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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律师法院阅卷难?

烟语法明 2020-09-17


转自微信公众号“青石律师”,略有改动。


2020年4月20日上午,张磊、李爱军、吴俊三位律师再次来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就陈满青、陈跃武等人被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一案阅卷和观看庭审录像。


此前在4月1日,几位律师到贵池区人民法院阅卷被阻,彼时贵池区法院的理由是庭审笔录因被告人尚未签字故不能提供给后加入的辩护人,而观看庭审录像则无理由不允许。当天几位辩护律师向贵池区人民检察院就贵池区法院侵犯辩护律师诉讼权利进行了投诉控告。后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书面答复辩护人称经与贵池区法院协调,辩护人可以阅卷。

 

经过与贵池区法院提前联系确定时间,今日三位辩护律师一早就来到了贵池区法院,原本以为可以顺利阅卷的三位律师发现自己真是有点天真了:受以吴其才法官为审判长的合议庭的指派接待我们的李姓书记员告知我们:1、庭审笔录只能查阅、不能摘抄(上午说可以摘抄、下午变成不能摘抄)、不能复制;2、庭前会议笔录不予提供(无理由);3、庭审录音不能复制;4、只可观看誊录庭审录音录像。

 

辩护律师们对于其代表贵池区法院吴其才法官所宣称的“只能查阅、不能摘抄、复制庭审笔录”感到不可思议,遂据法力争:《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作为开过一次庭之后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当然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此前已经形成的所有案卷材料,而庭前会议笔录和庭审笔录当然属于案卷材料,而且这是后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了解之前审理情况的必由之途,合理性、合法性像铁一样的俱在。


 

李书记员则拿出了安徽省高级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2017年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里面的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基本一致,第二款则称“案卷材料包括案卷中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还包括庭审笔录等法院审判材料。”据此,李书记员称故一审案卷材料不包括庭审笔录,但是考虑到我们是开庭后才接受委托的,为了便于我们了解此前审理情况,可以给我们查阅庭审笔录,但是不能摘抄、复制。

 

黑色幽默吧?极度讽刺吧?“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变成了“限制律师执业权利的依据”。“有些权力执法部门总是以最坏的恶意来理解和执行法律”再一次得到验证。

 

首先,安徽省高级法院等五部门的这个规定超出了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部门于2015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关于保障律师阅卷权的规定,中央部门的规定里并没有“二审案件包括庭审笔录”的内容,则应当按《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已经形成的所有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均可查阅、摘抄、复制。

 

其次,即便按照安徽省的这个规定,“二审案件……还包括庭审笔录”也不能得出结论一审案件的案卷材料就不包括庭审笔录;律师在二审案件中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庭审笔录并不表示律师在一审就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庭审笔录。

 

第三,如果后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不能完整的行使阅卷权(即查阅、摘抄、复制),那么《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也就失去了意义,因为此条规定的“另行委托的辩护人”如果不能查阅、摘抄、复制此前已经形成的庭审笔录,不管是否再次开庭,他都将无法有效行使辩护职责。


 

说到这个问题,贵池区法院......再一次体现出了“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简直像是在割贵池法院的肉”一样的思维指导下的行为:周立新律师今天接受第一被告人陈满青的委托(陈满青同时解除了对此前一位辩护律师的委托),到贵池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并要求阅卷,贵池法院先是接受了手续、并向周立新律师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当周立新律师要求阅卷和观看庭审录像时,却被吴其才法官告知不允许其阅卷和观看,当周立新律师向法院值班领导提出申诉时,却被......变本加励的要求追回已经送达的起诉书副本,理由是陈满青不得再更换辩护律师了。天呐。

 

最后,允许查阅,却不允许摘抄、复制,这么做的分裂和矛盾你们自己难道没有感觉到吗?如果你们认为律师没有权利阅卷,那你们干脆就完全不提供;如果你们认为律师其实是有权阅卷的,那你们就不能限制阅卷的方式,就不能将辩护律师完整的诉讼权利砍掉一截。

 

而对于辩护人是否能够复制庭审录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备。”我们对书记员说,依据这一条规定“可以复制录音”,没有任何争议的吧?那请你们法院安排给我们复制录音。李书记员说,没有设备。我们说,这一条规定里明确规定了“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备”,你怎么能够“没有设备”?李书记员说,就是没有设备。我们说,那我们自己用设备复制录音——就是你播放的时候我们自己录音。李书记就说,合议庭说了只能让你们誊录,复制录音就是不行。而对于庭前会议笔录,连查阅都不行。问理由,答曰合议庭就是只让你们查阅庭审笔录,没有庭前会议笔录。

 

“就是不行。”终于,说不出歪理了,终于,连“最坏的恶意来理解和执行法律”也做不到了,于是“就是不行”就来了。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我就想问一句:我们辩护律师依法行使法律及最高法院明确规定的诉讼权利,是割到了你的肉了吗?是割到你们贵池区法院的肉了吗?

 

而通过查阅庭审笔录,还发现了......

 

 

2020年4月20日,安徽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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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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