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微课堂‖云雷聊法之六/《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赵云雷,供职于山西省阳城县自然资源局。自然人爱自由,法律人讲法治
土壤污染防治法
这部法律是2018年8月31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好多事项涉及自然资源部门,特别是专章规定了农用地、建设用地,有兴趣的可以看看。
第七条,说的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个从法律层面说到了“自然资源”,不再是“国土资源”了,现三月底将至,机构改革“先立”已近尾声,“后破”即将开始,各地“自然资源”都将闪亮登场,“国土资源”进入历史。原国土资源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事,近三十年了,还真知之甚少,偶有听说,也是凤毛麟角,系统内没见过这机构,也少见干这方面的事。现在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现在该法里,不知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职责里有这个没有,是不是还像原来国土资源的时候一供地就“拉倒”,管它污染不污染。
第十六条,说的是有关农用地块的监测,第十七条说的是有关建设用地地块的监测,这两块地污染的监测,自然资源部门要被会同一下,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原来吧,多数建设项目好像都要环评前置,按照这一条,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才必须进行环评,范围有限定,方便群众了。
第二十三条,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两家管。两家的事,不能圪推圪扯,而要互相配合,共同管好。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这个告诉你,选址的时候要看看相邻的是什么单位,不能光考虑耕地了非耕地了,还要顾及公众利益公共利益。
第三十三条,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这个已有多个法律表述,所以,表土剥离的活还要继续做还要坚持做,逐渐形成制度,一直挂在嘴上肯定不是办法。
第三十七条,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地下水污染防治职责原来属于国土部门,这个包括很多领导还真不知道有这么个事。去年开始机构改革了,噢,原来还有这个职责。这不,现在整合到生态环境了,一下划出去N个行政编制,谁知道咋干?
第四十五条,涉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这个怕也有自然能资源部门的事。
第四十八条,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有关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这个要严肃认真,谁污染要拿谁是问,查不出谁,也应千方百计想方设法,侦查手段多的是,就怕这借口那借口,最后让国家买单。
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第五十条,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农用地不仅仅要分等定级了,还要进行分类管理,分等定级的时候是不是还要考虑分类管理因素。涉及基本农田的用地,新建的要看污染不污染;已建的,限期关闭拆除,可不是个好搞的事。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要进行土壤污染调查。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的调查。这两个调查自然资源部门要被有关部门会同进行。另外,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变更前,这个前置条件的设置要引起重视,你不调查,最后污染的可能就是你或你的亲友。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第六十一条,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有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等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不动产登记机构。这个制度好,因为,阳光是最好的东东,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吗,也由此可见,不论农用地,建设用地,将来的管理更加精细化。
水污染防治法
这部法看似与自然资源风马牛不相及,其实不然,还是有点点关系的。
第二条,本法也适用于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说的是地下水污染防治职责,原来让国土资源部门管,不好管也管不了管不好甚至就没管,现在回归了生态环境部门,这个很科学。
第五章,有关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与自然资源部门相关。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跨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级或国务院批。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搞建设有严格的规定,且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说的是水源地有关建设项目的事。国家在水源地划了范围,好比齐天大圣在地上划了个圈圈,白骨精撞上去,就跟触电了一样,被击到圈外,三番五次进不去。也就是你在水源地圈圈内是不能随便搞建设的,要搞建设,得先考虑是否可能污染水源,若可能污染,你不好,我不好,大家都不好。碰了孙大圣的圈圈可不是耍着玩的。这就扯出,一些建设项目的选址,不能选在水源地范围内,选在水源地范围,必须首先考虑水污染问题。现在提倡上门服务,超前服务,还得优质服务,一不注意,给人家选在水源地,麻烦可就来了。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水源地的醒目标志就矗立在那里,但没多远也可看到高楼大厦等各类建设项目,好像有点矛盾。特别是在有的城市里,城市建设项目往往与水源地打架,打起来,往往水源地干不过有关项目,奈何?涉及污染不要紧吧,还好说,污染严重了,有关项目就惨了,难免被拆关闭。所谓的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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