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督导组交办线索被泄露给被举报人派出所所长,公安局长、所长、队长、民警全被处理,报复人被刑拘!
来源:澎湃新闻
宁夏固原市隆德县公安局将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转交的举报线索违规泄露给了被举报人、隆德县观庄派出所所长赵慧,赵慧得知后,对举报人及其前来问询的儿媳进行两次殴打。事发后,隆德县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局长安继海被免职,赵慧被开除党籍、刑拘。
7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当地多家媒体发布的《关于对隆德县公安局有关干警打击报复举报人处理情况的通报》披露了上述情况。
通报介绍,中央扫黑除恶第20督导组进驻宁夏督导期间,接到关于隆德县公安局观庄派出所涉嫌“保护伞”的举报线索。6月28日,中央扫黑除恶第20督导组将举报线索转交隆德县公安局核查。隆德县公安局对举报线索没有认真核查,违规将举报人信息泄露给被举报人观庄派出所所长赵慧,并违规将举报人带到派出所进行询问,赵慧对举报人及其前来问询的儿媳进行两次殴打,致使两名受害人住院治疗。
通报称,这起事件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中央督导组和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调查,举报人举报的打击报复情况属实。近日,固原市纪委对相关违纪人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固原市公安局对赵慧以涉嫌故意伤害立案侦查。
经固原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隆德县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局长安继海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县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局长职务。
经固原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隆德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教导员、大队长于泳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科员,调离公安队伍;
给予隆德县公安局观庄派出所所长赵慧(案件当事人)开除党籍处分;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隆德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韩东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公安队伍;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隆德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李麒才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市公安局决定对赵慧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刑事拘留,依法进行处理。
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出,该案反映出隆德县公安机关对中央决策部署不重视,对中央督导组转办的线索敷衍塞责、应付了事。观庄派出所所长赵慧身为执法人员,目无党纪国法,殴打报复举报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全区各级各部门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督导组督办要求,有效保护举报人信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尽快核查,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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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强调:故意泄露群众举报信息,后果很严重!
“你是否清楚党的工作纪律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保密守则?”
“我是一时糊涂。”
“我是一时大意。”
“我是一时气愤。”
……
这是广东湛江吴川市覃巴镇一起重大泄密案相关涉案人的陈述。真的只是糊涂、大意、气愤吗?2018年9月,覃巴镇纪委书记吴永洪接到一封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以秘密级别转办的群众实名举报信,主要反映覃巴镇副镇长宁伯承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吴永洪随后把宁伯承喊来,要求他对涉及问题提供说明材料,但却直接把举报信复印给了他。之后,宁伯承在吃饭时故意将举报信拿出给同席者阅看、拍照,导致该实名举报信在社会上流传。举报人身份被曝光后,遭到具有黑社会背景的举报对象家属等人的警告质问,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近年来,各地查处通报了多起泄露举报信息甚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例,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离职教师举报非法办学,半小时后举报信落入被举报人之手;市民举报协警开套牌车,两天收到被举报人450通电话轰炸……举报泄密不仅侵犯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更侵蚀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是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
在党内法规层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法律层面,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享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9条、刑法第308条,都针对举报人、证人作了原则性保护规定。监察法第65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当然,在执纪执法工作中,如果需要被举报人说明情况的,必须隐去实名举报人身份信息,然后摘录有关内容交被举报人说明情况。由此可见,前文中吴永洪、宁伯承等人泄露党组织关于纪律审查工作中应当保密的内容,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理应受到惩处。最后,该案的22名涉案责任人员均受到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其中宁伯承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吴永洪被开除党籍、政务撤职。
实名举报是党和国家赋予人民群众一项重要的监督权。除了个别恶意诬告者,绝大多数举报人都是勇于揭露阴暗面、积极反映身边问题的正义力量。举报信息一旦泄露,对于举报人而言意味着失信,其监督积极性将遭到重创,安全感荡然无存;对于违法乱纪者而言意味着纵容,会让他们更加有恃无恐,继续为非作歹;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则意味着“举报有风险,往后需谨慎”的反向信号。如果监督举报者提心吊胆,违法乱纪者趾高气扬,谁还再敢挺身而出?公平正义又何从谈起?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群众看得最清楚,最有发言权。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显著成效,与群众的响应、支持和监督是分不开的。一系列数据显示,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群众通过举报行使监督权的积极性大大提高,许多地方的实名举报率都有明显上升。面对这份沉甸甸的信任和期待,必须创造安全的监督环境,切实维护好举报人合法权益。只要出现泄密事件,不管涉及到谁,都必须一查到底、严惩不贷,对“内鬼”坚决追责,真正让群众敢于、愿于、乐于发挥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
(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二)举报材料应当放置于保密场所,保密场所应当配备保密设施。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密场所。
(三)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四)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五)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对匿名举报线索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六)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举报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网上举报,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适时更换。利用检察专线网处理举报线索的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通过网络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第七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举报线索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的;
(二)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的;
(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为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的;
(五)私存、扣压、隐匿或者遗失举报线索的;
(六)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
(七)故意拖延,查处举报线索超出规定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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