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助手】新版代开发票归纳总结
一、什么是代开发票?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以及作废代开发票的行为。
二、其他个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答:其他个人转让、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办理。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税总函〔2016〕145号
三、一般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不能。
四、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吗?
答:可以代开普通发票,但是一般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本文第二条所列情形外)。
五、哪些情形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其他个人发生本总结第二问的情形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 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4.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纳税 30 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六、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的报送条件为除异地代开外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2.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除自然人外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4.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在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 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以及除自然人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
5.《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的报送条件为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提供。
七、哪些情形下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代开普通发票的条件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可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包括保险企业、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收取佣金费用可以由支付方企业到税务机关申请汇总普通发票。
注: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
2.正在办证或应当办而没有办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证后才能代开领取营业执照到取得税务登记期间的收入;
注: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已办证的单位和个人一般应当自己领购,而不能代开发票,除了以下情形: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4)对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推行范围。
(二)上述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八、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要报送哪些资料?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的报送条件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 人,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2.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自然人;
3.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单位;
九、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要交税吗,要交哪些税?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要交税。一般来说,零散个人临时经营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可能需要缴纳的税(费)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利建设基金和个人所得税等,有的还需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消费税。
增值税:代开普通发票如果是免税项目不交,个人按次纳税的,每次代开销售额不超过500元的不交;小规模纳税人当月代开发票金额、自领发票开具金额及其他未开票收入,累计不超过10万,季度代开累计不超过30万免征。对于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实际执行时,各地不大统一,一般是对于未办证的凭身份证代开的自然人,每次代开销售额不超过500元不交,超过500元要交。对于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以及组织临时登记户享受按月10万按季30万政策,如电信,旅游,保险等汇总代开的,还有各类村委会、事业单位办组织临时登记的按季享受。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消费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同时征收消费税。
城建税:零散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没有增值税的,就没有城建税;缴了增值税的,就有城建税。代开发票地点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减半优惠。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减半优惠。
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地方教育附加率为2%,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减半优惠。
个人所得税:存在着较大的行业和地区差异。通常,对自然人从事经营所得,代开发票采取按照开票销售额的一定比率(征收率或附征率,一般是1%或1.5%)核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部分税务机关以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为其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并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对个人出租房产的个人所得税一般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采取据实征收的,个人出租住房,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房产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房产转让收入减除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个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照房产转让收入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应纳税额=房产转让收入×征收率。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代开出租不动产发票时,需要缴纳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对于享受减征、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减半优惠。
土地增值税:代开转让不动产发票时,需要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代开出租不动产发票时,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减半优惠。
印花税:对于从事购销、加工、承揽、仓储、运输、技术等业务的零散个人,申请开具发票时、还可能需要附征印花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减半优惠。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十、不得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序号 | 文件依据 | |
1 | 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2 | 不征税项目 | 总局公告2017年45号 |
3 | 销售免税货物,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可开) | 国税发〔2006〕156号 |
4 |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总局公告2014年11号 |
5 | 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总局公告2012年24号 |
6 |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 | 总局公告2017年11号 |
7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 国税函〔2009〕090号,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8 | 纳税人销售旧货 | 国税函〔2009〕90号,财税〔2014〕57号 |
9 | 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 国税发〔2006〕156号 |
10 |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 国税函〔2009〕 |
11 |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 总局公告2016年47号 |
12 | 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安全保护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 总局公告2016年47号,总局公告2016年68号 |
13 | 金融商品转让 | 财税〔2016〕36号附件2 |
14 | 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税〔2016〕36号附件2 |
15 | 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 财税〔2016〕36号附件2 |
16 |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费用。 | 财税〔2016〕36号附件2 |
17 |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 财税〔2016〕47号 |
18 |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 | 总局公告2016年69号 |
19 |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 | 总局公告2016年69号 |
20 |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 | 总局公告2016年69号 |
其中不征税项目:
编码 | 不征税项目 | 释义 |
6 |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 指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
601 |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
602 |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 收款预收款时纳税义务未发生(财税〔2016〕36号附件1(实施办法)) |
603 |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 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604 | 代收印花税 | 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 |
605 | 代收车船使用税 | 代收车船税,代收行为。 |
606 |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 |
607 | 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财税〔2016〕36号附件2) |
608 | 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 |
609 | 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6年69号) |
610 | 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 未发生销售行为 |
611 | 不征税自来水 | 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 |
612 | 建筑服务预收款 | 收款预收款时纳税义务未发生(财税〔2017〕58号) |
613 | 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十)》 |
十一、自开票行业有哪些?
1. 目前允许自开发票的范围为:将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8个行业。
2. 已经纳入自开票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不管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都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选择自开专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4.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5.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的增值税开票系统。不论是否在自开专票试点行业之内,都可以继续自开专票。
6. 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销售额,要计算应纳税额缴纳增值税。该部分专票销售额不享受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税政策。如果想享受增值税免税,需要将原已经开具的专票全联收回或者红字冲销。
7. 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十二、代开发票的征收率有哪些?
一般是3%,除了不动产(含房地产,住房)的销售、出租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5%,个人出租住房是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十三、代开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怎么办?
当月发现的,收回全部联次发票(购货方没有认证抵扣),可以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相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正常申报税款。
跨月发现的,不能作废。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如果是普通发票,到代开税务机关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以下两种情形:
1、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到代开税务机关开红字专用发票。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代开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十四、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备注栏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十五、代开普通发票时,可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有哪些?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买方为自然人或符合下列4项条件之一的单位(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可不填写:
1.我国在境外设立的组织机构;
2.非常设组织机构;
3.组织机构的内设机构;
4.军队、武警部队的序列单位等。
十六、可委托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要符合哪些条件?
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
十七、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点是什么?需提供哪些资料备案?需向代开单位提供哪些资料?
代开地点: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
备案:应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资料:向代开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依据: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十八、其他个人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如何办理?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依据: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0 号、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十八、建筑业异地施工开票地点是什么?
答:建筑业的开票地点与预缴税款地点和纳税义务发生地点是一致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跨市跨省的异地项目,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而本地项目,不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收到预收款时,所有项目都需要预缴,本地项目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异地项目发生地预缴。
来源:小颖言税原创整理,作者: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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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卡会员:9680元(6人次现场学习,首次限4人)赠送(8本财税书+10个音频课程+U盘版财税快讯+精美礼品)
(3)贵宾卡会员:17800元(13人次现场学习,首次限5人)赠送(13本财税书+13个音频课程+U盘版财税快讯+精美礼品+移动电源)
(4)钻石卡会员:26800元(23人次现场学习,首次限8人)赠送(16本财税书+16个音频课程+U盘版财税快讯+精美礼品+移动电源+价值3000元飞狼财税通软件一套)
(5)集团卡会员:46800元(33人次现场学习,含1天我方指定讲师内训)赠送(19本财税书+19个音频课程+U盘版财税快讯+精美礼品+移动电源+价值3000元飞狼财税通软件一套)
【网上课程收费标准】
1、3000元收费给予企业2800听课积分
2、9680元收费给予企业一年网上听课所需积分、网上课程随意听,另外给予企业现场听课6人次、加年会赠送2人次,共8人次现场听课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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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课程收费标准】
单次收费:3680/人 (建议加入我司会员,会员一人次合一千元左右、非常实惠!)
会员收费如下:
(1)体验卡会员:6380元(3人次现场学习,首次限2人)5本财税书+5个音频课程+U盘版财税快讯+精美礼品+(备注:此体验卡只限个人办理)
(2)普通卡会员:9680元(6人次现场学习,首次限4人)赠送(8本财税书+10个音频课程+U盘版财税快讯+精美礼品)
(3)贵宾卡会员:17800元(13人次现场学习,首次限5人)赠送(13本财税书+13个音频课程+U盘版财税快讯+精美礼品+移动电源)
(4)钻石卡会员:26800元(23人次现场学习,首次限8人)赠送(16本财税书+16个音频课程+U盘版财税快讯+精美礼品+移动电源+价值3000元飞狼财税通软件一套)
(5)集团卡会员:46800元(33人次现场学习,含1天我方指定讲师内训)赠送(19本财税书+19个音频课程+U盘版财税快讯+精美礼品+移动电源+价值3000元飞狼财税通软件一套)
【网上课程收费标准】
1、3000元收费给予企业2800听课积分
2、9680元收费给予企业一年网上听课所需积分、网上课程随意听,另外给予企业现场听课6人次、加年会赠送2人次,共8人次现场听课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