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糊其辞的处罚通报:到底为啥处理了法院院长、局长、法官、书记员十人?
《云南法制报》报道,8月8日,记者从昭通市纪委获悉: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充分发挥案例的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昭通市纪委通报8起违反工作纪律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昭阳区人民法院10名工作人员违规执法问题。原文如下:
2018年8月,昭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到农行昭阳支行办理代存执行费过程中,以农行职工钱某、乔某拒不配合协助执行、阻碍执行为由,暴力执法,强行将钱、乔二人带至区法院进行询问,并分别给予钱、乔拘留15日、罚款2万元和给予农行昭阳支行罚款50万元的司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事后,昭阳区人民法院多次与农行昭阳支行及钱、乔二人协商,在取得农行昭阳支行和钱、乔二人的同意下,启动司法纠错程序对农行昭阳支行的罚款决定以及对钱、乔二人的拘留并罚款的处罚决定予以纠错。
该院院长罗朝碧受到通报问责;
执行局局长马贤深受到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司法警察夏绪国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由科员级撤为办事员级)处分;
执行局员额法官迟瑾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员额法官程静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法官助理马倩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合同制书记员唐甜、丁冉、任习涛和协警员王章东受到解聘处理。
作为官方《通报》,首先应该理顺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
根据《通报》,法院起初认定农行昭阳支行存在“拒不配合协助执行、阻碍执行”情况,进而做出了拘留、罚款的司法处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处罚决定的对错,由上一级法院做出审核决定。农行昭阳支行是否依法向上级法院提出了复议?怎么会出现做出处罚决定的法院与被处罚人进行协商纠错的程序?
再次,执法执纪也要分清主次责任,予以说明吧。
从《通报》内容看,十人中的领导分别受到了记过不等处分,而聘用制的书记员、协警员四人受到了解聘的处理。只说了处理结果,却没有说明究竟为何如此处理,主次责任是如何划分的。要知道,给个政纪处分几个月就可以消除了,聘用制的四人可是因此丢了“饭碗”了。
聘用制书记员、协警员在单位不过是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而已,为何反而受到了处罚最重,丢了饭碗的地步?这是不是应该说明一下?
最后,关于对暴力执法的认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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