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执行知识体系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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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执行知识体系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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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围绕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领域的疑难复杂的实务问题,结合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我们已完成百余篇系列文章及书稿。同时,不少读者朋友反映,对保全与执行领域杂乱复杂的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争议问题,仍缺乏系统的掌握。为此,我们开启了本系列文章的写作,将通过对相关核心、重要、关键的规定和条文进行系统梳理,并辅以相应争议问题典型判例及裁判观点,力求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帮助读者朋友掌握真正有用的实务“干货”。
阅读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3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情形包括如下两种:第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负有义务的一方拒绝履行;第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负有义务的一方拒绝履行。本文就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可供参考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典型案例和裁判要点梳理汇总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民诉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申请执行管辖的选择】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五百零一条【到期债权的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百零八条【参与分配的一般性规定】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参与分配申请的规定】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程序中的清偿顺序】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一条【分配方案异议】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百一十二条【分配方案异议处理程序及异议之诉】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第五百一十三条【移送破产程序】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四条【破产申请的审查处理】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第五百一十五条【破产程序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第五百一十六条【未进入破产程序时的债权清偿顺序】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十八条【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的适用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第二十条【申请执行所需材料】
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第二十一条【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所需材料】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第二十二条【代为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二十三条【申请执行的费用】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修订)》
第三十七条【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修正)》
第六十二条【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申请仲裁裁决管辖的确定】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
第七条【执行证书应载明申请执行期限】
执行证书应当载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以及按照债权文书的约定由债务人承担的公证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有明确数额或计算方法的,可以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申请依法列入执行标的。
第八条【加大公证债权的执行力度】
人民法院支持公证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各类债权文书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加大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切实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实现金融债权,防范金融风险。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东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答复》【(2015)民四他字第53号】
【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5]津高民四他字第3号《关于东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天津港保税区天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虽以本案“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为由提出了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68号裁决的申请,但其理由是认为东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提供货物质检报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合同及利用虚假证据材料欺骗仲裁庭,仲裁庭裁决其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即“当事人应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其主张、辩论及抗辩要点提供依据;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虽提交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天津港保税区天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述理由涉及仲裁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及责任判定,非仲裁的程序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范畴,故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情形。此外,天津港保税区天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的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综上,同意你院请示中的第一种意见。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姜传舜申请执行甘肃敬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2015)民四他字第12号】
【以无权仲裁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甘执请字第04号《关于姜传舜申请执行甘肃敬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及其原分会因对仲裁规则的修改适用、案件的管辖等问题产生争议而引发的国内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对案涉仲裁裁决是否应予执行问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本院法释〔2015〕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等相关规定审查。
根据你院请示报告所述事实,本案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的时间为2012年3月31日,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系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更名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贸仲)的时间之前。依照《批复》第一条确定的原则,上海贸仲本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但由于当事人在《批复》施行前向中国贸仲申请仲裁,中国贸仲受理并作出裁决,该种情形应适用批复第三条之规定:“本批复施行之前,中国贸仲或者华南贸仲、上海贸仲已经受理的根据本批复第一条规定不应由其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为由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且从你院请示报告所述事实看,本案亦不存在人民法院曾经受理了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并作出裁定确定案件应由上海贸仲管辖或者两家仲裁机构均受理了同一案件的情况。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不应以中国贸仲无权仲裁为由不予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10、《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四百八十一号】
第十条【申请执行交费】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实务要点及参考案例:
1、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可协商选择执行管辖法院,但法律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仅限定于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两个连接点之间,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其中的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法律规定的执行管辖法院。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来确定无执行管辖权的法院享有管辖权,均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就本案而言,被执行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均不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执行没有管辖权。鉴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执行管辖权,为方便有执行管辖权法院顺利执行本案,排除执行程序中的障碍,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涉及本案非财产控制措施的相关执行裁定应予以一并撤销。”
【案例来源】《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与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申字第42号】
2、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法院的确定。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系原执行依据被撤销后执行回转案件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被执行人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2005)执他字第27号答复明确认定执行回转部分的财产数额不属于破产财产,可以比照取回权制度,由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将该部分财产交执行法院继续执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回转执行,符合该答复,并无不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4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文字上的笔误已裁定补正。该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故裁定:驳回申请复议人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复议申请,维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4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
【案例来源】《泰安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执复158号】
3、银行账户内存款亦能作为执行管辖法院选择的连接点。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连云港中院系执行扣划华实公司连云港连云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山路支行帐户内存款,因华实公司连云港连云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该财产属于华实公司所有,且该被执行的财产在连云港市地域范围内,故连云港中院对本案的执行有管辖权。”
【案例来源】《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锦云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执复字第00016号】
4、商品房预售资金应用于工程施工建设以支付工程款,其他债权人请求自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冻结工程进度款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关于工程进度款能否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执行问题。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由于开发商预售的商品房属于期房,对于购房者而言,具有比较大的风险。2013年3月26日,国务院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13]17号)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办法,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能够用于工程施工建设,以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不受损害。案涉工程进度款属于工程款,并用于建设项目的施工,如果不及时支付,将无法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因此,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付案涉工程进度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关于‘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的规定和上述国务院通知精神。”
【案例来源】《青岛海宜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国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复33号】
5、虽然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所以,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依法可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航丰园公司向荣达智能公司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据是(2010)一中民终字第1747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第三项确定航丰园公司2060860.69元为基数自2008年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荣达智能公司承担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故在该判决执行过程中,航丰园公司在该判决指定期间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荣达智能公司支付利息系该案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而航丰园公司据以执行回转的(2015)一中民再终字第01409号民事判决并未涉及利息给付的问题,执行回转的财产是荣达智能公司应当返还的款项及涉案款项所产生的孳息,原审法院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执行回转过程中的款项孳息,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航丰园公司所提复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生效民事判决,荣达智能公司对航丰园公司负有返还财产及孳息的义务,且该生效民事判决确定了航丰园公司履行义务的期间,故原审裁定确定荣达智能公司向航丰园公司返还航丰园公司多给付的款项和孳息及荣达智能公司自实际占有(2015)一中民再终字第01409号民事判决的款项至该民事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的款项孳息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荣达智能公司所提复议申请,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例来源】《王勇申请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执复字第108号】
附:系列文章
编者按:我们已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即将整编出版。我们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执行知识体系系列文章:
👉01:最高法院:如何判断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以及相应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02:最高法院:超标的额保全查封的判断标准、解决方式及救济渠道如何确定?
👉03: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到底是怎么回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4: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5: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6:最高院:诉前保全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相关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7:保全的范围应如何确定?(2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8:财产保全的解除及注意事项(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9:如何才能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0:强制执行依据和管辖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1: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中的法律适用实务及注意事项(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2:执行和解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6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3:执行担保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4: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时应如何处理?(1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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