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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糊其辞的处罚通报:到底为啥处理了法院院长、局长、法官、书记员十人?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10-12


《云南法制报》报道,8月8日,记者从昭通市纪委获悉: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充分发挥案例的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昭通市纪委通报8起违反工作纪律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昭阳区人民法院10名工作人员违规执法问题。原文如下:




2018年8月,昭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到农行昭阳支行办理代存执行费过程中,以农行职工钱某、乔某拒不配合协助执行、阻碍执行为由,暴力执法,强行将钱、乔二人带至区法院进行询问,并分别给予钱、乔拘留15日、罚款2万元和给予农行昭阳支行罚款50万元的司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事后,昭阳区人民法院多次与农行昭阳支行及钱、乔二人协商,在取得农行昭阳支行和钱、乔二人的同意下,启动司法纠错程序对农行昭阳支行的罚款决定以及对钱、乔二人的拘留并罚款的处罚决定予以纠错。


该院院长罗朝碧受到通报问责;


执行局局长马贤深受到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司法警察夏绪国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由科员级撤为办事员级)处分;


执行局员额法官迟瑾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员额法官程静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法官助理马倩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合同制书记员唐甜、丁冉、任习涛和协警员王章东受到解聘处理



不知各位观众,是否看明白了这则违反工作纪律典型案例《通报》处理的理由和根据,反正作为法律人,法萌君是没有看懂。不光是法萌君看不懂,看看网友留言,也是没看懂的一大片:

银行工作人员不配合执行不能罚款了吗?通报说的非常不清楚,让法院同行伤心落泪。


能详细说一下昭通区法院工作人员怎么违法执法的吗?就这么简单一句违规执法的通报让读者难以明辨是非。


法院到底错哪里了?


书记员、协警员也要担责?书记员对这个事情有话语权?

书记员错在什么地方,法院错在什么地方。?如果拒绝办理按法律就是应该拘留有错嘛,还有关书记员什么事,又决定不了,只不过是工具,三个书记员也不可能去了现场,这个处罚不公平吧,对聘用人员动不动就开除,人家错在什么地方连说都不说。

作为纪委监察机关的情况《通报》,目的是“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充分发挥案例的警示教育震慑作用,”,不过,首先要让观众看明白违纪人错在哪里吧?简单一句“暴力执法”,到底谁在暴力执法,为何要暴力执法,说的不清不楚,观众看得一头雾水,如何能起到“警示教育震慑作用”?


作为官方《通报》,首先应该理顺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


根据《通报》认定的,法院应该是依法执行公务,到信用社“办理代存执行费”发生的纠纷,既然是法院履行职务,怎么又会扯上了“暴力执法”那?人民法院履行公务,协助执行人不是应该尽到配合义务吗?先是“办理代存执行费”,怎么到了“暴力执法”的地步,这期间究竟发生了什么?先是“强行带离”、“司法处罚”、怎么又到了“司法纠错”的地步,这期间究竟发生了什么?到底是怎么的事实和怎么的法律关系?

其次,纠正救济司法处罚也要依法进行吧。

根据《通报》,法院起初认定农行昭阳支行存在“拒不配合协助执行、阻碍执行”情况,进而做出了拘留、罚款的司法处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处罚决定的对错,由上一级法院做出审核决定。农行昭阳支行是否依法向上级法院提出了复议?怎么会出现做出处罚决定的法院与被处罚人进行协商纠错的程序?


再次,执法执纪也要分清主次责任,予以说明吧。


从《通报》内容看,十人中的领导分别受到了记过不等处分,而聘用制的书记员、协警员四人受到了解聘的处理。只说了处理结果,却没有说明究竟为何如此处理,主次责任是如何划分的。要知道,给个政纪处分几个月就可以消除了,聘用制的四人可是因此丢了“饭碗”了。


聘用制书记员、协警员在单位不过是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而已,为何反而受到了处罚最重,丢了饭碗的地步?这是不是应该说明一下?


最后,关于对暴力执法的认识问题


法院作为具有司法权和强制执行权的审判机关,是具有执法权的。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于拒不配合的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人,可以适用必要的强制措施带离现场,这种强制措施,不叫“暴力执法”。不知道《通报》中的“暴力执法”,指的是什么。

总之,这份事实表述语焉不详、责任认定划分不清,法律程序和法律关系交代不明的《通报》,号称要起到“发挥案例的警示教育震慑作用”,但让人读起来,实在看不明白被通报人犯了何等错误,为何受此处罚,反而让读者摸不着头脑,模糊了对于执法执纪、法院司法的界限和概念。

是不是应该出份更详细的情况说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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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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