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眼中的新旧收入准则四大突出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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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
今年我们真是“杠上”新收入准则了,汪汪前后其实讲述了很多遍,就不知道大家目前消化的程度了。
今天,我们温故而知新,来和大家聊一聊,我眼中的新旧收入准则的四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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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四大变化
官方给出的四大变化如下,之前我们也有聊过。
但除了第一点勉强能明白,2、3、4理解起来确实不容易。通过学习新收入准则,并且结合了2019年年报中已经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公司相关描述,下面我们给出“我眼中的新旧收入准则四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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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变化:
收入确认更贴近实际情况,但涉及更多的主观判断
旧收入准则较为简单,对满足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没有给出具体实务运用的条条框框。而新收入准则更为详细地指出了收入确认的模型以及确认的时点,因此在操作时,也可以更贴近实际情况。
但灵活性的代价就是会融入更多的主观判断,或者说更容易通过操纵准则,而达到报表数据的某种目的。
比如在判断合同是时段履约,还是时点履约时,具体涉及到的条款,有时候是“言之有理”即可,而很难量化去界定时段还是时点。这也是我们下文中要说的第二个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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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变化:时段or时点?
时段履约义务or时点履约义务,个人认为是整个收入准则涉及到专业判断中,最为重要部分之一。
如果是时段履约义务,那么按照履约进度在时段内确认收入,一般采用投入法或产出法。
如果是时点履约义务,则在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收入。
时段or时点的不同,会导致收入确认时点前移或后移,对收入确认是否跨期存在影响。
一般来说,我们认为履约义务都属于时点履约,只有满足下述三种条件之一,才属于时段履约:
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从客户角度出发)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从客户角度出发)
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的用途,且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从公司角度出发,因此判断会更严苛)
上次我们聊的三个案例,其解说里非常详细地通过说明是否满足上述三者之一,来判断时点or时段履约义务,大家有兴趣可以回戳:
思路是非常值得参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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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变化:
对总额法和净额法有更完善的指引
新收入对一些特定交易,都有比较详细的指引。在实务中运用比较广泛,又带有迷惑性的,应该是总额法和净额法了。
有关总额法or净额法,之前我特地写过一篇文章,不过是付费的。当时主要考虑写的时候花费很多心思,因此选择付费。大家有兴趣可以去看看。我这里也简单说说。
首先是捋一捋参与交易的各方,并且识别出谁是主要责任人角色,谁是代理人角色。主要责任人是采用总额法确认;代理人则是采用净额法确认。
那么难点就在于如何识别主要责任人or代理人?这里需要引入一个新词汇“控制权评估”,但不用畏惧,其实主要是判断商品转让前,谁真正能够控制商品或服务。
因为原本收入确认的核心,就是控制权的转移。所以我们在发现交易中存在三方的情形时,要考虑在商品转让前,谁真正能够控制商品或服务。
实务中有很多类似的案例。比如说代销模式、经销商模式,那么代销模式中代销方很可能属于代理人;而经销商模式中,一般有可能是属于主要责任人。
准则中虽然也说了很多判断的指引,但我认为其实更需要把自己带入进去,用逻辑去考虑问题。转让前,“我”是否真正能够控制商品或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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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变化:部分合同成本可以资本化
可能是因为部分目前已经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公司,属于房地产等行业,因此合同成本可以资本化这一点,影响是比较普遍的。
我们来看看万科的18年年报中是怎么说的:
这里把佣金作为了合同取得成本,并且予以资本化。而之前对于佣金这块,都是需要在发生的当期费用化的。这点在我看来是真正引起核算较大差异的项目。其余更多是措辞上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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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上述四个是我整体看下来,眼中的新旧收入准则具体四大变化。当然,新旧收入准则之间的不同之处非常多,结合实务总结了上述四点,也欢迎大家补充。
我们对收入准则的探讨,其实也积累了不少篇幅了,今天刚好花时间捋一捋,也方便想学习的朋友,边学习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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