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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误解关于单位失信时不将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单的规定

烟语法萌 2020-02-21


文章来源:今日头条  文章作者:樊律师

关于2020年1月2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个人解读。


善意文明执行

是否被列入失信名单或者限制高消费需要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在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时,上述人员是否应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首先应该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规定予以确定。

被执行人为单位,符合2个条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等才可能不被列入失信名单或限制高消费,否则,依然可以列入失信名单或者限制高消费


根据该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首先:该意见规定了两种情形。第一种: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二种: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形不仅单位而且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人、实际控制人等也应该被纳入失信名单。但如果存在下列两种情形:第一种:人民法院已经控制了被执行人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第二: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在上述两种情形出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限制消费措施。


主要考虑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1、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被法院控制;2、控制的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第二条件: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及债权人是否要求对被执行人进行惩戒。如果被执行人是单位,但是单位没有财产被法院控制或者部分财产被法院控制但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因被执行单位无法满足上述意见规定的法定条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责人等依然面临着被列入失信名单或者限制消费的风险。同时财产是否能够足以清偿债务,这个举证义务,如债务人向解除被限制措施,应由债务人举证,债务人需要证明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大于或者等于债务数额。否则,作为债权人依然有权利申请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复杂人等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或者限制高消费。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直接责任人等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解除或者暂时解除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第一种情形
具体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该条适用需要符下列条件,第一,单位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员等的个人财产与单位财产不存在混同的情形;但在现实中,很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经济来源于公司,甚者将公司财产转移至其他自己能够控制的账号内,通过其他人的名义依然可以生活,消费。因此,如何认定因私消费用的是个人独立合法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具有任何关联性非常重要。第二、因私消费,什么是因私消费,这个因私消费的范围是什么?需要具体明确,但目前该条意见并未明确。个人认为可以从高消费范围的反面去认定因私消费的范围。高消费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如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不具有上述消费行为,其因私消费而且确实用自己的独立财产,那么在尽到举证责任后,法院可以允许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否则,应严格适用该条,避免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第二种情形
具体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该条适用条件:1、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企业的哪些行为属于经营管理需要?这需要法院和企业有个认定的过程。2、原法人、主要负责人需要举证证明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 的直接责任人员,这需要提供单位日常管理的考勤表、重大决议事项的会议记录、公司财务目前负责人、工资收入等来予以证明。


上述两种情形需要单位法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需要出具证据材料、承诺书等法院才有可能解除限高措施。


最高院之所以出台该意见是为了探索建立惩戒分级分类机制和守信激励机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被执行人分级分类采取失信惩戒、限制消费措施,让失信惩戒、限制消费措施更具有精准性,更符合比例原则。 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全面认真去理解该意见的内涵,不可断章取义,片面理解, 误解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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