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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协议管辖规范总整理

烟语法萌 2019-07-03


1、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

(1995年12月7日 法函〔1995〕157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冀法经二请字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依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4条的规定,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此规定与解释矛盾,应无效);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因其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也应认定该约定无效,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

(1994年11月27日 法经(1994)30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明传[1994]21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终35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本案案涉借款合同约定了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原告腾冲农信社的诉讼请求标的额已超过2亿元,且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云南省境内,故本案应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云峰山居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6、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终42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当事人之间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而产生的诉讼,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请求青海三工镁业有限公司偿还重组债务及债务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青海福来喜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海三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朱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有债务担保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此,本案应根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青海三工镁业有限公司、青海三工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确定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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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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