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论 | 杨崧愉:“人民”的辩论:马萨诸塞州批准宪法的争论及其意义
一、一场“人民”的辩论
在马萨诸塞州批准宪法之前,已经有五个州批准了宪法。其中,特拉华、新泽西和佐治亚以全体赞成的方式批准了宪法。联邦主义者在宾夕法尼亚和康涅狄格州遭遇的抵抗也相对较小,都以很快的速度推动批准宪法。马萨诸塞州是第六个举行批准宪法会议的州。从全局来看,作为当时美国最重要的四个大州,宾夕法尼亚、马萨诸塞州、弗吉尼亚和纽约对批准宪法全局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因而它们对宪法的态度也备受关注。对制宪者来说,如果马萨诸塞州不能批准宪法,那么即使有九个州批准了宪法也毫无意义。华盛顿写信告诉麦迪逊:“如果该州拒绝批准宪法,那么不仅纽约,其他州也会被这种反对精神鼓舞”“它,会影响接下来新罕布什尔和罗德岛以及其他州的决定,最终将决定宪法的命运”。尚未批准宪法的纽约和弗吉尼亚也都在密切注视马萨诸塞州的态度。纽约州的反联邦主义者在信中写道:“这个州的决定会对这件事最后的决定有巨大影响......所有人都在焦虑地等待马萨诸塞州批准会议的决定。”联邦主义者领袖麦迪逊也十分担心马萨诸塞州会无法批准宪法,因此写信请求华盛顿与马萨诸塞州的“绅士”通信进行干预,以期产生“良好的效果”。
马萨诸塞州人同样十分关注新宪法。宪法在马萨诸塞州以各种形式出现在各个镇,其中包括5种小册子、1份大开本报纸、1份年历以及11种报纸。作为对比,宾夕法尼亚寄往该州西部的宪法被人弄丢,不知所踪。人们在酒馆、客栈、家庭聚会、教堂和私人通信等不同场合对宪法展开辩论。一位自称“自由之友”的人说,人们阅读宪法的次数已经超过《圣经》。在坎伯兰县一个小镇,自从新宪法公布以来,没有一件事引起人们“如此大的兴趣,从来没有一个美利坚之子像现在这样如此大声要求关注这个事关他们现在和未来幸福的事务”。一个人在信中写道 :“宪法已经成为公众普遍谈论的话题”。对宪法的关注和热烈讨论营造了浓郁的辩论氛围,也刺激了马萨诸塞州人参与批准宪法活动的积极性。
对于马萨诸塞州的人来说,批准宪法一事并不令人感到陌生。正是马萨诸塞州在1780年的州立宪运动中首创由“人民”批准宪法的程序。因此,“人民主权”对于马萨诸塞州人来说并不仅仅是理论,而是实实在在可操作的程序。马萨诸塞州议会收到宪法文本后,立即下发文件呼吁各镇尽快举行会议“根据法律选举代表”前往波士顿“同意或批准拟议的宪法”。随后,马萨诸塞州各镇就紧锣密鼓地召开镇民会议(Town Meeting),选派参加批准宪法会议的代表。按规定,各镇可以选举和他们在州议院同等数量的代表参加会议。最终,有280个镇选举了超过350名代表参加会议,比规定的代表数多了100名。有的镇从来不向州议会派代表,这次也选派自己的代表,有的镇则试图多派代表。从镇民会议来看,各镇遵循着类似的会议程序:首先是对会议成员进行资格审查,宣布会议议程,接着是宣读宪法并开始辩论,最后是选举参加宪法批准会议的代表,并以指令的形式向代表提出要求。还有大量本镇居民可以参与旁听和讨论。这些都表明,马萨诸塞州各镇在长期的自治实践中,形成了非常成熟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自治途径,民众则掌握了“相当的政治技巧”,培养出“敏锐的政治意识”。
在镇民会议上,镇民代表对宪法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各个镇的人对宪法的态度莫衷一是,存在非常大的差别。西部的沃斯特、罕布什尔和伯克希尔等县以及北部的缅因地区,普遍对宪法持明确反对态度。以伯克希尔县的大巴灵顿镇为例,该镇居民在给参加批准会议代表的指令中指出:“如今提议我们接受或者批准的宪法绝没有打算保护我们和我们子孙珍贵的自由和特权......因此我们要求你不能投票批准宪法。”一些镇还详细列举了反对宪法的理由,如宪法没有明确的“人民的权利宣言”、对人民选举权的保护不够充分、总统和国会的权力太大、议员任职时间太长等。有的镇不希望“完全拒绝宪法”,如果有“恰当的修正案”,宪法可以促进联盟的“福祉”。还有很多镇则在经过反复考虑之后,在给代表的指令中没有明确支持或反对宪法,而是希望代表为了“公民的尊严和本州的繁荣,合众国的繁荣,也许还有人类的繁荣......耐心地听,聚精会神地检查每一条引起支持或反对的争论......形成公正的意见”。以波士顿为中心的东部沿海城市则明确表示支持宪法。可见马萨诸塞州批准宪法的前景并不光明。麦迪逊也承认,马萨诸塞州有更多反对宪法的人,比康涅狄格有更多的不确定性。
从获准参加批准宪法会议的代表来看,代表中既有知名的政治精英也有默默无闻的普通民众,因此这是一场颇为典型的“人民”的辩论。在批准会议的代表中,支持宪法的“联邦主义者”大多是能言善辩、口齿伶俐的政治精英。他们多是大商人、律师、政府官员、军官,是活跃在马萨诸塞州政治中具有影响力的人物。如西奥菲勒斯·帕森斯、鲁弗斯·金、纳撒尼尔·戈汉姆等人,均是该州的精英人士。波士顿是支持宪法的中坚力量,被提名为批准会议代表的人有州长、前州长、副州长、州首席检察官、两位州长理事会成员、一位诉讼法院法官、州上议院议长、两位上议员、六位下议院议员。在42位被提名的人中,一半都是商人或者曾经是商人,有七名是律师, 两名医生和两位牧师,这些人在批准宪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奥菲勒斯·帕森斯(Theophilus Parsons)
二、民众与精英的“自由”之争
民众不断回溯与英国的斗争,试图证明任何授予政府过大权力的做法都是在颠覆自由。在经历过革命的美国民众的意识中,权力与自由总是对立的,自由和权利从来都是权力的天然猎物,权力无时无刻不在进攻和侵略自由。热爱自由的美国人不能容忍任何侵犯自由的政府,对“自由”的追求在革命时期已经根深蒂固地存在于美利坚的每一个角落。普通民众即便从未读过哈林顿、西德尼和洛克这些人阐述自由理论的书籍,也丝毫不影响他们对自由的热爱。这种珍视自由的意识在革命后非但没有消退,反而在批准宪法会议的激烈辩论中得到进一步强化。
然而,精英认为,制宪会议授予国会这些权力,一来是出于如下理由:对于纠正邦联时期的混乱和政府无能状态来说,这些授权是必要的。国会要负责支付债务,提供共同防卫和公共福祉,就需要获得征税的权力;对联邦的商业有管理权力,才能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还要建立一支军队,才能抵御虎视眈眈的英国和印第安人。因此马萨诸塞州大商人、州议会议员克里斯托弗·戈尔(Christopher Gore)说:授予政府这些权力,对于保护我们的和平、尊严和幸福乃是不可或缺的。共和国不存在掌握权力的“统治者”和遭受侵犯的“被统治者”,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权力,其性质不同于专制政府的权力。帕森斯则指出,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人民”本身就是统治者,“人民”之间订立契约建立政府是为了共同安全和公共福祉。而且,宪法中有监督和预防措施, 完全可以防止权力被滥用,因此不会危害“人民”自由。相反,美利坚目前面临的内外交困的局面需要授予政府权力,才能保护“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近三周的辩论后,精英逐渐占有优势,但要想批准宪法仍然很难。反对者认为,宪法的一个致命缺陷是没有保护“人民”自由权利的“权利法案”,因此一直有人呼吁要通过修正案“保护自由”,这是“选民的情感、愿望和期待”。尽管联邦宪法已经对政府权力有所限制,但没有对“人民”权利进行保护仍令民众感到担心。辛格特利的发言揭示出民众的这种担心:“这些律师,有学识的人和有钱人说得很好,如此不动声色地掩盖重要事实,让我们这些目不识丁的可怜人吞下苦果,他们还期待着自己可以进入国会。他们希望自己可以成为宪法的管理者,攫取所有权力,将所有钱纳入他们自己的手中。然后他们就像利维坦一样生吞活剥我们这些小民。”因此,“权利法案” 对于民众来说,乃是“自由伟大的堡垒”,“美利坚人民需要用它来防止专制权力的侵害”,保护自由权利。这在马萨诸塞州宪法的《马萨诸塞共和国居民权利宣言》中体现得淋漓尽致。《权利宣言》首先规定了“人民”享有不容侵犯的自由权利;然后对政府权力进行详细而严苛的限制,其措辞强硬,不容置疑;最后,《权利宣言》还赋予“人民”反抗压迫性权力的权利。从州宪法的逻辑来看,《权利宣言》不啻为“一个被统治者宣言,类似于被统治者向统治者发出的禁令,划定政府权力的边界和合理行使权力的限度”。
对于追求稳定和秩序的精英来说,“权利法案”太偏袒人民,会损害政府权威,可能导致政府无法运行。因此在制宪阶段,制宪精英大都认为这种权利法案没有必要。但民众坚持认为,如果没有修正案绝不批准宪法。面对寸步不让的反对者,为保证宪法在马萨诸塞州获得通过,精英不得不做出让步,同意制定修正案以换取民众批准宪法。戈汉姆在给麦迪逊的信中表示,除非“我们可以采取反对者的修正案......如果有修正案,我们也许可以获得约12—15票多数”。最终,州长约翰·汉考克(John Hancock)在1月31日提出九条修正案,经过委员会反复修改,提交会议表决通过。修正案规定:所有明确宣布没有授予国会的权力,由各州保留,并由他们实行;国会不得实行第一条第四款之权力,除非一州忽视或者拒绝提供充足的“人民”代表;国会不得征收直接税, 除非进口税和消费税不足以应对公共危机;受到陪审团起诉之前,没有人会因为犯罪而受到审判,遭受臭名昭著的惩罚措施,甚至丢掉性命;联邦最高法院不得干预州与州以及公民之间的案件;州与州的民事诉讼案件应该依据普通法审理,如有要求,应该由陪审团审理等。这份修正案大致反映了民众的诉求。
这份修正案至关重要,是促使民众态度发生转变的关键。正是精英做出的这一关键妥协,使反对宪法的特纳被说服:“我曾不愿意接受这部宪法,当会议提出一部修正案的时候,我意识到我的内心被说服了。”其他反对宪法的人也表示,“宪法已经得到公平审核”,他们“心中的许多疑虑已经消除”,因此会“全心全意支持宪法”,并“说服选民”也支持宪法。最终,1788年2月7日,马萨诸塞州批准宪法会议举行了最后投票,并以187:168票的微弱优势通过了批准宪法的决议。至此,马萨诸塞州成为第六个批准宪法的州。
历史学家长期关注联邦主义者精英关于批准宪法的争论,赋予了《联邦党人文集》极高的历史地位。有学者认为,联邦主义者的“每一条辩护都十分具有说服力,有很强的逻辑性和一致性,以至于会让人以为宪法的制定者胸有成竹”。然而,就马萨诸塞州批准宪法会议上众多不知名的普通人在辩论中给政治精英造成的巨大挑战来看,批准宪法之艰难远超精英的想象。普通民众从一开始就积极参与到宪法辩论中,对宪法保持足够的警惕,并没有轻易相信精英的说辞,而是有自己的独立判断。普通人在辩论中不像政治精英那样口若悬河,熟练运用政治理论为自己辩护,但仍然用不太流利的发言一次又一次陈明观点,给精英制造了极大的困难,迫使精英做出妥协。在会议上,一个反对宪法的人鼓起勇气说:“我知道我在这个重要场合没有能力表明心迹......我站起来(发言),只是为了表达我对选民的责任。我知道他们不想我只是默默地投票。”这些不善言辞却坚守作为选民代表责任的普通人积极地同精英辩论,表达对宪法的意见,对美国早期民主发展有重要意义。
三、“自由”之争的意义
历史学家戈登·S·伍德认为,美国革命者的本意,并非建立民主,而是保护“自由”。然而,这场以维护“自由”为鹄的的批准宪法之争,却最终使美国早期政治逐步走向民主。
在批准宪法的辩论中,不论是精英还是普通民众,都经常使用“自由” 话语为自己的观点进行辩护。这是因为,在美国早期的政治文化中,有一种精英和民众都共享的价值信仰,那就是对自由的追求和崇奉。对革命一代来说,反抗英国的“专制和暴政”是他们共同的记忆,对权力的戒备和恐惧是他们共同的情感体验,对权力的防备和对自由的热爱是革命留下的遗产,塑造和奠定了美国政治文化的重要基调。简言之,对权力的戒备,对掌权者的不信任,是美国人普遍的心态,这也体现在精英制定的宪法中。在制宪过程中,麦迪逊等人也经常强调:“真相在于,对所有掌权的人,都应该加以某种程度的不信任。” 同时,“自由” 还作为一种具体的个人权利得到美国人的共同认可。比如财产权、人身保护权,这些权利虽然源于英国,但已经成为美国个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精英和民众共享的自由理念。在这点上,美国的“工匠或哲学家,农民或学者,都站在同一个基点上”。所以,“自由”在作为美国人的政治修辞时,具有强大的政治解释力,一切政府、制度和政策,如果不能保障自由,就必然被美国人“宣判死刑”。“自由”话语经常被政治行动者用来为自己的行动辩护,同时也用于打击反对者,因此“自由话语”也是一种极为有效的宣传策略或政治武器。
但是就政体构建的具体问题而言,精英和民众的自由理念也有所区别。对普通民众来说,美国革命使他们意识到“自己对政治的重要性以及控制一个新世界的可能性”,也使他们相信“人民是最好的统治者”,因此,“人民自治”的民主政体才能更好地保障他们的“自由”。但是精英所说的“自由”,“不仅是追求个人的意愿,还意味着个人的行为要为社会成员负责”。只有处于社会上层的少数人拥有公共美德(civil virtue),“更具公共精神,没有个人野心”的少数人掌握政府权力,才能造福全体“人民”的共同福祉(common good)。大多数人受困于私人利益,不具备公共美德,因此不适合掌握权力。相反,如果多数人掌握权力,权力就会被派别和集团利益裹挟,很容易沦为多数人暴政的工具。自由理念的差异,使普通民众倾向于激进的民主政体,精英则倾向于更保守的古典共和政体。
精英从古典政论家那里得知,“自由”与“民主”是无法相容的,民主政体完全有可能转化为“暴民统治”,从而危害“人民”的自由。民众要求 建立的民主制度,会让多数人滥用自由,从而危害少数人的自由。亚当斯直到晚年仍然认为,民主制是“专断、暴虐、血腥、残暴和不能容忍的政体”。他青睐英国的混合政体,认为民主只能是混合政体的一个要素,而且权力应由具备公共美德的精英掌控。费希尔·埃姆斯说:“民主败坏国民道德,吞噬他们的自由”,为保护“公共自由”,决不能建立民主政体。制宪时期,精英们最重要的一个目标就是消除邦联时期过度民主带来的混乱,维护精英的财产和安全。正因如此,在由精英主导的制宪会议上,并没有人为普通民众说话,导致他们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满足。
但精英们也深知,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就不得不同时考虑民众诉求,需要小心翼翼地与民众协商,达成妥协,并获得后者的同意。所以,格里和梅森等人在制宪会议上就不断提醒代表要“考虑人民会批准哪些内容”,“不管是出于自私的动机,还是出于家庭纽带的考虑,都要建立一套制度,对下层人民的权利和幸福,不得少于对社会上层的关心”。但精英毕竟不是民众,对民众也持有偏见,因此他们并不能理解一个强大的政府给民众带来的恐惧感。正如谢尔曼(Roger Sherman)所说:“富人与穷人一同步入社会,做出的让步比穷人多,可是,持有同等的选票,富人还是感到同等的安全。如果按富人的优势比例分给他们选票,穷人的权利立刻就会感到失去安全。”精英的想法并非没有道理,自从民众得知宪法的内容后,就敏锐地嗅到精英试图通过宪法建立贵族政府的企图,感到自己参与政治的自由权利遭到排斥,因此竭力反对宪法。
迫于民众的压力,精英一方面同意以制定修正案满足民众的诉求。马萨诸塞州是第一个以修正案为条件同意批准宪法的。这种方式被此后批准宪法的州争相效仿。新罕布什尔州、弗吉尼亚州、纽约和北卡罗来纳州都在批准宪法的决议中,附上一份修正案。这些修正案更为成熟和系统地阐述保护公民自由权利的思想,进一步补充人民权利和限制联邦权力的条款。正是在普通民众的压力下,第一届联邦国会很快就制定出十条“权利法案”。马萨诸塞州提出的修正案部分内容最终也成为宪法修正案的一部分。我们可以说,完整的制宪过程实际上包含了两部分,一部分是反映了精英诉求的宪法正文,另外一部分则是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在一定程度上,《权利法案》是 在批准宪法的激烈斗争中由普通民众推动制定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马萨诸塞州批准宪法的过程,乃是“文盲说服了学识渊博之人”。只是,后来的 人谈论到《权利法案》时,只记得杰斐逊和麦迪逊的功劳,却忽视了普通民众也有不容置疑的贡献。
另一方面,精英为了争取人民对宪法的支持,不断将新的政体设计解释为“代表制民主”,将新政体构建原则解释为“人民主权”。这一理念由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son)在宾夕法尼亚州批准宪法期间做了系统阐述。一向崇拜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汉密尔顿也在辩论中称新政体为“代表制民主”。马萨诸塞州的帕森斯、鲁弗斯·金等精英迫于民众政治和利益诉求的压力,也 选择运用“人民主权”来回应民众对“自由”的诉求。在这个过程中,“民主” 被精英解释为新的共和政府的本质,新宪法建立的是“民主的共和国”。这为他们对宪法的解释开辟了新的路径,最终赢得民众的妥协,同意批准宪法。
在辩论中,民众不断的反对声音也刺激建国精英对宪法进行创造性解释,形成了对美国政体性质的新认知。建国者认为,现实中的美国人民都是自私的,每个人都试图利用公共权力来实现私人利益,他们声称要保护自由,却只保护个人自由,“公共自由”因此被放弃。因此,“人民掌权”的“直接民主”是非常有害的。同时,经历过革命的精英也非常清楚,作为一种道德和权威来源,“人民”又是一种非常强大且可持续利用的力量。将政府大厦厚植于广大“人民”之上,将“人民主权”作为政府权力的授予者及合法性根源,能使政府获得稳固的社会根基。在长期的艰难争论中,精英发现,通过“代表制”这一关键制度设计,可以排除现实中吵吵嚷嚷的人民对政府的直接干预,使人民与政治权力的具体运作“脱钩”,从而排除“直接民主”的弊端。最终的政体,既吸收了民主理念的优点,将“人民”的影响力发挥到极致;同时,现实中的人民并未直接出现在政府中,而是由一批人民选举的精英掌权,从而剔除民主可能带来的混乱无序,保证政体的稳定和有序运行。这种通过代表制民主来保护“自由”的制度设计,可以说颠覆了精英曾经坚信的“民主”与“自由”不两立的古典政治理论。
不过,宪法批准时期精英所说的“代表制民主”和“人民主权”更多是 取悦民众的一种“修辞”。实际上“人民主权和代表制本身一样,是一种虚构,它无法经受严格的检视或逐字逐句地运用”。因为在建国初期的政治实践中,代表制民主将大部分民众排除在政治之外,人民实际上也远离权力运作,主导政治的仍然是精英。所谓的代表制民主也只是“精英主义的民主理论”,是一种有待“民主化”的民主。
结论
综观这场关于宪法的争论,马萨诸塞州的民众缺乏系统的理论与精英抗衡,更兼组织混乱、缺乏领袖和影响力,他们没能阻止宪法获得批准,因此常常被视为失败者。但在马萨诸塞州,众多普通人从一开始就在不同的场合以不同的方式表达对宪法的意见,积极参与批准宪法的政治辩论,并最终将自身的自由理念注入到宪法文本中。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些反对宪法的普通民众并非失败者。相反,普通民众在批准宪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积极的政治参与热情、独立的思考以及对自由的热爱,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民众对自由的自觉热爱使他们意识到,唯有持续关注“自由”, 才能获得“自由”。埃姆斯在辩论中说:“我们知道,自由,乃是我们生存的灵魂,一旦消失,再不可挽回。”另一位波士顿工匠提醒代表说 :“这部宪法即使完美如神圣一般,然而除非人民关注他们的自由,否则它也不可能保护人民的自由,没有什么写在纸面上的东西可以做到这一点,因此人民应该保持警惕......如果美国人保持他们现在的开明状态,热心关注自由的知识,他们是很难被奴役的。”特纳也表示,国家应该让孩子和年轻人“学习这些神圣的道德原则”,使其成为“共和政府与自由的生命、灵魂”。
其次,对自由的持续关切,培养了民众以“自由”为价值标准的习性。民众在批准宪法时,最主要考虑的是它能否保护人民的“自由”,而非盲从精英。正如一位自称“自由之友”的“普通的乡下人”所说的:“第一次看到合众国宪法时......我和所有的邻居都决定投票支持它。但尊敬的格里先生的信让我们非常惊慌,因为我们的自由处于危险之中......如果格里说的是真的,这些先生就和华盛顿将军以及其他签字的人一样是我们的敌人。在事情被搞清楚之前,我们的父老乡亲......会指令他们的代表在下次会议时投票反对宪法。”历史学家埃里克·方纳曾言道:“无论作为个人还是一个民族,在美国人的自我感觉和意识中,没有任何其他的概念比自由更为重要......(自由)深深地嵌入我们历史的文献和日常用语中”。
最后,对自由的热爱将这些“乌合之众”凝聚起来,积极参与批准宪法的活动,形成一股持续的政治压力,令精英也不免忌惮。迫于民众施加的压力,精英也不能完全按照他们自己的意愿来构建政府,只能审时度势,小心翼翼地考虑民众的诉求,积极回应民众的意见。在与民众的辩论中,精英不再对民主极尽排斥,大肆抨击,而是费尽心思用“最受欢迎的、最民主的套话,诠释并论证他们的贵族化制度”。易言之,民众越抨击宪法是一部“贵族文件”,精英就越要隐藏宪法的贵族色彩,诉诸“人民主权”为宪法辩护,以博得民众的支持。但是精英可能没有想到,当他们公开宣扬“代表制民主”和“人民主权” 时,实际上已经断送了“发展贵族政治理念的所有可能性”。
因为在建国初期,民众也从精英宣扬的“人民主权”中汲取能量,作 为他们维护“自由”的武器。共和初期的一系列政治事件使民众越来越意识到,“对公共事务的消极关注是通向奴役的直接道路,而警惕和怀疑才是自由的保障”。因此,为了“自由事业”,民众也不断诉诸“人民主权”,不断以各种方式积极参与政治,表达意见。在这个过程中,精英政治理念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一部分精英发现,他们不得不以“民主”之名掩盖自己的精英政治倾向。而精英如果想要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就必须得到民众的支持,这又要求精英必须以“民主”的方式给民众更多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由于民众对公共事务的持续介入,“人民主权”的内涵发生了极大变化,它不再是精英的修辞话语,变得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和可操作性,代表制民主也逐渐褪去精英主义的色彩,变成现代意义上的美国民主。
|本文刊于《世界历史评论》2022年春季号,作者杨崧愉,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
|平台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参考原文。
往期文章:
新刊首发|《世界历史评论》2022年春季号:全球语境中的印太史
专论|钱盛华:19世纪越南朝贡体系建构的另一个维度:阮朝如何书写“和亲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