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通告】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AC-SB-2016-001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AC-SB-2016-001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航安检设备使用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批、发放等相关工作。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目录参见附件1
2 项目信息
2.1 项目名称: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
2.2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2.3 项目编码:54044
3 办理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3.4《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程序规定》
4 审批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5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
6 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7 收费标准
安检设备使用许可工作不收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 申请人
指申请民航安检设备使用许可的安检设备制造单位
9 申请人代表
指由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合法授权,代表申请人或被许可人负责全程办理民航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相关事务的人员。
申请人代表在办理相关申请事务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0 申请人应当符合的条件
(1)具有制造安检设备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有完备的所申请使用许可设备的技术文件;
(3)有满足保证所申请使用许可设备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测人员及技术工人;
(4)有满足保证所申请使用许可设备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测设备;
(5)有满足保证所申请使用许可设备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场地、厂房、试验和办公条件;
(6)有满足保证所申请使用许可设备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质量管理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7)能够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培训服务和必需的配件,具有及时培训、指导并协助解决民航安检设备维修、维护和保养等工作的能力;
(8)民航局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11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申请书(附件2);
(2)境内注册申请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境外注册申请人提供营业证明文件,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原件);
(3)所申请设备的生产制造证明(原件);
(4)符合国家和民航局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技术文件:
①对于申请使用许可的设备属于旅客行李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货物运输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旅客行李X射线双视角安全检查设备、货物运输X射线双视角安全检查设备、旅客行李X射线多视角爆炸物探测安全检查设备、旅客行李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爆炸物探测安全检查设备等6个类别的,需要提交的技术文件包括;
a) 使用说明书
b) 技术说明书
c) 符合GB15208.1-2005中第4.3条、第4.5条、第4.6、第4.7条和第4.8条要求的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须具备相关检测资质
②对于申请使用许可的设备属于通过式金属探测安全检查设备类别的,需要提交的技术文件包括:
a) 使用说明书
b) 技术说明书
c) 符合GB15210-2003中第4.2.3条、第4.5条、第4.6条、第4.9条和第4.10条要求的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须具备相关检测资质
③对于申请使用许可的设备属于手持式金属探测安全检查设备类别的,需要提交的技术文件包括:
a) 使用说明书
b) 技术说明书
c) 符合GB15208.1-2005中第4.2条、第4.9条和第4.10条要求的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须具备相关检测资质
④对于申请使用许可的设备属于痕量爆炸物安全检查设备类别的,需要提交的技术文件包括;
a) 使用说明书
b) 技术说明书
c) 符合附件3要求的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须具备相关检测资质
(5)符合ISO 9001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文件;
(6)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清单目录;
(7)其他相关材料。
境内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中文版本的申请材料;境外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中英文两个版本的申请材料及中英文一致性声明,所有文件以中文版本为准。
12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或申请人代表)向民航局提交《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申请书》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2)民航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当场更正。更正后,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③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申请人代表)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后,申请人(或申请人代表)不按照本规定相关要求及时更正或补充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④申请事项不属于民航安检设备使用许可管辖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或申请人代表)向有关部门申请。
民航局决定受理民航安检设备使用许可申请的,与申请人(或申请人代表)签订“民航安检设备因许可鉴定造成的耗损免于追责声明”(附件4);申请人(或申请人代表)拒绝签署免责声明的,不予受理。
民航局作出申请受理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受理通知书》(附件5);同时向许可鉴定机构出具《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鉴定委托函》(附件6),委托许可鉴定机构实施许可鉴定。
民航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7)。
(3)许可鉴定工作包括技术文件审核和设备现场检测两部分。
①许可鉴定机构根据技术文件审核情况,于四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下列审核意见:
a) 技术文件内容完备准确的,审核结论为合格,进入现场检测阶段;
b) 技术文件不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要求申请人于二十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按时补正材料后,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文件审核;申请人未按时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②技术文件审核合格后,许可鉴定机构于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鉴定委托函》的委托顺序,与申请人商定设备现场检测计划,列出现场检测时间、地点、工作开展的基本条件等信息。
现场检测计划商定后,许可鉴定机构在中国民用航空安保信息网(http://www.sinoavsec.cn/)向社会公开委托函号、申请人、现场检测工作时间、地点等信息。
③现场检测工作完成后,许可鉴定机构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鉴定检测报告》报民航局。
④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鉴定机构完成《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鉴定工作事项报告书》报民航局:
a) 申请人的技术文件审核结论为不合格的;
b) 许可鉴定机构与申请人无法在十个工作日内就现场检测计划达成一致的;
c) 因申请人原因导致现场检测工作无法依照现场检测计划按时开展的;
d) 申请人在现场检测过程中出现不配合或随意干涉、扰乱检测工作等行为的。
(4)民航局收到《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鉴定检测报告》或《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许可鉴定工作事项报告书》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民航安检设备使用许可决定。
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附件8);不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申请不予许可通知书》(附件9)。
13 审批时限
13.1民航局对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许可申请资料的审查时限为五个工作日。
13.2民航安检设备使用许可的审批时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13.3许可鉴定工作时间不计入民航安检设备使用许可的审批时限。
14 使用许可的重新申请
14.1应当重新申请民航安检设备使用许可证书的情形:
(1)民航安检设备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已发生调整变化,经民航局评估认为需要重新申请的;
(2)已获得许可的设备,其算法、软件版本发生变化的;
(3)已获得许可的设备,其关键部件发生改变的,其中:
①属于旅客行李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货物运输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旅客行李X射线双视角安全检查设备、货物运输X射线双视角安全检查设备、旅客行李X射线多视角爆炸物探测安全检查设备等5种类别的,关键部件包括:
a) X射线源
b) X射线源控制器
c) 探测器板
d) 传送带电机及变频、减速装置
②属于痕量爆炸物安全检查设备类别的,关键部件包括:
a) 解析器
b) 电离和迁移管
c) 迁移管控制器
d) 主控板
e) 气路
③属于旅客行李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爆炸物探测安全检查设备类别的,关键部件包括:
a) X射线源
b) X射线源控制器
c) 滑环
d) 探测器板
e) 传送带电机
14.2可以重新申请民航安检设备使用许可证书的情形: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其中,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再进行使用许可鉴定现场检测:
(1)民航安检设备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未发生调整变化的;
(2)重新申请使用许可的设备,其关键部件、算法和软件版本未发生改变的。
14.3重新申请使用许可的申请材料
依照本指南第11条进行。
14.4 重新申请使用许可的审批程序
依照本指南第12条进行。
15 变更声明的提交
15.1应当提交变更声明的情形:
(1)在《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有效期内,除关键部件、算法和软件版本以外的其它部件发生变化的;
(2)申请使用许可时提交的符合ISO 9001质量控制体系证明文件失效后重新取得生效文件的;
(3)其它相关情形。
15.2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书面声明文件;
(2)设备发生变化或ISO 9001质量控制体系证明文件发生变化的自声明。
16 使用许可证书的换发
16.1申请人发生单位名称变更等变化的,应当申请换发民航安检设备使用许可证书。
16.2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换发申请书(附件10);
(2)申请人发生变更的书面声明及相关证明;
(3)符合ISO 9001的质量控制系统说明;
(4)其它相关材料。
16.3 审批程序
民航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换发申请条件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换发的决定。
17 使用许可证书的有效期
17.1民航安检设备使用许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17.2属于14.1(1)和14.2中的情形,使用许可有效期重新开始计算;属于14.1(2)和(3)的情形,使用许可有效期与原许可有效期一致;
17.3 属于16-中的情形,换发的许可证书有效期与原许可证书有效期一致,并注明换发日期。
17.4 国家和民航局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即将发生重大变更的,民航局可以为申请人颁发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民用航空安检设备使用许可。
18 使用许可证书的撤销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民航局应当撤销民航安检设备使用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鉴定工作人员(委任代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方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属于本指南第10条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申请民航安检设备使用许可时所符合的条件发生变化且无法持续符合要求的;
(6)属于本规定第14.1条规定的情形,被许可人未重新申请民航安检设备使用许可的;
(7)属于本规定第15.1条规定的情形,被许可人未向民航局递交书面声明和相关材料的;
(8)已取得使用许可证书的被许可人,其申请安检设备使用许可时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的;
(9)申请人或申请人代表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民航安检设备使用许可的;
(10)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19 办理基本流程
20 咨询事宜
20.1民航局提供申请材料示范文本、表格的下载途径,申请人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1)电话咨询
010—64092783
(2)现场咨询
中国民航局公安局安全检查处
20.2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民航局及其委托的许可鉴定机构有权拒绝答复,并有义务保密。
21 办公地址和时间
(1)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2)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6:30(节假日除外)
(3)乘车路线
地铁五号线、六号线东四站,公交美术馆东站。
附件1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目录
1、旅客行李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用于检查旅客手提行李和托运行李,且单次检查剂量小于5mGy,并能够根据不同等效原子序数的物质对X射线能谱吸收特性的不同规律,对被检物品的材料进行判别成像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2、货物运输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用于检查民用航空运输货物,能够根据不同等效原子序数的物质对X射线能谱吸收特性不同的规律,对被检物品的材料进行判别成像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3、旅客行李X射线双视角安全检查设备
用于检查旅客手提行李和托运行李,具备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两个角度成像视角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4、货物运输X射线双视角安全检查设备
用于检查民用航空运输货物,具备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两个角度成像视角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5、旅客行李X射线多视角爆炸物探测安全检查设备
用于检查旅客行李,能够根据不同等效原子序数物质对X射线能谱吸收特性的不同规律,利用多个视角X射线图像,对被检物品进行爆炸物探测并自动报警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6、旅客行李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爆炸物探测安全检查设备
用于检查旅客行李,利用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原理对旅客行李形成计算机断层成像图像,对被检物品进行爆炸物探测并自动报警的安全检查设备。
7、痕量爆炸物安全检查设备
通过采集空气中或被检物表面的细微颗粒或痕量蒸汽以探测爆炸物并鉴别其类别的检查设备。
8、通过式金属探测安全检查设备
一种金属探测设备,一般为竖立于地面的门框结构。当人步行通过其中时,该设备可以探测到通过者是否携带超过限定量的金属。
9、手持式金属探测安全检查设备
一种手持式金属探测设备,该设备可以探测到超过限定量的金属。
附件2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申请书
申 请 人 信 息 | 单位名称: | |
住所: | ||
电话: | 传真: | |
邮政编码: | E-mail: | |
申请人代表信息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身份证号码: | ||
移动电话: | 固定电话: | |
传真: | E-mail: | |
设 备 信 息 | 设备型号: | |
设备类别: | ||
原产地: | ||
适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编号:
| ||
我声明:本申请书及其附件所述内容真实,准确无误。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 日期:
|
附件3
痕量爆炸物安全检查设备第三方检测要求
一、台式和便携式痕量爆炸物安全检查设备均需满足以下要求。
1、气候环境适应性
按照下列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痕量爆炸物安全检查设备应能正常工作。
1.1试验要求
技术要求 | 台式 | 便携式 |
工作温度范围 | 0℃~40℃ | -5℃~55℃ |
贮存温度范围 | -10℃~60℃ | |
相对湿度范围 | ≤93%(不结露) | |
大气压力范围 | 80 kPa~106 kPa |
1.2试验方法
序号 | 试验项目 | 试验要求 | 检测项目 | |||
持续时间(h) | 试验方法 | 初始检测 | 中间检测 | 最终检测 | ||
1 | 低温工作 | 4 | GB/T 2423.1 试验 Ad | 基本性能测试 | 基本性能测试 | 基本性能测试 |
2 | 低温贮存 | 8 | GB/T 2423.1 试验 Ab | 基本性能测试 | —— | 基本性能测试 |
3 | 高温工作 | 4 | GB/T 2423.2 试验 Bd | 基本性能测试 | 基本性能测试 | 基本性能测试 |
4 | 低温贮存 | 8 | GB/T 2423.2 试验 Bb | 基本性能测试 | —— | 基本性能测试 |
5 | 恒定湿热 | 24 | GB/T 2423.3 | 基本性能测试 | 基本性能测试 | 基本性能测试 |
6 | 低气压 | 2 | GB/T 2423.21 | 基本性能测试 | —— | 基本性能测试 |
2、电磁兼容特性
2.1抗扰度试验
序号 | 试验项目 | 试验方法和试验要求 |
1 | 工频磁场抗扰度 | GB/T 17799.1 |
2 |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 |
3 | 静电放电抗扰度 | |
4 |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 |
5 |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抗扰度 | |
6 | 浪涌(冲击)抗扰度 | |
7 |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
2.2发射
序号 | 试验项目 | 试验方法和试验要求 |
1 | 辐射骚扰 | GB/T 17799.3 |
2 | 传导骚扰 |
3、电气安全
在交流供电模式下,其电气安全性能应符合 GB 15208.1规定的要求。
二、便携式痕量爆炸物安全检查设备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1、机械环境适应性
便携式痕量爆炸物安全检查设备按照下列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且外观及机械结构无松动、断裂等损伤。
1.1试验要求
技术要求 | 数值 | |
半正弦冲击 | 峰值加速度 | 150 m/s² |
持续时间 | 11 ms | |
自由跌落(含机箱) | 跌落高度 0.1 m | |
正弦机械振动 | 频率范围 | 10Hz ~ 55 Hz |
振幅 | 0.35 mm | |
扫频速率 | 1 oct/min | |
扫频循环数 | 5 | |
定频耐久时间 | 10 min±0.5 min |
1.2试验方法
序号 | 试验项目 | 试验方法 | 检测项目 | ||
初始检测 | 中间检测 | 最终检测 | |||
1 | 振动 | GB/T 2423.10 | 基本性能测试 | —— | 基本性能测试 |
2 | 冲击 | GB/T 2423.5 | 基本性能测试 | —— | 基本性能测试 |
3 | 自由跌落 | GB/T 2423.8 | 基本性能测试 | —— | 基本性能测试 |
附件4
民航安检设备因许可鉴定造成的耗损 免于追责声明
(申请人) 于 (日期) 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提出了 (设备型号和类别) 使用许可申请。我单位将免费提供许可鉴定需要使用的耗材,对于正常许可鉴定过程中发生的送检设备损坏和其他财产损失,我单位同意免于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及其委托的使用许可鉴定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申请人:
申请人代表:
日期:
附件5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申请
受理通知书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程序规定》(民航发﹝2016﹞44号),申请人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申请已确认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受理:
申请人:
申请人代表:
设备型号:
设备类型:
适用的技术标准名称及编号:
受理日期:
我局将委托 开展安检设备许可鉴定,许可鉴定委托函号: ,
请申请人(申请人代表)配合做好许可鉴定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局
年 月 日
附件6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鉴定 委 托 函
函号:
(盖章)
委托单位: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受委托单位:
我局委托你单位对以下设备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鉴定:
设备型号:
设备类型:
适用的技术标准名称及编号:
申请人:
申请人代表:
委托日期:
请严格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程序规定》(民航发〔2016〕44号)以及国家和民航局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予以办理。
附件7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申请
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 于 (日期) 提出的 (设备型号和类别) 使用许可申请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程序规定》(民航发﹝2016﹞44号)的受理条件,现决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对本决定存有异议的,申请人可行使以下权利:
1.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向民航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对行政复议决定仍存有异议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自收到本通知后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民用航空局
年 月 日
附件8
中国民用航空局
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
(盖章)
编号/No.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经中国民用航空局确认,申请人的下列设备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
设备型号:
设备类别:
设备分类:
原产地:
适用标准:
证书有效期:
证书颁发日期:
附件9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申请
不予许可通知书
(申请人) 于 (日期) 提出的 (设备型号和类别) 使用许可申请已收悉。现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程序规定》(民航发﹝2016)44号)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理由如下:
对本决定存有异议的,申请人可行使以下权利:
1.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向民航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对行政复议决定仍存有异议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自收到本通知后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民用航空局
年 月 日
附件10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 换发申请书
申 请 人 信 息 | 名称: | |
住所: | ||
电话: | 传真: | |
邮政编码: | E-mail: | |
申请人代表信息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身份证号码: | ||
移动电话: | 固定电话: | |
传真: | E-mail: | |
设 备 信 息 | 设备型号: | |
设备类别: | ||
适用的技术标准名称及编号:
| ||
换 发 信 息 | 原使用许可证书编号: | |
换发原因:
| ||
我声明:本申请书及其附件所述内容真实,准确无误。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 日期: |
【征文启事】
撰写要求:
符合翼知堂确定的栏目主题:
【行业动态】: 关注航空相关的最新消息、重要政策、重大事件
【法规标准】: 关注航空相关的国家法规、行业规范、工业标准
【工程管理】: 关注航空相关的企业管理、项目管理、工程管理
【专业技术】: 关注航空相关的专业技术
【通航飞机】: 关注通用航空、无人机相关的产业信息和技术发展
【成长手册】: 关注航空行业从业经验和最佳实践
【大美航空】: 关注航空科普、历史人文、精彩图文【创业创新】: 关注航空产业机遇和航空产品创新
全文至少包括但不限于:摘要、正文两部分
正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如果有精美配图,可以适当减少文字,但不少于2000字
文章提交时,需提交全文(word)并另外附上文章中的配图。word文件标题为:作者+文章名
文章提交时,需标明所投栏目,如:【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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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文时间:
至2017年12月31日之前有效
【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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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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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程序
【CAAC AP】AP-00-AA-2013-04 适航审定工作表格使用要求
管理文件
【CAAC MD】MD-TM-2016-004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技术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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