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9年一审被判两人死刑立即执行、一人无期徒刑,另两人各十五年,到2001年10月二审发回重审后终审判处两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被告人刑期不变,“五周杀人案”五名被告人一直是以罪人示人。在经过了五人在不断申诉,期间多名律师冒着被处理警告代理伸冤、“澎湃新闻”等媒体发力报道下,该案件2016年终获再审决定。
2018年4月11日下午,安徽省高院审判庭里,从被刑事拘留开始算起,时隔21年后,被告人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五人被宣判无罪。法庭外,曾经的死刑边上的被告人手举无罪判决书,以跪苍天,最大的心愿则是“我宁愿不要赔偿,也要求对当年办理冤案的人员进行追责。”
追责,问题是该追谁的责任,背后是多少人的命运将改变?难度何其大?
就在“五周杀人案”被再审宣判无罪的当天,该案原一审审判长,现因受贿罪、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正在申诉的巫继成,接受了《财新网》记者的专访,讲述了“五周杀人案”是如何从一审合议庭、审委会均一致认为无罪到最终被判处两人死刑立即执行背后的故事。以下蓝体字部分内容来自巫继成受采访时的原话:
平反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只是正义来得太迟。1998年一审合议庭讨论和第一次审判委员会讨论,此案的证据存在明显不足,无法证明周继坤五人实施了杀人行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合议庭和第一次审判委员会成员一致通过,应当依法宣告五名被告人无罪。但列席的检察官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该定罪,我们没有采纳他的意见。
转折点是被害人父亲周继鼎到我办公室喝了农药,抢救无效死亡。第一次审判委员会讨论会开过的第二天一早,周继鼎到我办公室,他问我是否要宣判五名被告人无罪。我没有回答,反问他是怎么知道的。肯定是有人泄露了。周继鼎很突然地从兜里掏出农药喝了一口,三天后他就去世了。
被害人家属喝农药自杀之后,这个事情就不是我们合议庭成员能够掌控的了。从市委到省委各级领导对此案高度专注,并批示要明确责任,提高办案质量,层层压力非常大。周继鼎喝农药出事之后,就没再开合议庭会议,重新开了审判委员会会议。由于案外因素的干扰,判决结果已经不是审判委员会能决定的了。
当被问及为何这样明显的一个案件,历时这么多年被告人的申诉为何不能再审时,巫继成是这样回答的:
被害人父亲喝农药自杀,多位领导层层批示,案外因素导致了这个冤案。很多人心里有数,这是个冤案。从死刑到死缓,一次比一次轻,但谁都不敢判无罪,就是害怕担责。已经有一个人喝药死了,万一再出这类事情怎么办?
巫继成的以上言论,很是似曾相识。就在今年一月份,法学博士、现任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二级大法官的胡云腾大法官,曾经有一篇署名文章《谈谈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难”》在网上流传,道出了法院何以判处无罪难的原由。此文至今网上可查。
文中原文讲到,一些应当及时宣告无罪的案件,往往要拖上三年五载后才宣告;……一些本该由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就能宣告无罪的案件,却要通过与许多部门沟通协调达成共识后才予宣告;……有的经当事人长期申诉,有的因案件事实发生变数,有的经有关部门主动发现,在若干年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被动地宣告无罪,导致司法正义姗姗来迟,等等。
何以至此,胡大法官分析了以下五个原因:
一是思想认识偏颇。有的人”总以为人民法院宣告有罪是正常的,宣告无罪则是不正常的,结果便出现了对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横加指责、非法干涉的不正常现象。”
二是有关部门不乐意。“一个刑事案件,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以后,如果被法院宣告无罪,有关方面就觉得自己千辛万苦办的案子白忙活了,心里自然会产生不痛快的情绪,这也是人之常情。为了照顾有关方面的面子或情绪,一些法院对宣告无罪就畏首畏尾了。”
三是被害人不答应。“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难,在有具体被告人的案件中表现得尤其突出。在受到犯罪严重侵害的被害人看来,一个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以后,本来以为冤有头、债有主了,就等着法院为其申冤报仇了。结果等来的却是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被害人顿时就觉得自己受到的伤害没人埋单了,错以为法院放纵了坏人。结果便是,针对法院或法官的威胁、阻挠、闹访行为接连实施,弄得法院不敢依法宣告无罪。”
四是考评机制不科学。“有的办案机关把被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不分青红皂白地作为错案对待,甚至以此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导致有关办案人员出于利害关系考虑,违法干涉人民法院宣告无罪。”
五是社会舆论不服气。“有的案件还没有进入审判程序,汹涌的社会舆论就给被告人定罪量刑了,如果被告人确实无罪法院还敢顶,如果被告人是存疑无罪,法院就胆怯了,从而屈从了舆论审判。”
六是法院领导不担当。“一些无罪案件,合议庭的意见往往是坚持宣告无罪的,但由于宣告无罪案件会给法院带来诸多困扰和麻烦,导致一些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或领导顾虑重重,在应当严格司法的关键时刻失去了敢于担当的精神,甚至出于“宁可委屈一个人、不愿得罪一群人”或“宁可判有罪保险、不可判无罪冒险”的错误心理,违心地宣告被告人有罪,等等。”
胡大法官总结的以上六个原因,在“五周杀人案”上应该都有涉及,真的是很贴切。媒体报道,被害人父亲周继鼎自杀后,当地政法系统发生地震,宣判停止。随后各级领导和机关开始了一些列的请示、汇报,批示等等流程。时间从1998年底持续到1999年初。参与本案批示的有当时的省委政法委书记、市委书记、市长、市政法委书等一干人马。该市其任市长王怀忠被升任安徽省副省长,后因职务犯罪2005年被执行死刑。
究竟是舆论审判、还是领导审判、还是法官审判,还是法律审判?案件审判中,哪个更权威?用巫继成现在的话说,“说到底,当年是人治不是法治。时代在进步。近些年,中央出台文件规定,要求领导干部不得插手干预个案,从制度上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公平正义。”
国家将审判权交给法院,法院将裁判权交给法官,更是交给了一份社会责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讲话中指出
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的。同时,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2015年3月24日,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
——2015年3月24日,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不知道当初在“五周杀人案”中批示、签字裁判的法院内外领导及办案人员有没有想过,这个案件以后会改判,自己可能会被追责?现在是否正在担心被追责?
不知道在全国已经全面推进“谁审理谁裁判 谁裁判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是否还存在领导干预办案、法官法律之外考量办案的情形,如果有,“他们”是否担心未来会在案件质量上终身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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