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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法官当庭呵斥律师“能力不够”后,又现律师发文称法官让其“滚”,律协已经介入调查

烟语法萌 2019-07-03



日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明发文称,5月7日上午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参加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庭审时,因对被告公司使用两枚不同公章分别委托律师表示疑问,并申请延期审理,不料却遭审判长大声呵斥:“为节省司法资源,我可以缺席审理,你们两个律师可以给我滚出法庭!”此后,事件引发热议。5月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广州市律协了解到,目前当地律师协会已介入事件调查。


律师爆料庭审途中被法官呵斥


近日,一段“强势女法官当庭斥责辩护律师”的视频在网上走红。视频中女法官在询问辩护律师对上诉意见有无补充时三次打断辩护律师发言,并表示“讲不清楚说明你水平不够,抓不住重点。”而被打断的律师则发言称:“我都还没有开始讲,你怎么知道我没抓住重点呢?”


此后,视频引发巨大争议。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涉事法官言行不当,未能尊重律师的辩护权利。但也有网友表示,部分案件庭审时间较长,法官提醒律师注意发言节奏并无不妥。


北青报记者搜索发现,网传视频系广东省高院二审审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庭审视频。目前中国庭审公开网上关于该案的视频链接已经下架。8日,广东高院就此事发布通报称:“近日有媒体和网民对我院一起刑事案件开庭审理不规范现象提出批评。我院对此高度重视,已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确保所反映案件严格依法公正审理。有关情况将及时公布。”



无独有偶,5月7日,再次有律师爆料称在庭审现场遭遇法官呵斥。据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张文明律师介绍,5月7日上午9时许,其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在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生态城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开庭后不久他发现被告公司所委托的两批律师系用两枚不同公章分别委托。“针对这一情况,本律师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先查明哪枚公章是经过备案的真实印章,哪个律师是合法有效的代理律师。话音未落,只听到审判长大声呵斥,为节省司法资源,我可以缺席审理,你们两个律师可以给我滚出法庭!”


广州律协回应称已介入调查


爆料文章最后,张文明律师写道:“建议相关部门立即封存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生态法庭第三法庭2019年5月7日上午09:00开庭的庭审录音录像,但愿不是录音录像设备的偶然损坏,即使损坏,还有合议庭三个成员,原、被告四名律师以及几名旁听人员的良心作证,如果真的是录音录像设备损坏、而且没有人敢于作证,本人如被指控违反法庭纪律,甚至诬陷法官的话,那么本律师也做好了被吊销律师证的准备。


5月8日,北青报记者电话联系了张文明律师。他表示,目前还有其他公务,暂不方便回应。


同天下午,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广州市律师协会了解到,目前律协已就此事介入调查,将协助解决此事。(以上内容来自北青报记者 孔令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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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7月10日《工人日报》报道,6月2日,重庆市智策律师事务所黄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在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庭时,仅仅因为说了一句“请法官注意”,就被法官打断,并被指责“你不要扰乱法庭秩序”。此后,在法官“你给我站起来”、“滚出去”的叫声中,他最终被赶出法庭。


  20多天过去了,黄律师几乎找遍了能够维护律师权益的部门,可最终得到的答复竟是:“这些事情是经常发生的,很正常。”而他的当事人———重庆市渝中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已经向他提出解除代理合同的要求,当事人认为,在法庭上连说话权利都没有的律师,显然不可能维护其合法权益。


  因一句“请法官注意”而将律师逐出法庭,此事难免让人想不通。而在一些人看来,这事居然“很正常”,这就更是令人费解了。


  按照法律规定,参与诉讼的各有关当事人(包括律师)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庭秩序,按照程序规范发言、提问、质证和陈述,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这也是各方当事人所应具备的素质。同时,出于审理案件需要,法庭有权将那些无视法律规定、扰乱法庭秩序的人驱逐出去。然而,据现场情况分析,黄律师并没有违反法庭纪律,他只是在发言前说了句律师在法庭上的习惯用语“请法官注意”。而这句“请法官注意”并不是多余的,而是意在提请法官注意审查呈堂的有关证据和事实的真伪、及其是否合法有效。这句话并无藐视法庭、挑战法官权威的意思。令人不可思议的是,重庆一中院的那位法官居然把这看做是对法官权威的挑战和蔑视,于是在盛怒之下,让律师“滚”出法庭。


  表面看来,律师被逐是一个场面上的事情,其实,它反映了更深层面的司法体制在维护律师合法权利上的缺位,以及有关人员对律师地位和作用的轻蔑。


  尽管如今有了《律师法》,但由于许多复杂的原因,某些人员甚至包括一些司法人员,至今对律师这一角色还存在着种种歧视和偏见。在个别地方,律师执业甚至缺乏起码的制度保障。律师调查案件,有人“可以配合”,也“可以不配合”。律师到公检法机关阅卷、调取证据、会见委托人等,往往要看有关人员的脸色。一些律师不敢代理许多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与此即有一定关系。


  在某些地方,律师的地位与公检法人员强烈的职业优越感,形成强烈的反差,以至于社会上将少数律师和少数法官的关系形容为两种极端:要么是“水火不容”,要么是“狼狈为奸”。令人感慨的是,前者殊为罕见;而后者,人们倒时常看到。最近,湖北省决定对武汉、宜昌两地几十名律师涉嫌与法官勾结,导致枉法裁判案件进行查处,可以理解为是对“打官司不如打关系”的清理。而重庆一中院法官的“逐律”事件,应该是前者中的一个典型。


  有智者说过:一次错误的判决是对一条河流的污染,枉法裁判则无疑是对水源的污染。虽然说法官将律师赶出法庭,也许只是一次程序上的“差错”,但谁又能保证,连律师的正当权利都不放在眼里的法官,又如何能够保证当事人的权益经由程序公正而抵达实体正义之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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