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答复:涉及地方的经济纠纷案件不能委托军事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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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委托军事法院执行的复函
延伸:👉执行法官有福了!最高院新规:法院可委托公证处协助办理保全与执行事务(附实操范本)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委托军事法院执行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文 号:法经〔1997〕132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给我办的《关于海南赛特实业总公司诉海南琼山钟诚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委托执行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可以委托代为执行的当地人民法院,一般是指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地方人民法院。凡需要委托执行的,除特殊情况适合由专门法院执行的以外,应当委托地方人民法院代为执行。鉴于军事法院受理试办的经济纠纷案件仅限于双方当事人都是军队内部单位的案件,对涉及地方的经济纠纷案件不能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因此,你院请示的案件不宜委托军事法院执行。
附: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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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知识体系系列文章:
👉01:最高法院:如何判断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以及相应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02:最高法院:超标的额保全查封的判断标准、解决方式及救济渠道如何确定?
👉03: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到底是怎么回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4: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5: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6:最高院:诉前保全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相关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7:保全的范围应如何确定?(2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8:财产保全的解除及注意事项(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9:如何才能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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