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女科级干部名下2.3亿,平均每天入13.8万,关键是来源成谜

烟语法萌 2019-05-15


综合转自澎湃新闻等



一位正科级干部,名下有人民币约2.014亿元、另有诸多外币和53套房产,但是因无法说明来源被检察机关起诉。


9月下旬,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的一份‘安文检公诉刑诉〔2016〕199号”《李某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起诉书》披露了上述信息。


      起诉书显示,李某某,女,1979年出生,本科毕业,1997年10月在济源市职业技术学院参加工作,2009年10月任辉县市教育局副局长,2011年5月任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团委书记(正科级),2011年6月任辉县市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正科级),2012年10月任新乡市委组织部电教中心主任科员。


        起诉书还披露,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李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之后经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5年7月24日对其实施逮捕。


       2018年7月,检察机关就李某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提起公诉。根据起诉书内容,李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1996年10月至2015年8月,其工资金额约36.36余万元。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15年4月10日,检察机关决定对其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查明,李某某名下资产包括:人民币约2.014亿元、港币54万、美元29.98万、韩元425万、房产53套(价值约3290万元)、车辆5辆(其中1辆调取不到票据,剩余4辆价值216.84万元)。能够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李某某在32个银行的交易单、房产手续、车辆手续,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澎湃新闻通过权威渠道获悉,李某某真名李娟。





        澎湃新闻根据公开信息查询,在李娟工作过的河南辉县市,近年来已有多名官员被查。其中包括早年担任过辉县市委书记的崔学勇,以及辉县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甘桂玲、辉县市人大党组原副书记原全琴、辉县原副市长秦春明等人。


       公开资料显示,崔学勇,1960年出生,历任新乡市政府副秘书长,原阳县委副书记、县长,辉县市委副书记、市长,辉县市委书记,新乡市副市长等职,2015年1月落马。



      2015年12月,《安阳晚报》刊发报道披露崔学勇职务犯罪案件由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参与查办。


       一份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8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就新乡市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张随武单位行贿案提起公诉。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2008年,张随武陆续送给崔学勇财物共计44余万元。其中有一套价值近30万元的房产,曾应崔学勇要求转到一位李姓人士名下。


        此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新乡市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张随武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有关崔学勇及李娟的获刑情况,截至发稿前尚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



        (以下内容来自法萌君整理)


有网友指出:根据李娟不到20年的公务员工作经历,这些岗位虽有小的权力,但绝没什么一把手权力,这2.3亿是在哪个岗位上能捞这么多呢?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为十年,而对比一下受贿罪的刑罚规定吧。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萌君只是好奇:这么多存款、房产、车辆,咋就查不出从哪来的那?房产不用过户?银行没有转账记录?车辆全是现金买的?


           往期文章:从范冰冰案看,我们是如何丢掉了信任的


           往期文章:范冰冰不用坐牢了?法律的专业性又给情感派上了一课!


           往期文章:我们真的需要专家告诉我们什么是“枪”吗?

 

            往期文章:法律的价值在于给民众安全感!


           往期文章:冤错案件的发生让正义蒙羞,纠正冤案仅是第一步而不应止步!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