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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如何“加处罚款”

白建军 自然微论坛 2024-01-10


在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加处罚款的,如果行政相对人在催告前只缴纳罚款,而没有履行加处罚款的,行政机关不强制执行加处罚款存在履职风险。本人结合执法实际,浅谈加处罚款的性质、标准、加处罚款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加处罚款”的性质
行政行为有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之分。从行政法理论上讲,如果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政机关对他作出“罚款决定”,这属于基础行为(基础决定);当事人到期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72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加处罚款决定”,这属于执行行为(执行决定)。在这里,“罚款决定”属于行政处罚行为,适用《行政处罚法》;“加处罚款决定”,属于执行行为,适用《行政强制法》。因此加处罚款是行政强制措施。
二、“加处罚款”可以选择适用
“加处罚款”的提法最早源自《行政处罚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加处罚款而非“必须”或“应该”加处罚款。同时,《行政强制法》第45条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情形,同样表述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综上可见,“加处罚款”并非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必选动作,而是类似自由裁量权一样,可由自然资源行政部门自主决定的。在日常自然资源执法执法中,应当按照“以加处为常态,不加处为例外”的原则进行把握,经自然资源行政部门集体讨论决定不加处的,应当在集体讨论记录中说明理由。
三、“加处罚款”强制执行程序
虽然是否加处罚款可由行政机关自定,但需要注意,自然资源行政部门送达给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如有“加处罚款”,必须要与后续执行程序保持一致,如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加处罚款,而后续执行程序也必须对加处罚款进行执行。处罚决定书写成“逾期不缴罚款,本机关将按每日3%加处罚款”,即意味着自然资源行政部门选择了“加处罚款”这种方式,只要超过15天之后缴款,包括催告后10天内补缴款的,原则上都必须按照天数计算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后,行政处罚相对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催告,催告执行金额原则上包含加处罚款内容,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该条第3款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有几个日期需要明确:
一是罚款执行期限。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该期限为15日,该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不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二是加处期限。当事人到期未缴纳罚款,行政机关需要加处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后第16日开始计算,由于加处罚款数额不能超过本金,因此每日按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期限不能超过33天。
三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也就是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第6个月后至第9个月前。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4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结合第53条和54条来理解,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的催告履行期限为10日,该期限应当包含在第53条规定的3个月期限内。(推荐阅读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时限规定及新的调整变化

(作者单位:新疆昌吉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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