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CCAR】第27.865条&第29.865条

2017-02-22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7-R1


外挂物

第27.865条  外挂物


    (a)必须通过分析或试验或两者结合的方法表明,对于社情用于无人外挂载重的旋翼航空器-装载组合的旋翼航空器外挂物的吊挂设备,能承受等于2.5按第27.337条至第27.341条规定的某一较小的载荷系数乘以经申请核准的最大外挂物的重量所产生的限制静载荷。必须通过分析或试验或两者结合的方法表明,对于申请用于有人外挂载重的旋翼航空器-装载组合的旋翼航空器外挂件的吊挂设备和相应的载人装置,能承受等于3.5或按第27.337条至第27.341条规定的某一较小但不小于2.5的系数乘以经申请核准的最大外挂物的重量所产生的限制静载荷。对于任何级别旋翼航空器-装载组合和任何类型外挂载重的载荷,必须作用在垂直方向成最大角度的任何方向上,但不小于30度,然而,如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此30度角可以降至更小的角度:

          (1)规定使用限制,把外挂物的作用限制到已表明符合本条要求的角度之内;

          (2)已表明在使用中不会超过比较小的角度。

     (b)对于可抛放旋翼航空器-装载组合的外挂物吊挂设备,必须具有使驾驶员在飞行中能快速释放外挂物的释放系统,该快速释放系统必须由一个主快速释放子系统和一个备用快速释放子系统组成。且者两个子系统是相互隔开的。该快速释放系统及其操纵机构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主快速释放子系统的操纵机构必须安装在驾驶员的主操纵机构上或者在等同的可接近位置上。而且必须设计和布置成在应急情况下可以由任一驾驶员或一位机组成员操纵它,且没有危险地限制他们操纵旋翼航空器的能力;

          (2)必须提供驾驶员和另一位机组成员容易接近的备用快速释放子系统的操纵机构;

          (3)主、备用快速释放子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ⅰ)在带所有外挂物直到包括经申请核准的最大外挂限制在和的情况下,其工作正常、可靠、耐久;

              (ⅱ)能防止从外部和内部来的电磁干扰和闪电防护,以预防意外的载荷释放。

                  (A)对于用于无人外挂载重的可抛放式旋翼航空器-装载组合,要求的最大保护电场强度为20伏/米。

                  (B)对于用于无人外挂载重的可抛放式旋翼航空器-装载组合,要求的最大保护电场强度为200伏/米。

              (ⅲ)对可能由旋翼航空器任何其它电气或机械系统的失效模式引起的任何失效进行保护。

     (c)对于用于有人外挂载重申请的旋翼航空器-装载组合,旋翼航空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可抛放外挂物,要有符合本条(b)要求的快速释放系统。且符合下列要求:

             (ⅰ)为主快速释放子系统,提供一套双作动装置。

             (ⅱ)为备用快速释放子系统,提供一套隔开的双作动装置。

         (2)具有可靠的经批准的载人装置,该系统具有对于外部乘员安全必不可少的结构功能和人员安全特性。

         (3)在所有适当位置设置标牌和标记,清楚表明主要系统的操作指南及对于载人装置的进、出指南。

         (4)设置指定的机组成员和外部人员之间所要求的直接通话联络设备。

         (5)在飞行手册中包含有执行有人外挂载重操纵的适当的限制和程序。

    (d)临界构型的可抛放外挂物外挂物必须用分析、地面试验和飞行试验相结合的方法表明在正常飞行条件下,在整个批准的使用包线内时可以运输和释放的,且对旋翼航空器不产生危险。另外必须表明在应急飞行情况下,外挂是可释放的且不会危及旋翼航空器。

    (e)外挂物吊挂设备附近必须设置标牌或标记,其上清楚标明第27.25条和本条所规定的使用限制和经核准的最大外挂载重。

    (f)对用于无人外挂载重的旋翼航空器-装载组合,本规章第27.571条疲劳评定不适用,但关键结构部位失效会导致旋翼航空器发生危险除外。对于用于有人外挂载重的旋翼航空器-装载组合,本规章第27.571条疲劳评定适用于整个快速释放和人员携带装置结构系统及其连接件。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9-R1



外挂物的吊挂设备

第29.865条 外挂物


(a)必须通过分析或试验,或者两者结合表明,对于用于无人外挂载重申请的旋翼航空器-装载组合的旋翼航空器外挂物吊挂设备,能承受等于2.5或按第29.337条至第29.341条规定的某一较小的载荷系数乘以经申请批准的最大外挂物的重量所产生的限制静载荷。必须通过分析或试验或者两者结合的方法表明,对于用于有人外挂载重申请的旋翼航空器-装载组合的旋翼航空器外挂物的吊挂设备和相应的载人装置,能承受等于3.5或按第29.337条至第29.341条规定的某一较小但不小于2.5的系数乘以经申请批准的最大外挂物的重量所产生的限制静载荷。对于任何级别旋翼航空器-装载组合和任何类形外挂载重的载荷,必须作用在垂直方向。对于任何适用的外挂载重类型的可抛放外挂物,其载荷也必须作用在使用中所能达到的与垂直方向成最大角度的任何方向上,但不小于30°。然而,如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此30°角可以降至更小的角度:

(1)制定使用限制,把外挂物的使用,限制到已表明符合本条要求的角度之内。

(2)已表明在使用中不会超过此较小的角度。

(b)对于可抛放型旋翼航空器-装载组合的外挂物的吊挂设备,必须具有使驾驶员在飞行中能快速释放外挂物的释放系统。该快速释放系统必须由一个主快速释放子系统和一个备用快速释放子系统组成,且这两个子系统是相互隔开的。该快速释放系统及其操纵机构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主快速释放子系统操纵机构必须安装在驾驶员主操纵机构上或等同的可接近的位置处,并且必须设计和布置成在应急情况下任一驾驶员或一位机组成员都能操纵而无危险地限制其操纵旋翼航空器的能力。

(2)备用快速释放子系统操纵机构的设置,必须保证任一驾驶员或其他机组成员易于接近。

(3)主、备用快速释放子系统要满足下列要求:

(ⅰ)在带所有外挂物直到包括经申请批准的最大外挂限制载荷情况下,其工作正常、可靠和耐久;

(ⅱ)能抗从外部和内部来的电磁干扰和进行闪电防护,以预防意外的载荷释放。

(i)对于用于无人外挂载重的可抛放式的旋翼航空器-装载组合,要求的最小保护强度为每米20伏的无线电频率场强。

(ii)对于用于有人外挂载重的可抛放式旋翼航空器-装载组合,要求的最大保护强度为每米200伏的无线电频率场强。

(ⅲ)对可能由旋翼航空器任何其它电气或机械系统失效模式引起的任何失效进行保护。

(c)对于申请用于有人外挂载重的旋翼航空器-装载组合,旋翼航空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可抛放外挂物,要有符合本条(b)要求的快速释放系统,并且:

(ⅰ)为主快速释放子系统提供一套双作动装置;

(ⅱ)为备用快速释放子系统提供一套隔开的双作动装置;

(2)具有可靠且经批准的载人装置,该系统具有对于外部乘员安全必不可少的结构功能和人员安全特性。

(3)在所有适当的位置设置标牌或标记,清楚地标明系统操作指南,对于载人装置要标明乘员进入和退出的指南。

(4)设置指定的机组成员与外部人员直接通话的设备。

(5)在飞行手册中包含有执行有人外挂载重操纵的适当的限制和程序。

(6)申请使用A类旋翼航空器用于有人外挂用途,在飞行手册中应包含有关重量、高度和温度在内的单发停车悬停性能数据和程序。这种外挂须经批准。

(d)临界构型的可抛放外挂物必须用分析、地面试验和飞行试验相结合的方法表明在正常飞行条件下,在整个批准的使用包线内是可以运输和释放的,且对旋翼航空器不会产生危险。另外必须表明在应急飞行情况下,外挂是可以释放的且不会危及旋翼航空器。

(e)外挂物吊挂设备附近必须设置标牌或标记,其上清楚标明第29.25条和本条所规定的使用限制和经批准最大外挂载重。

(f)对于用于无人外挂载重的旋翼航空器-装载组合,本部第29.571条疲劳评定不适用,但关键结构部件失效会导致旋翼航空器发生危险除外。对于用于有人外挂载重的旋翼航空器-装载组合,本部第29.571条疲劳评定适用于整个快速释放系统和载人装置结构系统及其连接件。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原创文章】


 什么是质量管理体系?

 从适航法规谈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来源和演进

 浅析研发试飞特许飞行证颁发前的适航检查

 民用飞机发动机布局概述

 民用飞机驾驶舱显示仪表发展历程

 什么是“多电飞机”?

 什么是飞航工程师(Flight Engineer)?

 典型航空电子厂商

 民用客机航空电子系统的特点

 作用于飞机上的力

 飞机机翼设计和升力的产生

 飞机飞行的力学基础

 飞机的主要结构组成

 从亿航184看未来无人驾驶客机的发展

 故障树分析(FTA)方法综述

 民用飞机系统安全性适航要求概述

 结冰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飞机坠毁前谁来拯救飞行员

 十年磨一剑 – 回顾ARJ21十年成长路(多图)

 中国大型飞机发展战略研究报告 - 背后的理论

 中国大型飞机发展战略研究报告 - 历史的教训


中国民用航空局组织架构简介


 组织结构及主要职责

 直属机构

 驻外机构

 地区管理局

 离退休干部局

 直属机关党委

 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运输司

 人事科教司

 发展规划司

 航空安全办公室

 全国民航工会

 公安局

 机场司

 飞行标准司

 国际司

 财务司

 政策法规司

 综合司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说明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航空器适航管理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速查


【CCAR-25】中国民航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23】中国民航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21】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CCAR-33】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CCAR-34】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

【CCAR-35】螺旋桨适航标准

【CCAR-36】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CCAR-37】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

【CCAR-39】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45】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CCAR-53】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

【CCAR-55】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

【CCAR-183AA】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CCAR-183FS】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CCAR-183SE】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


咨询通告


【FAA AC】 AC 20-174《Development of Civil Aircraft and Systems》


管理程序


【CAAC AP】AP-00-AA-2013-04 适航审定工作表格使用要求


管理文件


【CAAC MD】MD-TM-2016-004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技术标准规定


【CAAC CTSO】技术标准规定汇总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一览表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一览表

 规范性文件(001~100)

 规范性文件(101~200)

 规范性文件(201~300)

 规范性文件(301~400)

 规范性文件(401~500)

 规范性文件(501~589)

 标准规范_国家标准类

 标准规范_行业标准类(001-040)

 标准规范_行业标准类(041-100)

 标准规范_行业标准类(101-200)

 标准规范_行业标准类(201-215)

 标准规范_行业标准类(201-215)

 标准规范_技术标准规定(CTSO)

 标准规范_专用条件和豁免

 




如何快速访问翼知堂?


第一步,关注“翼知堂”的公众号;

第二步,将“翼知堂”公众号的标识添加到桌面,建立桌面快捷方式;

  • 未来,您随时点击“翼知堂”公众号的桌面快捷图标,即可直接访问。

  • 另外,将“翼知堂”在您关注的订阅号清单中“置顶”,也是不错的选择,但仍然没有建立桌面快捷图标直接和便捷。

第三步,点击“翼知堂”公众号主页面底端的菜单选项,即可访问本文。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