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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乐清母亲谎报儿子失踪案”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认定

烟语法萌 2019-05-15


转自:法信


12月5日下午,乐清公安就“乐清男孩”失踪一事

再次发布警情通报称:

男孩母亲藏匿孩子并谎报孩子“失联”警情

严重透支社会诚信和良知,消耗了大量公共资源

已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被乐清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信 · 裁判规则


1.编造虚假警情故意在微信群内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刘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出于取乐目的上传未经核实的视频并配发不实文字编造的虚假警情故意在微信群内传播,导致该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被大量转发、传播,引起了广大群众的恐慌和不安,同时引发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等对社会治安环境不满,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案号:(2018)苏0922刑初12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2.   在未完全核实有关警情真伪的情况下,指使他人在视频中编辑不实的语言文字,在网络上散布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卢月宏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没有完全核实有关警情真伪的情况下,指使他人在视频中编辑不实的语言文字,在网络上散布,使不特定的多数人信以为真,并引发了封堵道路的后果,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案例要旨:(2016)闽0723刑初85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人民法院



3.通过剪辑视频制作政府抗洪救灾不力的假象的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通过片面剪辑所拍视频并配以煽动性字幕信息,制造政府抗洪救灾不力的假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案号:(2017)吉0221刑初199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4.编造虚假的灾情,在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高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案例要旨:为提高关注度、增加粉丝量,行为人利用直播平台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向观看直播的观众编造并传播洪水灾害虚假灾情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案号:(2017)吉0211刑初196号

审理法院: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法信 · 学术观点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犯罪对象是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影响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应当予以刑事惩治。本罪的对象是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虚假信息都能成为本罪的对象,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以外的其他虚假信息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摘自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工作小组编著:《<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91-292页)



2.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要求行为人编造、传播的必须是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信息,并且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本罪(注:本罪指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首先,必须要有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上述虚假信息而传播的行为。编造,即虚构事实的行为,指捏造、杜撰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传播,指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散布,使之知晓该信息的行为。行为人可以实施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也可以单纯地实施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均构成本罪。


其次,行为人编造、传播的必须是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信息。即本罪所规定的虚假信息为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所谓险情,是指危险情况或境地,如房屋倒塌、施工塌方、交通事故等;所谓疫情,是流行性指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情况,如H1N1流感、SARS、艾滋病、甲肝、肺结核等;所谓灾情,是指自然灾害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影响、损失等情况,如火灾、水灾、冻灾等;所谓警情,是指社会发生治安、犯罪等事件后,必须由公安部门出警来维护社会稳定的情况,既包括治安案件,也包括刑事案件。


再次,行为人必须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进行传播。信息网络,指电子信息传输的通道,是构成这种通道的线路、设备的总称,其包括公用电话网络、广播电视网络以及计算机网络。行为人可以通过拨打不特定或多数人电话,或者通过广播、电话,或者通过博客、微博、微信等进行传播。其他媒体,指的是传统的纸面媒体,如报纸、刊物等。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的方式进行传播,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


最后,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即行为人编造、传播的虚假信息制造紧张气氛,引起大范围民众的恐慌,严重地影响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严重破坏社会的稳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发生该结果,则不能构成本罪。


(摘自时延安、王烁、刘传稿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解释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87-288页)


3.正确区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罪与非罪


首先,行为人编造、传播的信息是否是涉及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信息。如果行为人编造、传播的信息并非上述信息,则不能构成本罪。


其次,行为人所编造、传播的信息是否是虚假信息。传播的信息如果是真实的,不构成本罪。如果确实存在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但行为人对具体事实情形有所夸大的,是否属于虚假信息?我们认为,应当以行为人夸大事实情形的程度来判断,如果行为人只是些许夸大失实,则不宜认定为虚假信息;如果行为人夸大程度较大,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可以认定为虚假信息。


再次,传播途径是否为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如果行为人并非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进行传播的,如行为人通过口口相传或贴大字报的形式进行传播的,不构成本罪。


最后,编造、故意传播的虚假信息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如果未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则不构成本罪。


(摘自时延安、王烁、刘传稿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解释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88页)


法信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已被《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原条文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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