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转自:刑事实务
裁判要旨:
被告人邹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绍诸刑初字第1498号
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5)1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周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边津槿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6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被告人邹某先后三十四次冒用其丈夫周某吉的社会保障卡,由其女儿即被告人周某持该卡为其在诸暨市中医院、诸暨市人民医院和萧山第一人民医院等医院配取药物,累计骗取社会保险费共计11376.64元。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周某已退缴赃款11376.64元,并被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以罚款人民币22753.28元。
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邹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邹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邹某在实施部分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在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邹某、周某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邹某、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邹某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由公诉人提交,经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票据,交款说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信息,配取药物明细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被告人邹某、周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中被告人邹某在实施部分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且其在犯罪后能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已退缴全部赃款,且已缴纳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罚款人民币22753.28元,根据被告人邹某、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由已缴纳的行政处罚款抵扣);二、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由已缴纳的行政处罚款抵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学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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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病历、票据伪造或者使用虚假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和医疗费票据。倒卖药品采用转手倒卖药品等手段套取基金,非法牟利或不当得利。借予他人将本人社保卡/医保卡给他人、定点单位、其他单位使用,造成基金损失。超量开取参保人员使用社保卡/医保卡重复、超量开取治疗心脑血管病、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关节炎等疾病药品,提供给家人、朋友使用。■ 数额较大的(3000到10000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3万至10万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50万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问题2012年3月23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提出要激活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功能,将个人账户拓展为家庭账户。此后,全国还有浙江、重庆、南昌、青岛、郑州、柳州、漳州、镇江、宁波、哈尔滨等省市实现了医保个人账户全家共享。
为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简称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共济功能,方便参保职工就医购药。四川省医保局、省人社厅、财政厅、卫健委印发《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9年3月1日起,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给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共用啦!允许个人医保账户全家共用,是否会损坏谁的利益?不会损坏公共利益,也不会损坏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属于个人所有,这些资金是可以依法继承。既然结余的钱可以死后继承,为何却不能在其生前就让家庭成员使用?
不过,具体各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否给家庭成员使用,应查询各地出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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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辞职,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