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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就个案请示所做的答复意见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类案检索的规定系就相类似案件作统一裁判尺度的参考,并非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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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就个案请示所做的答复意见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类案检索的规定系就相类似案件作统一裁判尺度的参考,并非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关键词
借款合同纠纷 类案检索 强制性规范 单位证明 保证期间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系最高人民法院就个案请示所做的答复意见,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关于类案检索的规定,系就相类似案件作统一裁判尺度的参考,并非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案例索引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彬、毛志刚、滕赪伟、占荣仙、上饶市万力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21)最高法民申1049号
案 由:企业借贷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06月22日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博能小贷公司提交了债务催收通知书、EMS快递单存根(寄件人存联)及EMS投递网络查询情况截图,证明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滕赪伟、占荣仙、万力公司主张了相关权利。但是博能小贷公司提交的EMS快递单存根在“经办人”、“签发时间”、“收寄人员”、“寄件人签名”等处均是空白,不符合常理。从博能小贷公司提供的邮寄单载明的收件人地址看,既不是万力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也不是滕赪伟、占荣仙身份证载明的住址,更不是《客户材料邮寄地址确认函》或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通讯地址。涉及万力公司的邮单上,收件人并非万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滕赪伟,而是公司员工洪娟,而洪娟否认收到了案涉邮件,万力公司亦未授权或指示洪娟接收案涉债务催收函件。从博能小贷公司与万力公司及滕赪伟的相互关系看,万力公司系博能小贷公司的股东,滕赪伟系万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亦担任过博能小贷公司的董事,万力公司也经常派员参加博能小贷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等,博能小贷公司完全可以采取更为直接和有效的方式向万力公司、滕赪伟等主张保证责任,而博能小贷公司怠于主张,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二审判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结合邮政南昌寄递事业部出具的《复函》及法院依职权形成的《调查笔录》,认定博能小贷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向滕赪伟、占荣仙、万力公司主张了相关权利,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系最高人民法院就个案请示所做的答复意见,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关于类案检索的规定,系就相类似案件作统一裁判尺度的参考,并非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故二审判决结合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免除滕赪伟、占荣仙、万力公司的保证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附(编者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文号: 〔2003〕民二他字第6号发文日期: 2003年06月12日施行日期: 2003年06月12日(2003年6月12日 [2003]民二他字第6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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