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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刑委会主任:让不羁押成为常态,羁押成为例外

烟语法萌 2020-02-22


编者按:2019年8月22日,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华为前员工李洪元不起诉,次日,李洪元重获自由。此时,李洪元已经被羁押、失去人身自由251天,11月25日,龙岗区检察院做出决定,赔偿李洪元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79300元,精神抚恤金27755元,共计107522.94元,并向华为公司发函,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51天人身自由≈10万元?


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显示,李洪元获得了10万余元的国家赔偿。同时,检方向李洪元原工作单位、父亲所在的工作单位发函,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但不管怎样,永远不能更改一个事实:他已经被关押了251天。


拘留期间,李洪元90多岁的爷爷去世了。他本来一个人在深圳奋斗,妻子在老家照顾女儿,因为这件事,妻子四处奔波,直到现在还不敢把事情告诉女儿。


李洪元被关251天事件中,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羁押规定也随之引发关注。有律师根据现行刑诉法按照顶格规定统计出,一个犯罪嫌疑人,最长可在看守所关押157个月,等于13年1个月。甚至有律师更统计出,程序用足还可以更长,甚至是无限期羁押:


如果是对待真正的罪犯,在看守所关13年,很多人会认为反正是折抵刑期,罪有应得,但是,如果是像李洪元一样,最终证明他是无罪的呢?13年,足以毁了一个人。



2019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对外开放日上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2019年1月-11月,全国检察机关对受理审查逮捕的127.7万人中的28万人做出了不捕的决定,不捕率为21.9%,比2009年同期上升10.7%。检察机关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199.5万人中,未采取逮捕、拘留、强制措施90.6万人,未羁押率45.4%,比2017年同期高出了约3%。


12月4日,中央电视台《新闻1+1》制作专题《“不当羁押”如何有效治理?》。栏目直播过程中,主持人视频连线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田文昌表示,未来要让不羁押成为常态,羁押成为例外。


图为《新闻1+1》栏目视频联线田文昌律师

图为《新闻1+1》栏目视频联线田文昌律师


田文昌律师说,“少捕慎捕、减少羁押”是一个长期以来一直被关注的话题。从数据统计来看,最高检察院通过一系列的举措和努力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果,但仍有发展空间,其中进一步减少羁押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他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5种强制措施,虽然非羁押措施也有,但在实际操作中,办案机关为了方便和安全,只要是逮捕就一定要进行羁押,其实这对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减少因羁押造成的损失来说存在诸多不利因素。而综合各种因素,实际上不羁押诉讼案件的效果要优于羁押诉讼案件的效果。


田文昌律师说:“做好‘少捕慎捕’、‘减少羁押’可以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对司法公信力的加强和社会公众心态是有很多好处的,因此,不能因为‘不羁押’存在一定的风险就忽略它所带来的正面效应。”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2016年1月22日,最高检下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维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根据《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按照《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四种情形后,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按照《规定》,十二类人在符合“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必备条件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制作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将被纳入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监督体系。



2019年2月23日,最高检新闻办组织高检网、正义网,并联合12家重点新闻网站重磅推出“新时代四大检察”网络访谈。访谈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五检察厅厅长王守安表示,要加大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力度,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羁押,坚决纠防超期羁押。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下称《改革规划》),提出要完善审查逮捕工作机制,完善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在健全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方面,《改革规划》要求,要完善审查逮捕工作机制。全面科学把握逮捕条件,完善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建立有重大影响案件审查逮捕听证制度,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机制。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改革规划》提出,要完善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法律监督机制。健全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完善对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


此外,《改革规划》还要求,健全发挥检察机关审前程序作用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公安机关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明确补充侦查方向标准和要求;加强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完善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机制;建立补充侦查反馈机制,对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及时向侦查机关反馈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对侦查机关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法萌君语:问题是存在的,也被屡屡提出,解决问题的制度也制定完善了,可制度的贯彻落实呢?归根结底,还是侦查控诉机关掌握羁押审查权的利益所致。有人为此提出建议: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将羁押必要性审查权转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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