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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被生父打到派出所求助,法院撤销其父亲监护权

烟语法萌 2020-02-2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12月13日在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消息称,由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撤销陈某监护权一案成功获得法院判决。

该案是广西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其他监护人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标志着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由刑事领域拓展到民事领域,是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成功实践。

小雨(化名)系未成年人,其母在生下小雨不久后便离家出走,小雨自幼一直跟随父亲陈某共同生活,但陈某性格孤僻、极端,有暴力倾向。共同生活期间,小雨多次被陈某无故打骂、虐待。今年初,小雨为躲避再次挨打逃至派出所被救助后,表示不愿意继续跟随陈某共同生活。经柳南区政府牵头,多部门共同努力,与小雨的舅舅梁某取得了联系。梁某在充分了解小雨的情况后,表示愿意作为小雨的监护人。随后,梁某向柳南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撤销陈某监护权。


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和指导下,柳南区检察院整合未成人检察和民事检察部门办案力量,积极参与法院组织的联席会议,加强与法律援助律师沟通,对案件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深入研讨,协助申请人梁某调取、完善证据,会同法院、柳州市青少年服务中心等多个部门,最大限度对小雨进行诉讼救济、社会救济。


柳南区检察院检察官依法出庭支持梁某申请撤销陈某监护权案。庭审中,检察官当庭宣读支持起诉书,谴责了陈某不履行监护责任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对梁某申请撤销陈某监护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对法院的庭审过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陈某作为小雨监护人的监护权,并指定梁某为小雨的监护人。


目前,小雨已经开始了新的生活。柳南区检察院将联手相关部门,对该案件进行跟踪回访,切实保障小雨的各项合法权益落实到位。(澎湃新闻)



   法院撤销了9岁女孩父亲的监护权


      时间:10月24日


  地点:松阳县法院


  如果说父母是孩子的铠甲,那这次松阳县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的这起案件,着实令人心酸。


  松阳县某村有个9岁的女孩小婉(化名),她眼神清澈、皮肤白净。可是让人惋惜的是,小婉是智力三级残疾人。


  小婉的母亲在小婉很小时就去世了,父亲李三(化名)患有严重精神障碍性疾病,多重智力精神三级残疾,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小婉可以说从未得到过父母的爱,出生后便跟随姑姑生活。


  如今,小婉的祖父母都已去世,外祖父母也没有能力抚养她,姑姑是小婉唯一的依靠。但是今年,因为自身生活困难,姑姑表示,无法继续抚养小婉了。小小年纪的小婉处在了无人监护的危困状态。


  村民委员会了解情况后,向松阳县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撤销李三的监护权,指定县民政局为小婉的监护人。


  这个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法官说,撤销被申请人也就是李三的监护权,正是为了保护小婉的合法权益。因为李三受自身身体、精神状况限制,客观上不具备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能力,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加上小婉的祖父母已经过世,外祖父母客观上不具备抚养小婉的能力,且无个人或组织愿意担任小婉的监护人,小婉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这种情况下,指定松阳县民政局为监护人反而对小婉是有利的。(转自浙江法制报)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生活无着落的,法院可以依据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重新为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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