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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怎样面对公交车司机报复社会这类极端事件

李子旸 李子旸 202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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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司机故意把车开进江里,带着车上几十人同归于尽。看到如此可怕的事件,大家想到的可能都是:如何预防今后再发生这种事?能不能找到完全杜绝和预防的办法?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分为两个层次:在具体事件的层面上,基本上没有办法。但在整体的层面上,可以讨论社会基层治理问题的思路。

 

先说说第一个层次。

 

类似事件,之所以无解,主要原因就是极小概率。小概率是统计学的一个专用术语,意思是说,某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也就是概率极小,所以在单次情况下不会遇到。只有次数多了,才会遇到。

 

一般把这条线划为5%(也有说是1%的),也就是说,如果概率低到5%,可以认为,单次就不会发生。你是一个个体人,就相当于“单次”。所以,对小概率事件,你的最佳策略是视而不见,当它不存在。

 

小概率尚且如此,极小概率,被你这个“单次”赶上,可能性就更渺茫了。比如坐飞机,虽然理论上飞机可能掉下来,但你实际上无需为此担心,该坐就坐,别杞人忧天瞎操心。

 

同样,坐公共汽车赶上变态疯狂的司机,概率当然是极小极小特别小。以中国之大,十几亿人,每天路上不知道有多少公交车来来往往,这几年也就发生过两次。虽然新闻报道都让人心惊肉跳,但事实上,遭遇这种事的概率,比遭雷击或者遇到交通事故要低很多很多,几乎就是零。

 

如果你因为害怕遭遇这种事,改成骑自行车上下班,那反而要面对概率高得多的道路交通事故。这是很不理智的选择。最好别这么干。

 

 

这里有一个困难点,那就是,人的大脑不擅长处理极小概率事件。

 

严格来说,是人的大脑还没有进化到适应超大群体现代社会生活的程度。几十万上百万年的进化史中,人类群体生活的数量,顶多是几十上百人。扩展到现代百万千万甚至上亿的群体生活,往多了说也就几百年。现代化大城市的历史则更短,顶多只有一百多年。大脑的进化远远没有跟上这种变化。

 

所以有“邓巴数”也就是150定律之说。对人来说,稳定的社交网络人数不超过150人——大多数人也就是几十甚至更少。超过这个数量的人际交往,必定就会很薄弱,彼此之间,连熟人都算不上,基本上就是通讯录里的一个名字。

 

邓巴数的含义在于,大脑其实只擅长在几十上百人的群体中处理人际关系。虽然现在大家生活在人数多得多的大社会中,但大脑仍然会不自觉地把各种外界信息和刺激“嵌入”到邓巴数中去理解,并做出相应的反应。可是,对极小概率事件来说,这种反应是过度的。你本该视而不见才对。

 

比如,在微博上,有人有几万真实关注者。其中有几个人在评论中骂他,也就是说,谩骂攻击的发生率,其实只是万分之几的极小概率事件。按理来说,即使要做出反应,他也应该限于只做出万分之几的对等反应。

 

可是,很多人就是没办法准确地“对等反应”。万分之几的谩骂攻击,在他们看来,就像在办公室里被面对面的同事谩骂攻击一样严重和难以容忍——这就是把极小概率事件嵌入邓巴数以后的反应。

 

他们往往因此闷闷不乐,情绪受到很大影响,甚至忍不住反唇相讥,和那“万分之几”去公然对骂,结果斯文扫地,贻笑大方。这岂不是用几分之一甚至全部的精力去应对万分之几的事件么?这不是在冒傻气吗?

 

难点在于,大脑限定了,你没法做出“万分之几”的反应。你要么完全不理睬,要么必然做出几分之一甚至全身心投入的反应。大脑和情绪是手动挡,不是无级变速。换句话说,对极小概率事件,大脑会将其按照正常概率甚至大概率事件去处理。这就用力过猛了。

 

在这方面,计算机就比人脑有优势。计算机不受邓巴数的限制。只要事先设定好了代码,它可以精确地对刺激做出相应反应,既不多一点,也不少一点,代码规定是多少就是多少。计算机可能混乱,但计算机没有情绪。

 

 

认识到大脑的这个局限,我们应对极小概率事件时的策略也就清楚了,那就是零应对,什么也不做。见怪不怪,其怪自败。只有这样,才能把极小概率事件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而且,极小概率发生的极端事件,看起来各有原因,但实际上,这些原因和极端事件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充分-必要关系。起主要作用的,其实是各种无法控制的偶然因素。

 

因此,对于那些极端事件,即使你找出相关原因,并完全消除这些原因,也无法确保今后就完全彻底不再发生。你能做到的,顶多就是降低发生的概率。可是,极端事件本身已经是极小概率,你再降低概率,又有什么区别和意义呢?用很多高新科技,费很大力气,把一杯饮用水的纯净度从99.999%提高到99.99999999%,这有什么意义呢?这不是瞎折腾吗?

 

因为发生了公交车司机驾车冲入江中这种事,今后就严格管理所有公交车司机,凡是有心理问题、家庭矛盾、劳资纠纷等隐患的,一律不许上岗;要求公交公司管理者密切监控司机情绪;要求所有类似拆迁等事务不许留有隐患,必须相关各方都满意;甚至要求有关部门每天检查公交车等等。

 

问题在于,即使做到这一切,谁敢百分百肯定,今后就不会再发生类似恶性事件呢?

 

更麻烦的是,这些严厉措施,势必加大各方的成本,影响损害很多人的利益,反而会制造出更多的不满甚至怨恨。极端事件的发生率,说不定因此会提高。这不成了南辕北辙了吗?

 

所以,从具体事件的层面来讲,对极小概率发生的极端事件,恐怕我们不得不接受的现实就是:社会就是无能为力。这世界上就是有无缘无故的倒霉。

 

无论社会的经济水平发展多高、各项制度多么完善、人们的道德水平多高、社会和谐程度多高,仍然会偶尔发生可怕的极端事件。只要这些极端事件的概率保持在极小的范围内,就不应该因此否定社会现实,并鲁莽地做出改变——这种改变很可能会恶化而不是改善现实。

 

 

很难事先预防,不等于事件发生后也无事可做。对于这种极端事件,事后工作主要包括两个要点:

 

一、新闻报道必须高度节制,仅限于报道消息,绝不允许媒体做任何渲染、鼓动或者详细介绍,尤其不能深入报道罪犯背景、生活情况和所谓“犯罪动机”,也不能报道案件发生细节。现实一再证明,这种报道,可能会引发、诱发类似犯罪,不可等闲视之。

 

至于那些对罪犯做同情式报道,甚至呼吁社会“理解”罪犯的报道,更是应该毫不留情地封杀。任何事件,都能找到一大堆相关的“原因”,但如前所述,这些原因根本不是犯罪的充要条件。无数其他社会成员在面临类似或者更恶劣的处境时,都没有选择犯罪。极端事件的发生,主要是因为种种不可控的偶然因素。在这方面,即使要研究,也只能在学术和内部进行,而不能在公共舆论上大肆报道,不负责任地胡乱分析。这无异于为罪犯开脱,是在公然欺凌受害者和破坏社会秩序的基础。

 

二、应该把针对不特定人群的恐怖型犯罪和一般刑事犯罪区分开。一般刑事犯罪,适用于罪刑对应和罪责自负原则,但对恐怖型犯罪,应该制定“连坐”式的惩罚规定。其家人或其他共同生活者,应该举报而未事先举报者,要按共同犯罪严厉打击。应该让所有公民确立一种意识,对恐怖犯罪,公民没有袖手旁观的权利。知情不报就是同谋。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事先发现和预防恐怖性犯罪。

 

同时,如果连坐式的规定广为人知。那些潜在的极端犯罪分子就会顾虑更多。极端犯罪者可能不在乎自己的生死,但他们如果意识到事后他们的家人也会受到严重打击,就有可能因此放弃犯罪。而他们的家人,为了避免被连坐,一旦发现相关信息,就会及时举报揭发。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对那些严重的恐怖型犯罪,即使法律没有规定连坐,愤怒的受害者家属也有可能私力报复罪犯家属等人——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私力报复,往往会得到社会公众乃至警方的同情支持或者默许。

 

相比法定的、规则明确的“连坐”,公民的私力报复更容易失控乃至导致社会动乱。而如果想要压制公民私力报复,法律就应该提供替代办法,这才符合真正意义上的公正。

 

 

当然,如前所述,即使有连坐式的规定,也仍然不能保证百分百杜绝和预防极小概率发生的极端事件。那么,对这种极端事件,事先就一点儿办法也没有吗?

 

这个问题如果引申开来的话,其实是个社会基层治理问题。这就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了。

 

危害严重的极端事件,可能只是小概率发生,被各种偶然因素影响,很难事先完全预防,但社会基层的各种矛盾、冲突、不和谐,却是大概率事件,应该有体系性的解决办法。

 

这些广泛存在的社会基层的矛盾、冲突、不和谐,如果能被大量解决,少数极端事件,一方面可能在苗头阶段就被化解了,另一方面,即使不能化解,也会被相关部门注意到,纳入监测和控制的范围,甚至可能加以预防和事先制止。

 

如何实现这种有效的社会基层治理,是当代中国社会的一大难题。尤其是在单位制度基本解体和无效以后,对私有产权分立的城市住宅小区,如何进行有效的治理和管理,目前还没有针对性的办法。业主委员会能发挥的作用,很小。

 

在这些方面,已有人做过深入的思考,提出了很有启发的思路。关于这方面的内容,我们下次再说。

 


-- 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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