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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变更,让我想起重大变动清单适用问题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清合 Author 林广清


【引子】

最近为了酹清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问题,学习了三个人的文章,分别是:

  1. 浮梁柱一梦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想说爱你不容易、《关于环评重大变动,你只需看这一篇就够了

  2. 里瓦尔锋的《已竣工环保验收的项目发生非重大变动,怎么办?

  3. 马哥的《新《环评名录》和《重大变动清单》带来的问题与建议 ——环评、验收和排污许可制度的矛盾与统一

看完之后确实受益匪浅,关于重大变动涉及的问题在这三篇文章中已经基本详述清楚。

很多人知道,在常规情况下,生态环境部出台的重大变动清单针对的是验收前有没有涉及重大变动的情况。但是,验收后项目出现一定变动也是正常的,因为没有任何一个企业是不食周粟的伯夷和叔齐,守着环评批复内容而不顾工艺的进步和市场的变化。比如需要开展后评价的项目,或是排污许可证的类别变更,都涉及有变动情况发生,且这一些都不是个例而普遍存在。

关键是要怎么理解。


前言

生态环境部一系列的的重大变动清单出台以来,解决了很多实际工作中碰到的问题,但清单的适用却有多种说法,最典型的莫过于上海说和广东说。
广东说重大变动清单只适用于验收前,上海说重大变动清单可能延伸到验收后,究竟哪个更对,哪个更科学,我们先不作判断,从排污许可证说起。

(一)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于2021年3月1日实施以来,排污许可的管理日渐完善,但矛盾依然突出,环评审批、日常管理和排污许可的冲突依然不断,屡屡听到填报和发证人员说已经无力吐槽,其中不乏有代表性的槽点,且远不止于此:
1.排污许可证和排水证,鸡和蛋扯不清的关系。
随着污水处理系统的完善,昔日的纳管排污已经不是王谢堂前燕,环评审批中三级标准的要求已经飞入寻常百姓家,等到项目建成了却迎来了更大的痛苦。
验收之前需要申请生态环境部门的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许可证要求先申领住建或城管部门的排水许可证,而排水许可证的申领条件里有一个硬件是取得排污许可证!
恒久的哲学问题鸡和蛋的关系,苏格拉底、释迦穆尼和孔子无解,在排污许可上不幸出现。
2.行业和通用工序排污许可的梗。
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上规定,未列明按照通用工序进行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只根据行业进行判别,列明按照通用工序进行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应根据通用工序的管理类别申请排污许可证。
那么,有一些行业比如水泥制品制造(3021)的,产生的粉尘、使用的锅炉、排放的污水都不少,但就是个登记管理的类别,而其具有的几个污染因素,丝毫不逊简化管理类别的。
而且现在有很多地方甚至已经将其列入“两高”管控的行业。
3.重点管理和登记管理频繁切换,让人无所适从。
电子仪器、电子元件及电子材料制造等是国家重点支持的方向,是简政放权放管服的重点,排污管理一般的要求都是登记管理。
但如果其纳入重点排污管理对象,则性质改了,必须列入重点排污管理对象。
由于每年的重点排污企业是动态更新的,而电子工业在地方经济中往往是相对大型的企业,排污量也不会太小,因此,有一些电子工业企业在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登记管理上频繁切换。重点管理变登记管理的现象有,登记管理变重点管理的也有。
那这个和重大变动清单有什么关系呢?请继续往下看。。。

(二)

笔者接触了一个显示器件(电子涂片玻璃)制造企业,自上世纪90年代建厂通过了环评和验收以来,地点规模一直没变,但机械设备和工艺上有不少改进,污染物种类不变,排放量倒是减少很多。
由于该产品市场比较稳定,该厂在2020年疫情期间一直稳定生产,到年度环境统计时进入了全市水污染物排放量的前90%,于是顺理成章地成了水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也怪这可恨的重点源筛选制度)。
哈哈,福无双至,成为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做两件事。一是设置在线监测,与生态环境系统监控系统联网,这是一笔费用一个麻烦。二是排污许可类别升级为重点管理,必须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变化突然如尼加拉瓜。
该企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有三条路可以走。
  1. 提交申请,并附没有重大变化的说明,得管理部门认可。

  2. 开展后评价,对环评时不确定的或者没有预测到的进行评价,报原环评审批部门备案。

  3. 开展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论证。

第1点,管理部门自己下不了手,不敢打保票;第2点,企业情况与后评价的出发点有所差异,做后评价费力费时,时间上来不及。讨论点就出在第3点,这验收过的项目,能开展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论证吗?

(三)

在此有必要引出重大变动清单广东说和上海说了。
广东说为:广东省已经反复多次答复过类似内容,明确重大变动清单只适用于验收前,如下:
答复内容:
您好!已办理验收的建设项目不适用《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以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关于磷化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及污染排放有关问题法律适用的复函》(环办执法函[2021]513号) 有关精神,如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则项目发生的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界定范畴。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说为: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早在2020年9月就发过一则通知,不管是验收前后,若发生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一般变动,编制非环境重大变动论证报告,用于作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支撑材料,通过排污许可证的变更,来确认一般变动的环境合法性。

按照以往的经验,对竣工验收后的建设项目发生的任何变动,一般都会认为要纳入技改环评而非排污许可管理。但在排污许可为核心且与环评有效衔接的时代,这个想法明显有点落伍了。
看起来,上海和广东虽然都屡有原创的环境管理政策,但对政策的理解和运用还是有所差别,体现在对重大变动清单的解释上。

(四)

诚然,重大变动清单从一开始就是针对验收前的项目来制定的,从《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到《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到《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说的本义都是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从这一点来看,广东省的官方网络咨询平台的答复,理解准确,无可厚非。

当然我们不太清楚,网络问政、部长信箱属于什么行政行为,有没有法定效力。

我们只知道,法律大于法规(条例)大于部门规章大于部门文件。从法律的层次上说,文件必须服从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必须服从于法规,法规必须服从于法律。

中华人民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第24条规定重大变动的必须重新环评,而第27条规定的是后评价的要求,两者相辅相承,互相补充,不可分割。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

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具体法定约束力。按办法规定,后评价针对的是已经验收后的项目,其第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好了,如果发生变动要进行后评价,而依照第十三条,必先论证其属不属于重大变动,那依据什么标准来论证呢?泛之四海,基本上都以生态环境部发布过的重大变动清单为基准的。

因为,再也没有比这个权威的了!如果不能按照,可不可以依照,退一步,参照行否?

如果按照广东省的答复,重大变动清单只适用于验收前,那就没有可以依照或参照的标准了。环评管理者们,这和环评的类比思维相背而驰呀。

由此也可以看出,环评管理者也是双重标准,这是明显的选择性思维。

【结尾】

一个项目的排污许可证类型变更,引发了笔者对于重大变动清单应用问题的思考,总结一下自己观点。
1.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及其他发布的重大变动清单,常规情况下适用于项目验收前。
2.验收后的项目变更排污许可证,可以采取后评价或是非重大变动论证解决问题。
3.后评价或是非重大变动论证,目前没有可执行的标准和规范,只能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重大变动清单为基准,最起码可以参照进行论证。
4.排污许可证作为环境管理的核心,其任重而道远,还需要不断的完善和改进。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留言讨论。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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