多样性、植物生长动态、生态系统功能、地理条件等需要,选择适当的绿化树种,减少植物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呵呵...

6: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排放检验过程、审查原始检验记录或者报告、组织检验能力比对试验以及数据联网核查等方式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目前只有省一级在做这个事情,区县级开展起来有难度。

7:第五十五条 城市建成区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设备;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还应当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

这个好,但目前很少见到。

8:第六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排污单位管控清单,采取相应应急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哪个区县级不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所以每个都要制定。


(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难处

1: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或者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制定的很少。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是正常的事情。

2: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对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安排应急处置资金。

谈钱伤感情,但法律法规规定了,有什么办法?

3: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下一级的考核?炒鸡难!

4: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纳入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可以纳入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中吧?

5: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污泥利用或者处置的监督管理,并将污泥利用处置设施的建设规模、布局、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注意,以县级为单位了。

6: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道路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监管系统对危险废物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等进行重点督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环保责任明确了。

7: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焚烧和填埋处置设施。

注意,落实到县一级了。

8: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实施监督管理,将机动车维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纳入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检查和考核中。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环保责任又明确了。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的难处

1: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落实相关主管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守土负责,落实责任。

2: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土壤污染情况复杂,应当协调解决。

3: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土壤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有关土壤污染的信息是秘密的,区县一级都得不到数据,怎么公开?

4: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药和肥料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过期报废农药等的回收、贮运、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引导、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药和肥料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过期报废农药。

难啊,要落到实处。

5: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和管理。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善。

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和管理,涉及多部门。水质达到要求,谁负责?

6:第二十八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都无法认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

责任认定真的很难。

7: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或者接到举报,对有证据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隐患的地块,涉及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涉及农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

注意: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责任主体不同。

8:第三十一条 对有证据表明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周边可能受到污染的耕地、林地、建设用地土壤进行监测;土壤受到污染的,应当采取管控措施。

由水及土。

9: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档案,并将相关信息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分类档案,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10:第三十三条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一)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二)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三)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四)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培训;(五)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对严格管控类的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应当依法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一)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生产食用农产品;(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选择和调整种植结构,有序开展休耕和退耕还湿、退耕还林还草;(三)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四)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培训;(五)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应当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六)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对农用地进行管控。

11: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合理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依法进行分类管理;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生产食用农产品。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要求。

12: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应当充分考虑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及周边环境影响,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并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建设用地土壤的环境管理。

13:第三十七条 下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或者用途拟变更为住宅以及商业、幼儿园、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一)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用地;(二)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用地;(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四)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其他建设用地。

重点行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建设用地开展调查评估。

前款规定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但是尚未出让的,由所在地负责收储土地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尚未出让和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调查评估责任主体在政府。


观点:

为什么同样是污染,水、气、噪声、固废污染防治法都早早出来,土壤污染防治法这么晚才提出来?

首先是土壤污染是个漫长的过程,本底及历史情况复杂,谁污染谁治理难认定。

其次是修复难。土壤既然污染了,修复特难,往往是事倍功半。

第三是涉及面广,基础数据少。土壤环境质量摸查数据现在是保密级的,因其涉及面广、敏感性高、评价尚难科学合理。

基于此,土壤污染防治比较特殊,国家对土壤防治是保护和风险防控结合为主,修复为辅,以点带面铺开工作。

国家关于土壤的两个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是和其他污染因素不同的管理思维。广东省大气和固废污染防治都以条例出台,唯独土壤污染防治以实施办法落实,也是同样的道理。

来源 | 林广清

编辑 | 君君.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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