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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忠案庭审疑似公诉人给审判长传字条,有人找到了相关处理案例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5-15


        

         2018年11月8日上午,辽源中院开庭审理本院原民三庭庭长王成忠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二审上诉案。以上是公开庭审的完整视频。


         该视频最近在法律圈热播,已经堪称“公开的法治课”。案件管辖上的自己法院审理本院法官,有法官在“澎湃新闻”撰写评论文章《同事审判同事,不回避说得过去吗?》质疑,“一家法院的法官审判法官,熟悉的审判庭,一个“座上宾”,一个“阶下囚”,先不讨论“座上宾”是否有物伤其类的感伤,这种格局已足以成为司法回避史上的经典案例。” 这篇文章被《人民日报》11月9日转发。





细心的法律网友仔细观看了庭审视频,发现庭审中存在诸多程序性的瑕疵,甚至可以说是违法的错误之处,其中居然就有疑似出庭公诉人给审判长传递小纸条的现象。


在庭审进行了33分50秒左右的时候,可以看到,一出庭的女公诉人手拿纸张离开公诉席,离开庭审现场,而后空手回到公诉席。



34分10秒左右,法院一男法警从外面进入法庭,走到审判席,手拿一张纸张,递给最左侧女审判员,而后空手离开。





之后,该纸张由女审判员递给了审判长。审判长进行了仔细查看,继续主持庭审。





有网友发出疑问,到底公诉人、法警、审判员、审判长手里神秘的小纸条写的是什么?他们传递的纸条是不是同一张?“这张纸对庭审到底有多大的推动作用?”要知道,检察机关的公诉人不光是出庭指控被告人的公诉职责,还有对法官庭审活动合规合法的进行监督的职责。是不是发现审判长有不合规合法的地方,公诉人进行了现场监督?


如果是法律监督,按照规定,不应该是事后进行监督,提出检察建议吗?如果是公诉举证,不应该是当庭提出举证申请,当庭宣读吗?



仅在昨天,网友找到了一则庭审上法官给公诉人传递纸条被处理的案例:


2015年9月,国内多家媒体报道,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法院9月9日开庭审理韦某镇等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时,女审判员突然离开审判席将一字条拿去给公诉人,导致辩护人集体抗议,要求法庭公开纸条内容,不得毁灭证据。


根据法院后来通报,庭审中,合议庭成员范志萍在没有征求审判长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拿着一张字条离开审判席走到公诉席,把字条递给公诉人。当天,两级法院纪检组人员在被告人辩护律师和旁听群众的见证下对字条进行当场公开,字条内容原文为:公诉人:这个案件现在是重新审判,重新开庭,公诉人已经履行过询问被告人的程序,这次庭审根据案件情况,辩护人无权控告公诉人违法。


事后,兴宾区法院决定,因范志萍违反《法官行为规范》第26条、30条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第93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范志萍在庭审中的错误行为予以停职检查并诫勉谈话和批评教育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试行)》(  [2004]高检诉发107号)第九条的规定,公诉人“不得随意离开法庭。确实需要离开法庭的,应当经审判长同意或提请法庭休庭。


 第十一条规定,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现法庭审理案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或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利益,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在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并根据需要提出意见。但是如不当庭指出可能严重影响公正审判或者可能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公诉人可以当庭指出并于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


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审判人员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处理建议。检察人员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如果纸条是公诉人传递给审判长的,按照规定,即使是监督,也应该“当庭指出”,而不是离开法庭传递纸条?不过,当庭审进行到被告人王成忠对于审判长当庭驳回回避申请并不得复议不服,要求法警给自己戴上手铐法院只需书面审时,出庭公诉人果断当庭建议审判长休庭,体现了公诉人的临时处置能力。


       一直以来,法律圈流传了某律师发明的打麻将一说,即刑事案件中,公检法三家打麻将,律师就是“三缺一”陪练而已。公平正义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和最终目标,而这种公平正义应当通过司法公开和社会公众能够看得见的方式才能实现。只有公开,才能“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


       不知道那个法庭上传来传去,只是不给被告人知道的纸条,是否能公开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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