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件终结执行后依法转让且经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点击上方"青天在线"获得更多实用资讯
声明:青天在线团队对推文导读/裁判要旨设定、内容编辑及标题修定拥有权利;转载推文时需标明转自青天在线公众号,否则视为侵权。
关键词
终结执行 恢复执行 执行异议 执行监督 债权转让裁判要旨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例索引
【宁高、中国工商银行枣强县支行与河北省枣强县造纸毛毯厂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案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 号:(2020)最高法执监425号
案 由: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8日
裁判理由
【案情补充】河北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执行结案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本案中,原执行案件已被衡水中院(2002)衡执字第76号民事裁定终结执行,即该执行案件已经结案。而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是执行程序中的一个程序性问题,应在执行程序中提出,现宁高向原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没有依据。另一方面,宁高请求变更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恢复执行,其目的是要申请重新启动、恢复一个新的执行程序,那么能否立案、是否符合恢复执行的法定条件,应由相关部门审查判断,而非执行异议审查的范畴,故对宁高的申请应予驳回,衡水中院以宁高申请执行不符合立案条件,认为其执行异议事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的理由和主文错误,应予纠正。对此,宁高所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只能据此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而不能据此裁定驳回异议请求的意见,河北高院予采纳。综上,衡水中院(2019)冀11执异105号执行裁定错误,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衡水中院(2019)冀11执异105号执行裁定;二、驳回宁高的异议申请。
申诉人宁高不服河北高院(2020)冀执复251号执行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对申诉人宁高提出的关于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并恢复案件执行的请求,应适用何种程序审查。
本案中宁高向执行法院提出关于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并恢复案件执行的异议请求,虽然以执行异议申请书的名义提出,但其实质请求是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并恢复案件执行。执行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依法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查。
对于申诉人宁高向执行法院提出恢复案件的执行,涉及执行实施程序是否启动的问题,应通过执行实施程序审查处理。当事人对相关处理结果不服,可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救济。
而对于宁高向执行法院提出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因此,对于申诉人宁高向执行法院提出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衡水中院和河北高院应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处理。然而,衡水中院对于宁高向其提出关于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并恢复案件执行的请求,并未按照上述程序审查,河北高院亦未予纠正,因此,本案应发回衡水中院依法重新审查处理。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执复251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1执异105号执行裁定;
三、本案发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版权公告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青天在线团队综合编辑。本公众号所发布的文章权利属于署名作者所有,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编辑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转载请注明来源“青天在线”公众号及作者。本公众号文章仅供学习与交流,不代表任何的官方解读和实践指导性建议,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转载文章如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点击下方文章标题 阅读更多精彩文章
1.最高法院:城镇居民退休后户籍迁回农村定居,原祖宅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继续居住的,有权重修祖宅或申请宅基地建房2.最高法院: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前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仍须举证证明其非实际控制人及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3.最高法院:夫妻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该子女过户请求权优先于此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可排除对房屋的强制执行4.最高法院: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特征,而是约定无论经营、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收益,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5.最高法院:合伙人出资受损,没有约定或未进行退伙结算、合伙解散清算无权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责任,亦无权要求合伙债务人直接对其承担责任
6.最高法院:承包人与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以房抵债,属于其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有权阻却普通债权的强制执行
7.最高法院:股东以获取验资为目的短暂将资金转入并转出构成抽逃出资,法定代表人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应承担连带责任8.最高法院:调减违约金由法院综合考量决定,而非由主张调减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9.最高法院:车位属于满足业主住宅需要的必要配套设施,具有特别优先保护必要的居住权利属性,即便存在银行抵押权购房人亦可以排除强制执行10.最高法院:在民间借贷中“算账结息换条”即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款协议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计收复利的行为,法院可予以支持青天在上,我们在线
正义不缺席!
联系电话:400-688-6317
邮 箱:fuwuqtzx@163.com
喜欢本文就点下【在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