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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庭长收了5000元将寻衅滋事罪定为故意伤害罪,构成“保护伞”获刑一年半

烟语法萌 2020-02-21


 6月25日上午9时,肇东市法院对2起“保护伞”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2名被告人因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被分别判处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案例一:

被告人赵某富任职五常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期间,在办理金某旭、王某旺等五人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接受被告人金某旭父亲金某光贿赂款5000元,法庭审理过程中,在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隐瞒案件事实,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将寻衅滋事犯罪错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使金某旭等被告人未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肇东市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赵某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绥化日报)


2018年11月1日,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了《省纪委监委通报9起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典型案例》一文,其中提到,日前,省纪委监委通报9起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典型案例。


1、五常市五常镇原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周广宝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02年以来,五常镇万宝山村以时任党支部书记周广宝为首的黑社会性质团伙,长期把持操控村级政权;垄断集体资源,控制本村经济命脉;与社会经商人员结拜兄弟,凭借非法聚敛的钱财,合伙开办企业;借征地拆迁和土地承包之机,大肆侵吞集体资产;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多次非法转让村集体土地;伪造学历档案,编造个人履历;横行乡里,随意殴打辱骂村民,疯狂打击报复上访群众,严重危害当地生产生活秩序。2018年9月,周广宝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该案涉及其他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12人。其中,周广宝犯罪团伙成员万宝山村原村委会主任陈文财、原团支部书记周生辉、原党支部副书记陈腾龙、原会计蔡连斌、原屯长蔡庆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常镇原镇长张力忠、五常市公安局循礼派出所原教导员孙宇因包庇、纵容周广宝犯罪团伙,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常市法院原副院长刘晏、五常市法院刑庭庭长赵金富涉嫌充当“保护伞”被立案审查。五常镇原党委书记任志民、现任党委书记冯晓东、原纪委书记张化海因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被立案审查。



以下内容概括来自裁判文书网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19)黑1282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金富,1966年出生,大学本科文化,原系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该案由哈尔滨市道里区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7日立案调查,于10月29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哈尔滨市道里区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月24日将此案移送肇东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肇东市人民法院审判,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5日对赵金富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对其决定逮捕。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时任五常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的赵金富,在办理金某1、王某2等五人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接受被告人金某1父亲金某2贿赂款5000元,并在五常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某的请托、干预下,违反法律规定,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对该案件与量刑有关的事实未调查清楚,并违反了《五常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五条,中关于“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需上报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规定,在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未经审判委员会的讨论,隐瞒案件事实,滥用职权,枉法裁定,将寻衅滋事犯罪错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使金某1等被告人未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涉嫌徇私枉法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金富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赵金富对被告人陈某1等人犯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起到了保护伞的作用。建议判处被告人赵金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赵金富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公诉机关适用法律的意见未作辩解,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金富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但对于赵金富“对被告人陈某1等人犯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起到了保护伞的作用”的指控持有异议,认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赵金富徇私枉法犯罪存在诸多客观因素,系多因一果,足以表明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金某1等人寻衅滋事一案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赵金富对金某1等人一案的错判行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起到保护伞的作用”缺乏事实依据,个案中的重罪轻判行为不应认定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起“保护伞”作用的行为。如果赵金富此时明知陈、周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员,或者明知此案系黑社会性质犯罪,仍然予以包庇纵容,才能谈得上“保护伞”问题。赵金富对陈某1、周生辉在此前和此后的涉黑犯罪没有任何包庇纵容行为,不应该也不可能戴得起“保护伞”这顶帽子建议法庭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对其适用缓刑。

希望法庭裁量时也能酌情考虑赵金富以往的工作贡献。其三十多年的司法工作生涯中,荣获各级各类嘉奖三十余次,荣立三等功三次。尤其是1998年在杜家法庭工作期间,工作中被歹徒暴力伤害,至今留有多处伤疤。

被告人赵金富是一名作了十年刑庭庭长的刑事法官,今天却坐在了被告席上,个中滋味,难以言表,既有同情和惋惜,也有同为法律人物伤其类的悲悯。因此,恳请法庭能秉持法律应有的正义和良善,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和特殊情况,对被告人赵金富作出罚当其罪的裁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时任五常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的赵金富,在办理金某1、王某2、代某2、陈某1、周生辉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人赵金富接受被告人金某1父亲金某2贿赂款5000元,五常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某过问了案情,在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隐瞒案件事实,滥用职权,枉法裁定,将寻衅滋事犯罪错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五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金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王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代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陈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周生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致使金某1、王某2、代某2、陈某1、周生辉未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黑01刑监2号再审决定书,认为原审判决存在错误,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指令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进行再审。2018年11月15日,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金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王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代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2019)黑01刑再字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3月25日,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112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经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案件线索移交,被告人陈某1、周生辉于2009年以周某1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显现雏形时的成员,2014年12月积极参加把持基层政权,垄断控制农村资源、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陈某1、周生辉于2015年寻衅滋事犯罪被判处刑罚后,仍提拔二人为其所用,判决被告人陈某1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周生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另查明,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赵金富在肇东市人民检察院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略)

13、赵金富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10月16日,五常市人民检察院向五常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金某1、王某2、代某2、陈某1、周生辉犯故意伤害罪,到案后,给被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由副院长刘某审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我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由潘某、林某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人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手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受被告人家属金某2的请托,收受贿赂款5000元,作为此案件的审判长、主审法官未正确履行职责,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仅起诉在医院打仗的事实,未就酒吧打仗和砸出租车的事实起诉,我没有就本案是否存在遗漏犯罪和罪罚相适应的原则,没有对案件事实全面审理,从起因、经过到后来医院打仗的犯罪过程,存在损财、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未按照五常市人民法院有关文件规定,刑事案件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因为平时的审判工作中没有完全按照这个规定执行,所以该案也没按照规定执行,副院长刘某曾电话过问此案,导致该案件定性错误,重罪轻判,加之五名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的情节,民事部分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五名被告人均判处缓刑。

14、证人金某2的证言,证实金某2系五常市交通局运管站党支部委员,2015年金某2的儿子金某1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缓刑,与金某1一起打人的还有代某2、王某2、周生辉、陈某1四个人,案件发生后代某2、金某1、王某2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为办理取保候审,王某2的父亲王某1带着代某2的父亲代某1、金某2去找社会人史某,史某提出与被害人和某后帮忙找公检法办案部门,三家均摊共赔偿被害人杨某30万元,后在史某家金某2出资3万元、王某1、代某1各出资2万元,共计7万元交给史某,求史某给办理取保候审,后来周生辉、陈某1家里也各出资3万元,被金某2、代某1、王某1三人各分得2万元,五常市人民检察院和五常市人民法院没有找过金某2,金某2也不认识五常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赵金富法官,是与朋友在一起吃饭的时候知道赵金富的手机号码,与赵金富联系后在其上班的路上给赵金富5000元钱,后来金某1因故意伤害罪被五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没有找过五常市公安局和五常市人民检察院的人,也没有找过五常市人民法院的其他人。

(略)

25、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曹某是五常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其认识代某2的父亲代某1,2015年代某2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代某1询问应该怎么办,曹某告诉代某1说代某2不是主犯,随大流就行。没其他人找曹某帮忙找人疏通关系。以前所有刑事案件都需要召开庭务会研究,2014年过年后主管院长刘某摔伤后身体不好就不经常召开庭务会了。2015年金某1五人的刑事案件没有上庭务会研究过。自2008年起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需要判非监禁刑的案件、涉及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案件、需要在法定刑期以下减轻刑事处罚的案件、改变定性的案件,就这几类案件需要上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没有按照五常市人民法院【2013】2号发五常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的情况。

(略)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指控的犯罪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金富身为国家司法人员,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徇私情,收受被告人金某1父亲金某2贿赂款5000元,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致使金某1等人当时未能受到相应的刑事法律追究,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金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金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金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金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金富“对被告人陈某1等人犯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起到了保护伞的作用”的指控持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这一指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金富主观上具有徇私枉法的故意,放纵了陈某1、周生辉等人的严重犯罪行为,致使陈某1、周生辉等人未受到应有的处罚,未服刑改造。客观上对陈某1、周生辉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起到了保护作用,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可酌情从重处罚。

2019年6月25日,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19)黑1282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赵金富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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