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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车上哭:维权非得闹大才能解决,问题出在哪?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7-03


66万买辆奔驰车,未开出4S店就开始漏油,推诿半月最终答复是只能换发动机……刚买的新车,瞬间成了发动机“换心”的二手车,这不明摆的欺负人嘛?无奈之下,研究生毕业的女子放下先前“讲理”的路子,一屁股坐到了4S店的奔驰车上,公开大声哭诉着自己的维权困难,点燃了亿万网民的同情和“感同身受”。



虽然斯文扫地,“脸面不顾”,但效果却是出奇的好。之前“打110人家不接,打工商局不接”、半个月推诿的境遇,立马换成了当地执法机关积极介入、4S店高官对话。4月14日早,@西安发布 发布消息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利之星”立案调查,责成尽快退车退款,并对涉事车辆依法封存。如此力度,估计距离事情解决已经为时不远。




新华网发评论文章《乱!乱!乱!买辆车而已,怎么这么乱?》;中央政法委公众号发文《奔驰车主维权:好的社会治理,是让老实人简简单单当个老实人!》;人民日报发文《油漏了,别把良心也“漏”了!》……纷纷发出质疑: 维权,本不应如此之难! 放下斯文,忍辱泣诉,老实人维权为何如此之难?



4月13日,奔驰女车主与西安利之星高管见面,双方就此事件谈话录音曝光。


微信群里,即使天天别人维护权益的法律人,也不得不感叹,奔驰车上的“一哭”,其实并不是最难的维权之路!如果没有这惊天动地的“一哭”,迎接她的将是漫长而效果堪忧的维权之路。



新闻爆出后,各路法律人纷纷支招维权依据,什么直接适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之类的法律法规,甚至还提出了车没开出门所有权就没转移之类牵强附会的法条解释,真的管用?


法萌君研究了一番,发现什么“保护”,什么“三包”,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而“国家规定”就是“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根据这些规定,维权的结果最多也就是“免费更换发动机”而已。


此外能够让商家退车的,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而这条路子,在奔驰女在没“一哭”之前早就试过了,“有关行政部门”连受理都没有,更别说“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了。


还有《产品质量法》,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销售者有三项选择,也没有必须退车的规定


试问,那个律师会敢保证依据以上的“保护消费者”为立法宗旨的众多法律法规,这个案件能通过诉讼达到退车的结果?曾经有个法律学者讲座时提到一个亲身例子:有个消费者刚买了一个冰箱发现不制冷,询问学者如何依法维权让商家退货。学者回答,把冰箱拉到商家门口砸了吧,认倒霉吧。


学者随后解释道,要想让商家退货,先要掏鉴定费委托专门机构鉴定冰箱合格不,再委托律师快则一年慢则无期的打官司,结果有可能花了时间和金钱法院根本不支持你,即使支持你了最多就是商家毫发无伤的退货而已,而期间你的花费已经远超冰箱价值了。



这就是消费者维权的现状。问题出在哪?产品质量纠纷出现之后,最快捷的处理方式是消费者与销售者协商。法律也规定了“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而现实是,销售者往往把责任推给了生产商,在奔驰车事件中已经淋漓展示。推卸中,反正跑路的是消费者。


其次是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介入调查处理。奔驰车事件车主第一时间投诉到12315,但人家不受理。总不能产品纠纷没解决,先跟行政机关先打场官司吧?为何奔驰女讲理的时候没有获得执法机关“责令退车退款”的处理结果,等事件闹得全国沸沸扬扬了,处理的如此迅速积极?




最后的一条路才是费钱费时的向法院诉讼。看看法院门外的立案长队、法院每年案件数的两位数增长、法官加班加点、过劳死的新闻接踵而至,就知道多少社会纠纷蜂拥而至法院了。跟财大气粗的经销商、开发商打官司,胜败未知即使打赢了最多也就是退货的诉讼结果,值不值得那?


维权非得闹大才能解决,在一次次的互撕的“闹”事件中,各方又有谁能真正的受益那?


法治,从来不是消费者一方法律意识提高的问题,也不是法院一家能解决的,更多的是需要商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事,各负其责。


昨天,有篇评论文章标题是《西安奔驰女获退车退款是法治的悲剧》,说的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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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辞职,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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