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地正在陆续开展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方向,按照中央的要求,有比较明确的说法,就是综合执法、重心下沉,还有就是进入执法类公务员管理。综合执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整合同一领域或相近领域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设置,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五大综合执法队伍;二是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重心下沉,主要是加强县乡两级执法力量。进入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就是按照中央组织部印发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主要针对市地级以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务员实行职级管理。自然资源执法,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有点尴尬。自然资源执法虽然属于同一领域的综合执法,但并没有进入五大综合执法队伍序列。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中,只提出整合国土、海洋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当然,这可以理解为自然资源部门可以单独设立执法队伍。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部门整合了原国土、海洋、林业、测绘以及城乡规划等相关职能,按照“一个部门一支队伍”“一个领域一支队伍”的原则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应该只有一支执法队伍。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这次机构改革中,虽然原林业部门整合到了自然资源部门,但在国家和省级层面,林业和草原局作为归属于自然资源部门的二级局,仍然是保持相对独立的部门。由于地方在机构设置方面有一定自主权,市县情况则各不一样,在林业和草原部门设置上,有的地方完全合并到自然资源部门,有的地方设置为二级局,有的地方没有合并,单独成立了林业和草原局。在执法方面,同样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执法机构和队伍完全整合,形成一支队伍;一种就是林业和草原执法仍然单独设立,形成两支队伍。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城乡规划执法问题,城乡规划职能虽然归了自然资源部门,但在城乡规划执法方面,又与住房和建设部门在具体职责分工方面产生不同理解和争议。有的地方将城乡规划执法职责全部移交自然资源部门,有的按发证前和发证后分工,就是对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取得“两证”后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查处。有的地方还有其他一些分工方法。对自然资源执法体制改革,目前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各地都是在自行探索,因此有点“五花八门”。按照中央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总要求,结合自然资源部门实际,说点个人看法:一是只在县级设立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内设的执法局(科、股),主要是履行指导、监督、协调和负责查处跨区域及重大违法案件。按照执法重心下沉的要求,省和市地级自然资源部门不宜再成立自然资源执法队伍,主要是在县(市、区)成立自然资源执法队伍。二是形成一支执法队伍。按照“一个部门一支队伍”“一个领域一支队伍”要求,应把县级林业和草原执法队伍统一并入自然资源执法队伍。林业执法涉及到森林公安,可借鉴河南清丰县的做法,成立自然资源警察队伍,承担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和林业领域的执法职责,壮大基层自然资源执法力量。城乡规划执法职责在与住房和建设部门分工方面,宜分不宜合。三是厘清县乡两级执法队伍职责。乡镇级设立一支综合执法队伍后,还应按照执法“重心下沉”要求,合理划分县乡两级执法队伍职责。县级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应主要负责城区及跨区域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协助乡镇综合执法队伍涉及的自然资源执法工作。乡镇综合执法队伍重点负责本辖区日常执法巡查、制止、报告、立案、查处、移送等工作。四是不再保留基层自然资源所。原来由基层自然资源所承担的部分执法职能,会逐步统一整合到乡镇级综合执法队伍,同时原来基层自然资源所承担的宅基地监督管理职责,也将移交农业农村部门,因此,基层自然资源所基本已无保留的可能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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