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变更,让我想起重大变动清单适用问题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清合 Author 林广清
【引子】
最近为了酹清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问题,学习了三个人的文章,分别是:
浮梁柱一梦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想说爱你不容易》、《关于环评重大变动,你只需看这一篇就够了》
里瓦尔锋的《已竣工环保验收的项目发生非重大变动,怎么办?》
看完之后确实受益匪浅,关于重大变动涉及的问题在这三篇文章中已经基本详述清楚。
很多人知道,在常规情况下,生态环境部出台的重大变动清单针对的是验收前有没有涉及重大变动的情况。但是,验收后项目出现一定变动也是正常的,因为没有任何一个企业是不食周粟的伯夷和叔齐,守着环评批复内容而不顾工艺的进步和市场的变化。比如需要开展后评价的项目,或是排污许可证的类别变更,都涉及有变动情况发生,且这一些都不是个例而普遍存在。
关键是要怎么理解。
前言
(一)
(二)
提交申请,并附没有重大变化的说明,得管理部门认可。
开展后评价,对环评时不确定的或者没有预测到的进行评价,报原环评审批部门备案。
开展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论证。
(三)
(四)
诚然,重大变动清单从一开始就是针对验收前的项目来制定的,从《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到《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到《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说的本义都是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从这一点来看,广东省的官方网络咨询平台的答复,理解准确,无可厚非。
当然我们不太清楚,网络问政、部长信箱属于什么行政行为,有没有法定效力。
我们只知道,法律大于法规(条例)大于部门规章大于部门文件。从法律的层次上说,文件必须服从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必须服从于法规,法规必须服从于法律。
中华人民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第24条规定重大变动的必须重新环评,而第27条规定的是后评价的要求,两者相辅相承,互相补充,不可分割。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
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具体法定约束力。按办法规定,后评价针对的是已经验收后的项目,其第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好了,如果发生变动要进行后评价,而依照第十三条,必先论证其属不属于重大变动,那依据什么标准来论证呢?泛之四海,基本上都以生态环境部发布过的重大变动清单为基准的。
因为,再也没有比这个权威的了!如果不能按照,可不可以依照,退一步,参照行否?
如果按照广东省的答复,重大变动清单只适用于验收前,那就没有可以依照或参照的标准了。环评管理者们,这和环评的类比思维相背而驰呀。
由此也可以看出,环评管理者也是双重标准,这是明显的选择性思维。
【结尾】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留言讨论。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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